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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乌力吉苏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水平,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以赛罕乌力吉苏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为原则。各嘎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二、适用范围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连阴雨、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
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在赛罕乌力吉苏木境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个嘎查党支部和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气象灾害应急非常设协调指挥机构设在本苏木人民政府,2、职责
政府职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民政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
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2)苏木医院: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3)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各嘎查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各嘎查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苏木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本苏木人民政府,并抄送旗气象主管机构。
2、预警预防行动
各嘎查收到本旗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
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各嘎查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1)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预警)。在本旗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强雷电灾害、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2)III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旗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3)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特大龙卷风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4)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1)乡及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旗气象部门发布。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以属地化为主,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
村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嘎查委员会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乡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苏木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
(1)乡级应急响应,乡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包片领导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苏木政府,同时上报旗政府;情况特别
紧急的,由苏木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苏木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慰问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用手机短信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2)村级应急响应,由各委员会成员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3)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3、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苏木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祥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应急通信方式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部门和个嘎查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
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个嘎查牧民尽量不要在外放牧。
6、动员社会力量
(1)苏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盟、旗县区级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1)民政所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苏木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2、社会救助
(1)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4、灾害保险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保险公司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5)发改委、商务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技术储备与保障
(1)苏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4、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
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5、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嘎查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2)乡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