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 先进事迹(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先进管理者先进事迹”。
第1篇:案件办理规范
课目一
案件办理规范
(一)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
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 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 其他线索和情况。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
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长或治安大队长批准立案,公安机关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有关部门的科长审批;巡警部门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队长批准立案。发生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分别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治安科长或相当于派出所长的领导审批。
2、治安案件调查与取证(1)治安案件的调查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了解、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案件调查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6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治安案件调查的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对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围绕案件事实开展的一种调查活动,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就是办案人员在发案现场,就案情对作案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当场传唤和诘问。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及时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案情询问,当场了解案情和取证的调查方法。
现场保护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简单,通过调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数无明显现场。但也有一些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现场。这就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对现场照相、录象、勘查,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关证据。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是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线索,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循着与案件有关的案情或线索,及时快速地深入调查,扩大案情与线索,查清案件。追踪调查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的调查,目的明确、方向性强,能够进一步取得证据。
秘密调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结伙偷窃财物、盗窃自行车等作案人手段隐蔽,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难以发现、难以取证,有效地查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监控设施并采取秘密调查手段比较有效模拟实验。有些知情人证人碍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需要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取证。
模拟实验
模拟实验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模拟案件或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认证方法。一般情况下只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环节做同一认定时使用。
模拟实验通常情况下有三种。审查感知可能性的实验。审查行为可能性的实验。审查事物可能性的实验。
治安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审问。治安讯问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逐人单独进行,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行政强制力为保证,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讯问后应制作讯问笔录。其他规定。关于零口供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证
证据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和检测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和行为人;询问证人;收集、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勘查现场;通过专门鉴定收取证据;秘密侦查。
(4)证据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1)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 完备。
依照法律法规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首先,行为人的的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承担有关责任,如果经过查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不能进行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于查清的违法事实,违法嫌疑人还必须被查获归案,如果行为人逃避、隐匿、不在当地,则失去裁决的意义。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处罚决定权。治安案件的处罚决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中分别负责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及其办案民警实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首先介绍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执勤公安民警对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经过立案审批,当场作出裁决决定的法律活动。执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民警处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即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被裁决人服从处罚裁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2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执勤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并制作笔录。
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是执勤公安民警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需要填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住址、简要案情、法律依据,由被处罚人签名。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裁决机关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过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个阶段构成,其中受理、立案、讯问、取证在本章已经介绍,在此主要介绍传唤、听证、作出处理决定。传唤
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经过派出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应注意不得侮辱、伤害被传唤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听证
听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使用普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前的一个特殊程序。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作出吊销许可证及超过20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
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告知听证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进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参加。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和听证报告书送交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情况决定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的规定需载明以下内容:
a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g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制作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和《治安管理处罚决书》的情况,裁决拘留处罚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没收财物的,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需要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填写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或相应的治安调解书。
宣告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要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并将 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处罚人是暂住人口的,应通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罚款的执行
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拘留的执行
①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③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在第五章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执法监督,在该章规定民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别在116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有违反的,根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治安行政复议与诉讼 治安行政复议
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也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裁决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议,并依法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减少治安行政诉讼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复议范围
治安案件当事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b、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约束、强制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治疗、传唤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3)治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a、复议申请的条件与期限 申请复议是治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申请治安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属于治安行政复议发范围;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治安管理裁决或其他治安案件裁决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只能作为群众来访来信有公安控申部门处理。
b、复议申请的形式、请求及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载明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裁决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请求一般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和变更原裁决两种情况。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要提出具体的请求理由,主要有两方面:认定事实方面的理由,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证据不力、不充分、不真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的查处程序等。
c、治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进行复核审理。主要以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为依据,审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复议请求及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具备所有的法定条件,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在5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其理由;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缺项,复议机关在5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不予受理;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要求,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 a、审理范围
受理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复核审查阶段,既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裁决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治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治安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审查裁决机关的权限;审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审理方式和期限
从实践看,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调查审理两种,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遇有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向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进一步调查事实等法定情况,行政复议中止,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5)治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依法对复议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有:
a、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决定维持原裁决;
b、原裁决机关不作为行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义务;
c、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处罚明显失当的,可以决定变更原裁决; d、原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裁决;
e、撤消原裁决的,可决定退回原裁决机关重新调查裁决,但是不得以被裁决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2、治安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诉讼。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活动。治安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
提起治安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起诉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具有明确的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的,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是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既可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决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治安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只对公安机关的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理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4)判决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三种判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均无异议,则在法定上诉期满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别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国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课目二 派出所警务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是服务群众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源头。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达到***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目标:“一个更加六个明显”,即“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民警素质明显提高,警民关系明显改善,所容所貌明显改观,警务保障明显进步。”
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即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十条规定:
(一)、派出所必须在大门前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灯箱和警示红灯,公示电话号码。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须设在大门口并设置门铃,24小时有正式民警值班,8时至22时必须坐岗,严禁脱岗、漏岗,严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须实行寝办分离,值班室、民警住室统一使用白床单、白枕套、绿军被。绿军被要叠成四方块,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
(四)、派出所所有办公用房的墙壁一律为白色,除悬挂、张贴必要的公示栏、制度和标语外,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其他图画、报纸等,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最新规定;严禁将涉密的内容公示上墙。
(五)、户籍室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敞开式低柜台,按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提供笔墨纸张、休息椅、老花镜、身高仪等便民服务设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正常办公。
(六)、讯问室必须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和带有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报警求助电话时,必须说:“您好,×派出所,请讲。”值班民警、户籍室民警等在所内工作的民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佩戴胸卡上岗。接待群众说话要和气。
(八)、上级领导来派出所检查工作时,民警必须敬礼,姿势要规范。
(九)、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派出所出资、筹资雇用治安员、巡逻队员。严禁非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十)、派出所带班领导负责所内当天的内务管理,保持院内、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民警住室、餐厅、厨房、洗漱间等全天整洁卫生。
第2篇:无案件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无案件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几年来,我行在上级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上级行纪检监察工作整体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狠抓内控建设,扎实开展了“四项行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查风险、补漏洞、抓整改”及执行力建设等项活动,从思想源头抓起,警示教育常抓不懈,防微杜渐,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和岗位轮换,有效杜绝了案件发生,5年来未发生一起案件。
一、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
通过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了支行党委和全体党员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意识,增强了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勤政务实、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每年党委书记吴京勇同志与各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带头落实中央和农总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支行党委始终把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民主集中制,正确履行权力和职责,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由于党委的带头作用,促进了全行案件防范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
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学习教育工作。做好反腐败抓源头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展党性教育,法纪教育,廉政教育,作风教育,责任教育和职工道德教育是提高支行全体干部员工拒腐防变的能力,预防职务犯罪,保障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政治保障。我行成立了反腐败抓源头教育领导小组,指定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按照营业部的学习计划,制定了支行学习计划,在学习培训中我们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党员教育相结合,结合党员培训“三会一课”制度,搞好党员教育学习,我行把每个月的第二周的星期二定为党员学习日,党委书记,支部书记亲自上党课。二是与周四例会和周六业校相结合,在培训业务的同时贯穿一些党风廉政知识。三是与规章制度学习相结合,规章制度是防范案件的重要措施,结合一些案例教育全体干部员工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莫伸手,伸手必备捉,要以高尚的职业素养面对各种诱惑,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其次做好中层干部的教育工作,通过“三定两聘”,一批年青员工充实到了中层干部队伍,他们年富力强,有拼劲,有闯劲,工作有激情,支行党委对他们有的放矢的进行了教育,并与全体中层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和预防“三违”案件责任书,给每一名中层干部下发了廉政提示函,要求中层干部在工作中要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表率,在作风上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认真开展“四项行动”。
邯郸农行发生的“4.16’特大案件,给我行敲响了警钟,我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实施案件访控“四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了自身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四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行长主抓此项工作,按照各阶段步骤扎实落实。自2011年5月21日起规定每周五部门经理和网点主任要把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的工作安排以及员工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向“四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确保“四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办公室还以支行简报、黑板报为载体,积极宣传,使全行员工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在对缝行动中支行保卫部门、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分别针对所辖业务在内部规章制度审查、与外部签署合同的审查以及业务柜台、现金整点、监控等环节进行了认真审查,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补充完善,防患于未然。
四、扎实开展“查风险、补漏洞、抓整改”活动。按照营业部通知要求,我行认真开展了“查风险、补漏洞、抓整改”活动,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正定县支行“查风险、补漏洞、抓整改”活动方案》,成立了组织,制定了实施步骤,明确了责任,各网点、各部门均进行了认真梳理,查找实际业务操作中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原因,建立台账,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性质、管理权限划分类别,实行销号制,属于支行自身权限范围内的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及时纠改,属于上级行权限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五、以执行力建设为契机,全面提高我行工作效率。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分行党委工作要求和部署,按照营业部要求,我行开展了加强执行力建设主题教育。支行党委对这次活动高度重视,把这次活动作为提高广大领导干部执行力的良好契机。在营业所、分理处副主任以上干部中广泛开展了此项活动,按照学习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内容。并分别对照“四查”和“三查”内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认真查找,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做到了边查边改,查漏补缺,取得了良好效果。活动的开展极大的提高了我行中层领导干部的执行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了认真执行,对业务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六、做好警示教育,防止案件发生。
我行经常对员工进行案件防范教育,做到了逢会必讲,特别是邯郸案件发生后我行利用了一周的时间进行了大讨论,对照案件分析我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查风险、补漏洞,每一位员工都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挖掘。我行还聘请检察院人士为我们进行案件防范教育,以案说法。利用身边的案件进行教育,我行***因贪污锒铛入狱,***因贪污同样走向了犯罪,我行利用这二个案件反复多次进行教育,时刻提醒每一位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011年我行还组织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到***监狱,亲身感受监狱生活,让服刑人员用活生生的血和泪去教育我们。
我行还按规定对在重要岗位和同一岗位工作超过规定年限的员工进行了岗位轮换,确实无法轮换的进行了强制休假,每个季度还进行了员工行为分析排查,对有可疑行为人员重点监控,防止案件发生。
总之,我行在案件防范工作中,采取了防、堵结合、以防为主的办法,认真按照上级行布置的各项案件防范活动一步一个脚印的开展下去,把综合治理工作做细、做实,不留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今后,我们将不断探索案件防范新思路、新举措,在上级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把我行案件防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12年3月5日
第3篇:公安出入境办理民警先进事迹
公安出入境办理民警先进事迹材料
在干部作风建造年和学边防、守条令活动中,该同志立足本职岗位,躬身饯别便民、高效、廉洁、标准的效劳主旨,全神贯注为大众办好事,解难事,想大众所想,急大众所急,办大众所需,简化办证程序,进步效劳质量,圆满完成各项作业任务,受到了各界大众的共同好评。
一、努力学习,合理事务作业能手
公安出入境办理是一项政策性强、触及面广,影响面大的作业,稍有不小心就会对公安机关全体形象形成不良影响。为此,该同志于XXXX年X月专门到XX市公安局出入境办理部门脱产学习事务知识,她战胜家庭和生活上的困难,自己联络住宿,每天准时到岗,对大众办证的每一步都仔细进行学习,从照相、填表、受理、微机录入、证照审阅等多方面亲身实践,熟练掌握受理办证技术,汇总记录了近千字的学习笔记,使该局出入境接待作业从一开端就步入标准化路途,为此项作业的展开开了好局。
二、用心效劳,打造温馨效劳环境
为把窗口效劳操的更亮,在该局出入境接...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第4篇: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简易流程
接警→处警→(一级领导审批)→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级领导审批)
信息采集→(案件分析信息、人员信息、物品信息)嫌疑人抓捕归案后完善嫌疑人信息
立案
呈请立案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立案告知书、完善[李强家被盗案]立案信息、立案决定书
案件移交:事先沟通好,案卷管理→移交案卷登记
案件移送: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关于[李强家被盗案]的移送登记
接受方 有“接受移交移送案件”权限的民警才可以接收案件,如所领导,左侧案件办理→移入移出案事件列表
强制措施
拘传:
强制措施→呈请拘传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 1
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拘传证
拘留:
强制措施→呈请拘留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
强制措施→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注:可再次延长拘留,把嫌疑人状态进行更改。
释放:
侦查终结→呈请释放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释放通知书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刑事)、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搜索)
解除取保候审
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搜索)→(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
解除监视居住
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逮捕
呈请逮捕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法制民警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提请批准逮捕书→强制措施→检察院批捕决定情况→案卷待办事项: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撤案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撤销案件决定书
在填写“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前”,办案民警首先应该对查看该案件是否有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首先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业务”。如果存在扣押的物品,对这些物品进行“涉案信息-缴获物品”操作;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
先将刑事案件撤案,案卷管理→转行政案卷→受案登记表→(一级领导审批)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呈请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
移送起诉
侦查终结→起诉意见书底稿→(一级领导审批、二级领导审批)→案卷待办事项:起诉意见书、修改嫌疑人起诉执行信息
归档
案卷管理→归档案卷
第5篇:如何办理申诉案件
律师执业第四关——办理申诉 上诉
作者:赵敏 时间:2006年09月13日 15时49分
一审判决下来了,不服,怎么办?上诉!
终审判决还不服呢?只有申诉了!
上诉,带着一丝豪迈,而申诉,却感觉那么无奈。
律师代理申诉、上诉案件,同样无法排除这种感觉,只是,我们要做的,并不是体会这种感觉,而是实实在在的研究案子,用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以法律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要求申诉、上诉的案件,律师接待后,首先要考虑案件是否有申诉或上诉的必要,尤其是申诉案件,若根本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案件,申诉也只是徒增诉累。当然,如果当事人一定要进行委托而且清楚相应的后果,进行代理也无妨,但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一定要对相关事项约定明确。
接受委托后,第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诉状、上诉状的写作。
与一审起诉状不同,申诉状和上诉状对原判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申诉状应侧重于对原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依法需再审情形的论述,不但要全面、深刻的对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介绍,更要逐条指出原判错误,因为每一个错处都有可能导致再审,实现申诉的目的。
上诉状的写作虽不必像申诉状对事实部分那么详细,但必须重点突出,也就是有非常明确的上诉请求。尤其是民事案件,二审只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未主张的请求,法院是不予审理的。笔者前不久刚办理一起代理被上诉人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只有一个上诉请求,四个上诉理由,等到开庭时,自己滔滔不绝的宣读了一个从未送达被上诉人甚至也未提交法院的十一条理由的上诉状,笔者代理时提出该上诉状与送达的不符,应针对原上诉状答辩,合议庭明确表示只针对原来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支持笔者提
出的要求。可见,千万不要遗漏上诉请求,若开庭再提可就迟了。
代理申诉、上诉案件第二个主要的工作就是立案。
立案主要是注意一下时效和管辖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时效都是两年,刑事案件则没有时效的限制。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裁定10天,刑事案件判决10天、裁定5天。由于上诉期限较短,一定要注意时效,早日提交上诉状并交费。
根据各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是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实际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享有。申诉一般由原审法院管辖,经原审法院处理驳回申诉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案的处理,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先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处理,只有在原审法院驳回申诉、还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否则,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法院是不会接待的,肯定会给你打发回下级法院去。为了不走冤枉道,不做无用功,还是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吧!
代理申诉、上诉的第三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庭(听证或二审)。
这可是体现律师代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什么工作不做也不能不开庭。当然,作为一个敬业的律师,庭前准备充分是必要的,庭审质证、辩论的有理、有据更是不可缺少的。对于二审书面审的案件(主要是刑事),千万不要忘记提交辩护词或代理词。
除了上述工作,办理申诉、上诉案件,作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还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不架讼,签好委托代理合同。前面提到接案的问题,应当审核是否有申诉、上诉必要,对于明显无理或没有证据支持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告知其所面临的风险,决不要为一点利益而架讼,最终影响了自己的信誉。当然,与坚持诉讼的委托人必须签订明确、详尽的代理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不予退费情况,保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利益。我们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找好切入点,形成正确观点。
对于申诉案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才能提起再审。事实上,根据实践经验,只有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提起再审的可能性最高,而其他的理由在申诉听证中一般很难认定。可见,要想申诉成功,最好要有新的证据。申诉的目的就是提起再审,因此,在申诉时,原判决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之处就是这个切入点,找出的错处越多越明显越容易提起再审。
对上诉案件来讲,一审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是应当改判的,而如果程序违法或认定事实不清,一般是要发回重审的。代理上诉案件时,除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阐明外,更要围绕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形论述,抓住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就抓住了二审的主动权,尽管不一定会促使法院直接做出对委托人有利裁判,但必然能使案件有所转机。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集体讨论显然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律师个人的观点都不会十全十美,完全正确。经过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全面分析案情和原裁判,才能真正抓住重点,形成正确的观点,从而赢得诉讼的胜利。
第三,民事案件有关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二审中的新证据和再审的新证据都有明确的规定。再审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并且必须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也就是在申诉听证时提交。
二审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可见,并非所有证据都是新证据,原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但存在的证据就不是新证据,作为提交证据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当注意这点,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观定,不要盲目提交证据。作为对方代理律师同样要注意这点,非新证据不予质证。
第四,及时履行律师职责。
为充分准备,律师必须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尤其是上诉案,应勤查勤问,及早与办案人取得联系,并阅卷。若一味等待法院通知,取了传票三四天内就要开庭,不但可能影响阅卷的实现,更会导致开庭准备不充分,那就会影响案件的妥善办理了。因此,及时履行义务是律师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以上是笔者办理申诉、上诉案件的一些体会,与各位律师共勉。(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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