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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一
一是平原水厂提前组织对供水设备和管线进行隐患排查,对可能受低温影响的设备和管道及时采取防冻措施,确保设备和管道在寒潮来临时能够正常运行。
二是山区地质特殊,冻土层较厚,土体的冻胀可能会造成管道损坏,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巡查维护,室外自来水立杆进行保温处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由于冬季降水量减少,机井内水位可能会下降,针对部分山区村庄短时间水源不足情况,村民家中都备有水窖、蓄水池等储水设施,提前将蓄水池储满水,保障日常用水。
增加水质检测频率,科学投加药剂,调整水处理工艺,确保水质达标。对群众反映的水质变化问题及时采样检测,对采样不合格水源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对合格水样第一时间公布检测结果,消除群众顾虑,全力做好供水保障各项工作。
加大了对所辖供水设备和管线的检查力度,加密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避免出现管线冰冻现象;对于48小时内无法正常供水时利用车辆进行供水。各街道加强巡查维护、应急送水等措施,保障冬季安全供。
通过12345热线、各街道水务干部及时了解、处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供水问题,做到及时处理,件件有落实。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二
(一)省水投金沙水务公司负责供应龙泉社区、金坝村两个村(社区)。
(二)20xx年至20xx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4个,工程覆盖龙泉社区、金坝村、同心村、金岩村、沙兴社区、大龙村、新寨村、马场村、城墙村、中坪村、秀山村。
(三)20xx年至20xx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3个,工程覆盖同心村小坪寨、新寨村、马场村、秀山村、中坪村、金岩村、沙兴社区。
(四)农户自建自流水源保障供水。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应急供水的组织保障,结合我镇实际,成立禹谟镇应急供水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王开鼎任办公室主任,肖朝富、严富强、余欣欣负责具体办公。
1、因干旱可能发生季节性缺水的应急供水取水点:
(1)同心村小坪组41户167人。
(2)新寨村高寨组26户95人。
(3)沙兴社区大寨组大寨30户114人、大岩洞16户68人、平子上7户23人。
(4)大龙村李家沟组山脚坡7户30人。
(5)金岩村丫口田组10户31人、茶园组26户78人。
(6)中坪村马场坡2户8人。
2、其它因雪凝、地灾等引起水源枯竭及水源污染引起的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供水取水点由各村(社区)指挥长确定。
(三)明确工作原则
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充分利用工程蓄水池、应急水塔、小水窖等多形式进行装置蓄水,引导农户购置胶桶、蓄水缸等设备缓解季节性缺水压力,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强化应急举措
如遇持续干旱、雪凝、地灾等引起水源枯竭及水源污染引起的突发事件时,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供水机制。由村(社区)联络员向涉及的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立即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情况,应急小组立即赶往现场,迅速组织实施修复、应急等方面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水车拉水及必要的取水设备,通过大喇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群众到现场取水,无能力到现场取水的由干部送水上门,解决群众生活用水。
(一)提高站位。各村(社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应急供水保障农户饮水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压紧压实各指挥长、村(社区)、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应急供水保障工作落地落实。
(二)强化联动。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强化联动,在接到反映农户缺水信息时要反映迅速,组织有序,确保在第一时间解决农户饮水难问题。
(三)加强宣传。各村(社区)、镇水务站要加强对农户节约用水的宣传引导,杜绝浪费水资源,用好用活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发动群众监督爱护水利设施设备,确保水利工程运行正常,群众饮水安全得以保障。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供水管理单位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执行《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供水规定。
二、水费收缴
按照甲方的实际用水数量收取,水价按价格主管机关定价收取,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用水水费(若遇水费调整按调整后的水价收取)。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不可抗力、原水污染、设备突发故障、管线损坏等),乙方应保证24小时供水。
2、乙方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停止供水时,需提前小时告知用水单位。
3、乙方因管线抢修需停止供水时,应及时将预计修复时间通知用水单位,抢修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4、乙方应确保管网末梢水中的二氧化氯含量不低于0.02mg/1,浊度最大不超过3ntu,正常供水压力不低于0.1kpa。
5、甲方依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接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所提供的生活用水。
6、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水费。
7、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使用相应合格的计量设施,更换计量设施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在乙方监督下进行。
8、乙方供水点房屋内,以供水点总阀门为分界点,以下甲方分支管线、阀门等供水设施的维护、更换须在乙方的监督下进行,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因甲方分支管线等供水设施损坏而造成漏水情况的,水费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10、甲方所使用的总水表的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因计量设施损坏,无法计量用水量时,当月用水量按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取。
1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章用水:
(1)盗用或转供生活饮用水给第三方的;
(2)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
(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或计量设施的;
(4)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更换计量设施的;
(5)使用不合格计量设施的;
(6)故意破坏供水设施的。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遵守,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甲方用水,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催费后仍不缴纳,按恶意拖欠处理,乙方有权停止给甲方供水,对其恢复供水时甲方须结清所欠水费并按新用户标准办理。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停止供水的,恢复供水时对其采取预缴费管理办法,即先付费后用水。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做停止供水处理后,若寻衅报复破坏供水设施,按《_______________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号)第_______________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损坏设施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罚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或在供水管网上接水,按《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号)第_______________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未尽事宜按《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四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短缺造成的损失,指导我县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应急机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农村供水水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停水事件造成的损失。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春节农村供水发生水量短缺、突发性停水事件,造成长时间、大范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突发停水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水务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突发停水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水利、公安、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供水工作。
三、供水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马上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启用备用水源和其他应急水源,通知居民做好储水的准备,水务局和各乡镇组织运水车辆到村庄进行送水。
应急处置:水务局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各乡镇也分别设置应急送水车辆一台,明确司机一名,随时做好应急送水准备工作。
四、供水应急保障措施
供水突发停水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明确人员职责,服从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在岗,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供水应急突发停水事件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
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应急供水工作顺利进行。
五、应急结束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五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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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六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化推进农村户厕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xx年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户厕改造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质量优先、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原则,以主要交通沿线村庄、沿黄公路沿线村庄、环境整治连片示范区、示范村为重点,通过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我县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20xx年完成3000座改厕任务,由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工作。
(一)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县负总责,乡抓落实、村组实施”的要求,分级制定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农村改厕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村到户,并认真组织落实工作,村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摸清底数,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改厕。
(二)鼓励引导整村推进。各乡镇在开展农村户厕改造时鼓励引导整村推进,优先选择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乡村旅游示范村、沿黄和沿山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带沿线村、重要水源保护地所在村和中心村,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农村户厕改造、粪污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造后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四)切实提高改厕质量。各乡镇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要求,把好农村改厕质量关,农村户厕改造的结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确保建一个、成一个。一是把好厕具产品质量关。严格厕具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选择正规有资质且能提供后续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查验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合格证书等,防止一味追求低价,杜绝质量低劣产品。二是把好施工质量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乡镇政府应当安排专人或者村民代表对户厕改造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队伍对户厕的施工质量负责。鼓励以农村工匠为骨干,组建农村改厕专业队伍,采取“专业队十农户”的模式进行改厕,培育一批改厕“土专家”。三是把好竣工验收关。要一步完善农村改厕验收标准和办法,建立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等多方参与的联合验收机制,逐户验收,将群众使用效果、满意度等纳入验收指标,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推行农户自愿按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到户的方式。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农村厕所维护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突出村民自治和群众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商建厕、以商养厕”等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长效可持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积金、公益金中设立农村厕所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要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技术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县上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住建局、文旅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改厕工作的全面领导、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改厕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厕所改造;村委会要做好改厕农户的摸底和群众参与改厕的宣传组织工作。形成县、乡、村、户合力推进农村改厕机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二)细化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乡镇和各部门,合力推动改厕工作落实,做好检查验收;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农村户厕改造及厕所粪污处理的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县文旅局负责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改造;县扶贫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同步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各乡镇负责本区域改厕实施方案的制定,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证资金投入。省级对农村户厕改造按照10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县级按照省、县1:1的比例配套,主要支持农村厕所前端卫生化改造和后续管护、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中央安排资金对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的,且厕所粪污经过“三格式”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进行奖补,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提升群众卫生健康意识,引导群众改变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通过卫生宣传栏、刷写改厕宣传标语,利用集市向农民发放农村改厕宣传画和明白卡,宣传卫生知识,让农民认识到改建卫生厕所的好处和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的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积极主导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改厕经验做法、成效等,让基层干部群众学有榜样、干有遵循,营造全社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改厕基础档案管理,切实做好农村户厕改造“一户一档”“一村一档”工作,建立完善农村改厕建档立卡制度。各行政村要对已完成的新改造户厕农户,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厕档案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改厕模式、厕所编号以及改厕前、中、后相关图片等,实行台账化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提供采购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施工资料、影像资料齐全。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调度表和相关信息。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七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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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八
20xx年以来,我公司对安全生产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制定了从经理到各生产岗位的岗位职责共20个,人人岗位职责明确,发生安全事故时实行层层追究制度。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权限范围,分工明确。对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如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出站查验、三危物品检查和gps监控,均配备了专人管理。充实了警务和稽查人员,加强了对车站综合治安和班线营运秩序的管理力度。
制定完善了《××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突发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今年又重新制定了《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车辆安全技术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驾驶员聘用考核审查制度》和《长线夜班车管理制度》等。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下达限令整改通知,强制性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年多来,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在重大节日和安全生产宣传月、宣传周以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积极进行安全生产宣传。积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管理人员每周召开学习,驾乘人员和站务人员每月召开学习会议,尤其是在重大节日进行重点学习。举办安全生产培训班,仅20xx年上半年,针对安检员、出站查验员、gps监控人员和三品检查人员举办了三期专题培训班。
分之九十以上的营运车辆,都是近三年内更新的高档豪华新型车辆。严格执行落实班线营运车辆等级审验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降低班线营运资格等级,并取消营运资格。为加强车辆安全行车,对长途、夜班车严格按规定配备了双班驾驶员。严禁疲劳驾驶,驾驶员工作时间也严格控制在规定工作小时数之内。对旅游包车进行严格控制,严禁车主及驾驶员私自包车旅游,一经发现,对车辆进行停班,并对车主及驾驶员进行经济处罚,停班整顿学习。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对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安装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设置gps监控*台,由专人值班进行监控。20xx年投入大量资金,在候车大厅新购安装了三危物品检测仪一台,由专人进行操作检查。在保险方面,对所有营运车辆全部按照上级要求参加各类保险,设专人负责车辆保险投保工作,并在保险到期时提前进行继保。
同时由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到医院进行救护,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事后组织全体职工、驾驶员及营运车主,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查找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不放过,达不到教育职工目的及整改要求不放过。
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处置预案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抢险车辆,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抢险预案。进行了1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演练,提高了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水*和能力。
以上是××客运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评估状况自评工作总结。望上级组织及领导对我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指导,我们将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完善。
新宾高中照片 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篇九
一、供水站基本情况
市乡镇供水总站现下辖供水站、供水站、供水站、三堆供水站四个乡镇供水站(按照行政区域管辖20xx年4月盘龙供水站已移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共有职工17人(总站3人,4人,三堆5人,1人,4人)。
二、落实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供水站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并强调围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强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一级抓一级,做到上下合力,齐抓共管,从责任上强化了安全管理,做到了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保证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供水安全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岗位职责。各站与制水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制水人员负责供水设备的保养维修及检查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社会效益明显
乡镇供水站成立后,逐步完善了《市乡镇供水章程》、《管理办法》、《目标管理细则》,严格按照企业经营模式经营、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供水期间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水事纠纷。供水保证率达100%,水质合格率90%,受益人口万元。
四、安全供水有保障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供水站与各站签定了安全供水责任书,把供水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供水站人头,重点加强了水源保护措施,对所有的蓄水池池盖、机井门重新换新锁,我们始终坚持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市区预防控制中心对我区乡镇供水站水质进行了2次全面的检验,除了个别站总大肠菌群超标,其它指标合格,合格率达90%。严格按照《制水施药制度》,专人进行制水并达到饮用水标准,确保了我区集中供水安全卫生,无一例饮水事件发生。
五、供水工程基本情况
20xx年,由于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红线图,镇集中供水站位于拆迁区域,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和广陕广巴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要求,供水站拆迁重建。经过拆迁,招标,开工等一系列的实施,该工程现已在7月顺利通过全部完工验收。
六、20xx年供水站工作安排
我区乡镇供水要以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和企事业生产用水为目标,提供优质、安全供水为服务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