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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发布)
一、总则
1、目的为科学有效处置全公司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排除险情,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太旧路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山西省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 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山体滑坡、道路塌方、泥石流、地震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以及交通事故、社会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道路畅通的应急行动;运营管理中发生各类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道路运营安全,需及时处置。
3.2 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配合驻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保障道路快速通行,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4、类别划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道路及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危及道路运行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雨雪雾等气象灾害,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地震灾害等引发的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不可预测的突发公共事件。
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运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油品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对高速公路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4.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发生食品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影响高速公路正常通行的社会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票款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
5、工作原则
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根据公司运营管理的特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并逐步纳入驻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5.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为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在应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与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在依靠专业救助力量的同时,充分利用驻地应急资源,积极协调,主动发挥人民军队、武警、公安、企业单位、社会公众在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5.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运转高效。
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同时,要不断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反应、运转有效。
6、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6.1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公司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6.2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公司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6.3公司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公司各所属各单位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6.4各类预案应当因地制宜,由制定部门和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与指挥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公司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审定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办法;全面掌握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启动与终止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当突发事件由省厅或省局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厅或省局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当突发事件由所属各相关单位应急机构负责处置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请求,进行相应的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审定应急经费预算;研究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职责:负责全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组织起草、修订全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所属各单位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运行机制和队伍的建设,组织进行相关预案的统一修订;安排部署值班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公司通讯信息监控中心合并设置,办公室设在公司通讯信息监控中心。具体职责:负责全公司突发事件日常接警值班工作,按程序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单位报告;遇有突发重大事件,及时向公司值班负责人和公司值班领导汇报,白天工作期间内同时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对应急处理决定进行督办;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通讯信息应急指挥分中心、服务区应急指挥分中心、防灾防震除雪防汛应急指挥分中心、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分中心、清障救援保畅应急指挥分中心、收费管理应急指挥分中心,分别设在公司通讯信息监控中心、经营开发部、养护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太旧路政大队、收费稽查部,分中心主任由分管公司领导兼任,副主任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各应急指挥分中心职责:负责随时掌握所辖业务范围内突发事件情况,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和现场指挥、调配、救援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起草、修订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各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充分利用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业务范围内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职责范围内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分类统计和定量分析,做好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评估分析,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突发公共事件总结和评估报告;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是在事件发生地成立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和类型,由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指定成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配合驻地政府和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由高速公路及相关行业应急处置专家组成的非常设应急咨询机构。其职责是提供有关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及应急行动的咨询和建议。高速公路行业应急处置专家组聘请省交通厅、省高管局有关处室、省公安厅交管局高管处、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以及局所属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5、路段组织机构
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
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按照上级指令,依照程序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具体负责掌握和提供本单位公共突发事件情况,研究部署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搞好部门之间配合,组建和培训应急抢险队伍,储备与安排应急抢险物资与机械设备,全力以赴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6、应急协调机制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须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需要其他路段管理单位支援的,向公司指挥中心申请。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1、Ⅰ级启动标准
因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路基塌陷、桥梁毁损,或形成路障,短时间难以恢复通行的;
运输剧毒化学品、放射性车辆发生严重泄露,致使道路无法安全通行的;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无法通行的;
发生严重影响道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死亡、短时间难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的;
其它突发事件预计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情况。
2、Ⅱ级启动标准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隧道发生事故,造成道路严重堵塞的;
发生严重影响道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严重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的;
其它突发事件预计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的情况。
3、Ⅲ级启动标准
高速公路出现浓雾、大雪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或雪后路面大面积结冰的;
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
因煤检站检测放行速度太慢,造成交通拥堵的;
收费站发生恶意堵车事件的;
超限车辆滞留发生堵车的;
发生影响道路运营安全、并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的;
其它突发事件预计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内、4小时以上的情况。
4、Ⅳ级启动标准
当气象部门发出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预警信息的;
道路大范围施工养护可能造成交通拥堵的;
在节假日或因附近沿线国(省)道阻塞、中断等其他情况,出现道路车流量增大的;
道路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
发生影响道路运营安全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的;
其它突发事件预计处置时间在4小时以下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按应急启动级别从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Ⅰ级(红色)响应。当达到Ⅰ级应急启动标准时,公司应及时上报省高管局,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公司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
Ⅱ级(橙色)响应。当达到Ⅱ级应急启动标准时,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公司责成专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并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省局。
Ⅲ级(黄色)响应。当达到Ⅲ级应急启动标准时,相关单位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该单位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并上报公司。
Ⅳ级(蓝色)响应。当达到Ⅳ级应急启动标准时,相关的路政、养护、收费、信息监控等部门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迅速组织疏导堵塞,尽快恢复交通,并上报公司。
应急事件处置期间,相关单位每1小时应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一次事态处置进展情况,并由指挥中心按程序及时报告省局值班室。
具体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分类别按照《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畅通”工程公路管理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冬季除雪防滑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讯信息监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执行。
五、应急处置
1、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有关领导及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确定应急级别,制定处置方案;
1.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1.3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道路和桥梁进行抢修、加固,短时间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绕行通告。
1.4因重大的事故灾难造成通行受阻、环境污染,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安全、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由专业机构和人员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1.5因公共卫生、社会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工作秩序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处置。
2、突发事件运输通行保障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时,对调集车辆抢运紧急物资的,要提供快速通行条件,确保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六、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通过多种途径由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七、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道路沿线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不得延误和推诿。
6、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及物品(如药品、食品、设施、设备)的及时快速通行。
7、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辆,可凭省交通厅《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车辆通行费。
八、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主要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单位要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以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公司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以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在1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相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若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
九、监督管理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各应急指挥分中心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应尽快提交应急事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调查报告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十一、预案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