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版)_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时间:2020-02-28 11:56: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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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为正确应对和有序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饮用水受到污染,保证人畜饮水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合江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影响饮用水安全一般、较大、重大水污染事故。

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小组的建立和主要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骆国洪(政府镇长)副指挥长:王艺录(政府副镇长)

王洪品(政府副镇长)

成 员:曾勇君

赵 跃 陈亚宁 周厚全

杜祥威

陈虎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曾勇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处理的各种信息。

(二)指挥部下设:水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污染控制调查和现场处置小组;水污染事故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指挥协调及后勤保障小组;应急宣传小组。各小组统一由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指挥。

1、水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污染控制调查和现场处置小组:由镇环保办、水务所、派出所、武装部组成,组长由环保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封锁现场;老污染源、流动污染源、新扩建建设项目新污染源等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2、水污染事故卫生医疗救护小组:由镇政府、卫生院组成,组长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现场急救、污染标本收集并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3、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及后勤保障小组:由党政办、水务所、建管所、供电所、林业站、及其它相关办公室组成,组长由镇长担任。负责长报资料、监测等单位的联系、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的、设备运送,保障道路交通畅通;保障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信畅通;提供抢险救援所急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负责参加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4、水污染事故应急宣传小组:由张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宣传。

三、突发性水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应急工作程序:

(一)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程序

1、水污染事故的报告:首先由接收水污染事故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做好书面记录并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水污染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派出水污染事故污染排查、污染控制调查和现场处置小组: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办公室根据镇长的指示,水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污染控制调查和现场处置小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由水质监测的部门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出据监测报告。小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

3、在派出水污染事故污染源排查、污染控制调查和现场处置小组的同时,进行以下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抢救受伤守人员。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及移送上级医疗卫生部门。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初步确定可能受到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和影响的程度。

(4)、确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的内容,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合江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

(5)、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确定本次污染事故的发言人。

4、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四、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造成一般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由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向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进行移案,并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对污染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对造成重、特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由县环保局负责人牵头,会同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向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进行移案,并协助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对污染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五、其余工作按《合江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水尾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水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领导组的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保护好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集中式水源保护领导组,现将领导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骆国洪(政府镇长)副指挥长:王艺录(政府副镇长)

王洪品(政府副镇长)

成 员:曾勇君 赵 跃 陈亚宁 周厚全 杜祥威 陈虎

水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 饮用水源 保护 领导组 抄送:县爱卫办。水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0印发

(共印10份)

叙永县水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镇属各部门:

为保护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水尾镇饮用水源区水污染源防治规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尾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饮用水

规划

通知

水尾镇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

(共印8份)

附件:

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水尾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水尾镇人民政府和叙永县环境保护局联合对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调查及水质监测。为进一步做好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提出了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规划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个转变”为宗旨。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行和坚持有利于水域保护的战略方针和政策。

(二)规划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准则,坚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环保的角度促进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和工业清洁生产的进程。

2、坚持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坚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绿色工程和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并重。

3、坚持集镇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在加快集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集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4、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项目的原则主要从控制新污染,限期治理老污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烟尘、噪声及垃圾的排放、处理以满足国家规定的大气、水环境污染质量标准,有效地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5、水源保护区陆域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重点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建设为主。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水源保护区现状

泸州市叙永县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来自水尾镇长江,近年来镇政府加大了对长江的资金投入,加强了对河流水质的监测,可供应周边0.6万余人同时用水。该水源建成至今,管理权一直属于社区,后经水尾镇党委、政府研究,为保障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等安全情况,收回了水源的管理权,现由镇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长江水源周围无污染企业且未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用于水产养殖。

四、整改规划

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严格按照叙永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作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整改规划:

1、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尾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成立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由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亲自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管所,负责抓日常工作,从而确保了有主要领导抓,有部门管,有阵地开展,有资金保障。

2、严格禁止水尾镇饮用水源内的养殖业,继续做好水源的监管,做到无人为因素破坏饮用水源水质,提高水源自身净化能力。

3、水尾镇饮用水源所在双桥村,要求对水源落实专人监管,在已划定的保护区内,不得出现农户生活污水的自然排放;不得出现企业“安家落户”。

水尾镇境内的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志牌(桩),明确取水点的范围,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我镇积极会同卫生部门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严格按照饮用水源监测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监测,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防饮用水源水质受到污染。

五、目标

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得以更进一步改善,地表水各项指标优于功能区划执行标准,生态环境和城市环境综合质量明显提高。

六、水污染防治

(一)为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依法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2、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废弃物;

3、转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漏、防溢、防漏设施的车辆通过保护区;

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5、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二)一级保护区内依法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已有的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2、向水域排放污水;

3、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4、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

5、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6、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新建港口、码头。

(三)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新扩建严重污染水域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已有的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

(四)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新建小型制浆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电镀、土焦及其他严重污染水源的项目;

2、向水域排放污水,严格实行浓度和总量双控制。

六、监督管理

水尾镇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镇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搞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区水利农机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管理,水源保护,合理设置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和加强水质监测。

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卫生、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严格按《水尾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环境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更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只要我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作好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我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治工作将更上一个台阶,为我镇饮水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叙永县水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水尾镇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制度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

三、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籍养殖;

四、从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尸体。

水尾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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