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第一部分
应急预案概要
1、概念
预案预案就是为应付某种情况的发生而事先制订的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 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 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2、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预案共同特点
一是预防为主,二是属地管理,三是分类管理,四是具有超前性,五是以人为本。第二部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背景
1、概念
新《食品安全法》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2、修订背景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部分
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介
一、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3、应急指挥机构
(1)、省政府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县级以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受理食品安全举报。
(3)、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根据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4、信息报告
(1)、两小时内上报(2)、实行直报制度
5、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省辖市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6、Ⅳ级应急响应
7、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8、后期处置
9、责任追究
第四部分
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操作流程)
一、各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二、各级监督机构职责
(1)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2)受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报告;(3)组建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专业队伍,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单位场所环境、布局、原料的来源及存储和使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初步判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4)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5)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6)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与培训。
三、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具体实施情况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局指挥机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应急办,按食药监局下达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出处置组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物、原料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食物或原料进行抽样送检;同时要对源头进行追根溯源。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3、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隔一段时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政府报告突发事件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四、响应终止
餐饮服务业及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第五部分
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2、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的,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3、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