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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2016/9/13 11:03:37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
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积极应对发生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时可能引起的伤亡、火灾、中毒等事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是指运输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液态氧、液态氩、液态氮、液态二氧化碳、液态二氧化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介质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在行走、停放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引起的倾翻、液化气体泄漏事故、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液氯、液氨、液体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易燃、有毒介质的承压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倾翻、液化气体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件。1.5 工作原则
⑴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⑵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⑶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⑷ 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2 组织体系 2.1 救援组织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与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如下:
领导小组组成组长:自治区质监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
成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监察室、科技认证处和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3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建立自治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特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发生事故时,提出抽调专家成立现场专家组成员的建议;指导督促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并为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提出专业协调指挥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指挥的有关工作。有关机构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领导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2)特种设备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3)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
(4)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5)科技认证处: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自治区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特种设备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管理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现场专家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时,自治区质监局派出专家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市级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由自治区质监局决定。2.5 相关部门职责
自治区质监局与自治区公安厅、柳州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 ⑴ 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协调消防、交警和治安警察参与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救援现场的灭火、交通管制、警戒、疏散工作。⑵ 南宁铁路局 负责我区境内危险化学品铁路罐车交通事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⑶ 自治区交通厅
协调交通系统参与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 自治区环保厅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⑸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⑹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调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的调配,现场救护和伤员转移的组织工作以及负责统计伤亡情况。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 运行机制
建立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指挥部成员应急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3.1 事故报告
3.1.1 承压罐车发生碰撞、翻车、泄漏、出轨、燃烧、爆炸等事故后,驾驶员或押运员必须立即报警。
3.1.2 报警电话:122(公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19(火灾事故报警电话)、399(铁路事故报警电话)。
3.1.3 报警时应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承压罐车运载介质名称、事故现状等情况。
3.1.4 接到报警的单位应迅速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并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2 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发生倾翻泄漏事故时,按以下级别分级响应和启动相应预案: 3.2.1 Ⅰ级响应 我区境内发生液氯、液氨、液体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易燃、有毒介质罐车事故,并罐车罐体破损、发生泄漏,可能发生爆炸或群体中毒重、特大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事故发生地市级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2 Ⅱ级响应
我区境内发生液态氧、液态氩、液态氮、液态二氧化碳等非易燃、无毒介质罐车事故且罐体破损、发生泄漏,或运输液氯、液氨、液体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易燃、有毒介质罐车发生事故,但未造成泄漏或泄漏轻微并能控制时,立即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3 先期处置
3.3.1 组织力量抢救司乘人员其他伤亡人员
3.3.2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组织警戒区域内一切人员疏散,并视事故的发展适时作出调整。3.3.3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3.4 对煤、气、油、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3.3.5 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3.3.6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3.4 预案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事故,根据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本预案。3.2.4 指挥和协调
需要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由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抢险救援单位、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严重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3.2.6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基本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工作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局、公安厅消防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消毒、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现场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3.3.2调查和总结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救援工作的综合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3.3.3 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3.3.4 信息发布
3.3.4.1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
3.3.4.2 发生重、特大承压罐车交通事故或跨省的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交通事故时,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规定,负责对事故现场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3.4.3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后,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事故的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3.3.4.5 各新闻媒体必须坚持新闻报道原则,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4 应急保障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指挥部成员要按照2.4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各项应对工作,切实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的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分工要求,对本单位所制定的预案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定期进行本预案的演练,以检验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协调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的综合素质。
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5.3 责任与奖惩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应急救援中玩忽职守、临阵逃脱、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由自治区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 附件
7.1 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0771-2807778、2807529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 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771-5856110、5847060(传真)自治区公安厅:0771-2892026、2893510、2806261(传真)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0771-57020298、5702099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0771-5706555、5706588、5706599 自治区交通厅:0771-2822845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771-2809020、2800571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0771-2818371、2818476(传真)自治区卫生厅:0771-2624186、2802380(传真)自治区水利厅:0771-2185201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0771-5360200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0771-2803997 自治区民政厅:0771-2822471
自治区气象局:0771-5865673、5865727 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中心:0532-83889090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0771-5324234
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南宁中队:0771-2104390 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队柳州中队:0772-2510021 广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大队河池中队:0778-2266119 7.2 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机构应根据罐车的类型、所装介质、罐体破损程度、泄漏情况作出判断,按照以下措施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再针对不同的情形按附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倾翻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图》采取相应进行处置: 7.2.1关闭引擎,切断电瓶电源,关闭阀门,并采用手动刹车系统及相应措施固定车辆,清理车辆附近的火源;
7.2.2抢险人员配戴防护用具,查明现场有无中毒和受伤人员,以最快速度将中毒和受伤人员脱离现场,严重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7.2.3根据现场泄漏的情况,设立一定距离的警戒区域;
7.2.4根据现场泄漏的情况,疏散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可能扩散到的区域内的居民,指导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人员撤离应尽可能向上风向撤离(即逆风向撤离),同时清理明火,切断电源;
7.2.5根据泄漏的介质,调用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
7.2.6消防部门根据罐车的类型和介质,制定现场火灾扑救方案。7.3罐体及配套设施灭火处置措施:
7.3.1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在未能有效切断泄漏源的情况下,不要盲目灭火,防止大量气体泄漏引发爆炸;
7.3.2控制火势,若罐体被烧或受热辐射威胁,应立即用水冷却,以免容器超压爆炸,冷却人员应尽量在罐体四个侧角采用俯式射水或利用掩体防护;
7.3.3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罐体情况,如发现受热罐体泄漏口火焰变亮、耀眼,伴有尖叫、罐体晃动等爆炸征兆时,指挥员应及时下令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应尽可能从罐体四个侧角迅速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