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实施方案(精选5篇)_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2-02-06 07:44: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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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限价住房分配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我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发〔2008〕44号),市住房局《关于做好市区“两限”房申购、销售工作的通知》 房[2009]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XX小区第二批100套保障性住房向社会公开出售,为做好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工作机制。即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初审工作,并进行申请分配资格审批的一级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所上报的申请材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复审),并进行确定分配资格的二级公示;二级公示符合条件后报市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对确定分配的申请人/ 4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资格再次核准,核准结果在 住房局网站上三级公示,审批后对符合分配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

二、保障对象

2012年度经过三次公示无异议的100户申请家庭。三、房源信息

1、房源位置:XX小区G1号楼,1至5单元共计100套。

2、基本情况:楼房共100套

3、销售价格:按 市物价局销售价格的批复规定,价服〔2011〕260号,房屋均价(90㎡以内XX元/㎡,超过90㎡按XX 元/㎡)集中车库

四、分配方式: 实行两次抓阄确定房源方式,一是抓阄确定顺序号,二是根据顺序号抓阄确定房号。(对家庭特别困难或老弱病残的需要适当照顾的,有民政、医疗部门出具证明)五、分配程序

(1)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电话或书面通知各申购户,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向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缴纳购房订金(有公积金暂交15万元,无公积金的暂交25万元)持交款凭据带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字领取《购房摇号通/ 4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知单》。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订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2)书面通知各申购户,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按序参加现场抓阄产生选房顺序号。具体交款时间为 月 日至 月 日12时截止,抓阄时间定为 月 日(星期五)下午14时(3)顺序号确定以后再按顺序抓房号,结果当场公布,当场公示,并有申请人签字认可,在确定分配的房源内要调换的有双方到场签字认可(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房源的申请家庭发放《房源确认通知书》《限价住房分配通知书》。取得房源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家庭把余款打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账户。⑥、款项交齐的选房户到市住房局812财务科换取收据,持财务科换取收据及《限价住房分配通知书》、《房源确认通知书》、身份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朝阳东路、建院未来城南边)办理上房手续。申购家庭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按照购房合同在规定的时间领取钥匙入住。

六、由市住房局领导、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现场监督;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1、在电话或书面通知中,通知不到或接到通知不按时交款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购房资格。/ 4

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要求每个家庭的申请人持书面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顺序入场参加抓阄选房活动,申报人不按时参加视为自动放弃。抓阄活动现场,不按规定不准入场。

3、申请人入场后要遵守现场纪律,服从安排,保持现场良好秩序。

4、对房源确定后,又无故放弃的,五年内不再予以重新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5、已租公有住房的,按要求退出。

6、已经参加房改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即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购买“限价”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4

第2篇:房改办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10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涡政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办法,逐步改善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应保尽保;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组织建设和职责分工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国土、发改委、建委、民政、民生办、监察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1、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资金账户设在财政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

(1)、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财政预算资金;

(5)、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3、房改办根据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研究审批后,由财政局足额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拨付到资金专户。

四、2010年住房保障计划和方(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www.daodoc.com)式

今年我县将继续以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并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保障总户数不少于1620户,租赁补贴户数不少于1392户,其中低保户数不少于800户,实物配租不少于228户。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条件

1、县城非农业常住人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60元,且正在接受民政部门低保救助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20元的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4平方米的。

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标准

保障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人均补助面积为14平方米,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4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发放补贴4元。

七、实施程序

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申请登记阶段;第二、审核阶段;第三、公示、确认阶段;第四、租赁补贴发放阶段。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低保、特困等证明材料,一并交至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填报内容,确认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及住房情况,经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所辖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在《××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房改办公室。

2、审核。县房改办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集中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

3、公示、确认阶段。将初步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落实,最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

4、发放补贴阶段。县房改办、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按家庭人口数及住房状况核算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按时打卡发放到户。

八、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享受保障家庭的条件进行复核,对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资格,停发补贴。

九、廉租住房建设

根据国家对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要求,结合县城镇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建成一片、配套一片、繁荣一片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我县2010年底廉租房累计竣工套数不低于380套,2010年新建廉租房项目,开工率100%。

第3篇:引进人才住房销售实施方案

引进人才住房销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引进人才有关政策,切实解决近几年来引进、招录(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住房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闲置国有房屋中拿出一部分房源限价销售。

(一)引进、招录(聘)、调入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岗职工。在20XX年3月1日前引进、招录(聘)、调入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在县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正式职工。

(二)县内规模及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县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安置政策且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上申购对象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

(一)县城。尚品花园、华西苑、万众二期等住宅小区,面积以80㎡/套为主,部分6楼带阁楼的110—150㎡/套不等(产权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乡镇。竹园镇、沙州镇、青溪镇、木鱼镇、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7个镇的安居房小区,面积以80㎡/套为主(产权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XXX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XXX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县城销售价格为2XXX元/㎡,青溪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竹园镇(梁沙坝)、沙州镇、木鱼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关庄镇、凉水镇、三锅镇销售价格为1XXX元/㎡。

以上销售价格实行楼层差,其中:一楼和顶楼分别下浮XXX元/㎡;阁楼执行顶楼价格标准,优惠XX%的面积进行结算。

(一)申购所需材料

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2.结婚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1份);

4.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招录(聘)、调动等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出具主管部门或单位引进招录聘用等相关文件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县内规模及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受市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创新创业人才需出具任职文件和表彰文件,由县经济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签字审核(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6.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提供相关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二)审批及销售程序

1.申购报名。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6日,由申购人在中国__网上下载或到县恒兴国投公司领取《安居房申购表》,申购人据实填写《安居房申购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需资料到县恒兴国投公司报名登记和初审。

2.资格审批。20XX年3月17日至20XX年3月23日,由县恒兴国投公司将申购人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住保办审查,然后统一报县国资局,由县国资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3.销售方式。本次销售安居房房源有限,实行提供房源内售完为止的原则。具体销售选房方式根据申购报名人数和资格审查情况决定,其相关办法另行制定。选房或摇号时间拟定在3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合同签订及缴款。确定房号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购人根据房号确认书与县恒兴国投公司签订安居房销售合同,交纳购房款,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交XX%及以上的首付款,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缴清剩余购房款;购房款缴清后,县恒兴国投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

5.产权过户。购房人持销售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纳税证明等有效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管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一)此次销售的房屋属安居房性质(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及房产办证、土地办证等按照国家安居房相关政策执行,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每户限购安居房一套。共同

生活的合法夫妻分别持有户口簿的,经过核实,合并为一户予以确认。

(三)此次住房销售工作结束后,该方案自行终止执行。

(四)该方案由县国资局和县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负责解释。

第4篇: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14 【生效日期】1992-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2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要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 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及江苏省政府苏政发〔1991〕125号《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指导思想

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房改要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转换机制,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二、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投资建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逐步改变由政府和单位把居民住房包下来的制度,适当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建立政府、单位、个人三结合筹资建房的新机制。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逐步提高租金,推动职工买房、加快资金回收、促进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逐步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贴转化为明贴,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将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转化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

(四)坚持在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分步渐进的原则。既要在房改的目标、基本政策上同国家和省保持一致,又要使房改的具体内容、措施和步骤切合我市实际。要从现实经济状况出发,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采取循环渐进的办法逐步实施。

三、三、奋斗目标

(一)近期目标。“八五”期间,以改变公房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标准在房改起步阶段按实际支出的维修费一项计租,“八五”末期,要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租金水平,实现“以租养房”。在保持原有建房资金渠道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公积金、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加快住房建设。“八五”期间,要建房8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

(二)中期目标。2000年,公房租金标准应达到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九五”期间,要建房900万平方米,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住房问题,使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发育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

(三)长期目标。公房租金标准要达到八项因素(上述五项因素基础上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使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形成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四、主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公积金,提租发补贴,分房缴定金,买房给优惠。”

(一)建立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通过义务性长期储蓄积累,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的融通,加速住宅建设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按月缴存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按月提供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在宁的外籍和外方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存公积金。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提供的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市房改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市房改信贷部),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992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存率分别定为职工月工资的5%,以后随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分别进行调整,予以公布。

公积金中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公有住房的折旧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国营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部分,在提取的自营住房折旧费和住房基金中列支。

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购买、自建自住住房,或进行私房翻建和大修。职工离退休或死亡,所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还给职工或依法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工作调动或调离本市的,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转至调入单位该职工名下继续存储。职工出国定居,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属个人缴存的部分,归还职工本人;属单位提供的部分,留作单位的住房基金。

各单位原则上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名下结余的公积金进行住宅建设;原有各种渠道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仍不能减少。

在征收职工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数额;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继承和受遗赠的公积金本息,受益人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提租发补贴

改革现行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项长期目标。

在房改起步阶段,按照“横向统一、纵向微调、提租补贴”的原则,我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一律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0.30元。每处住房的实际租金,按市政府宁政发〔1992〕55号《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评定。

对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具体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对租住提租公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或月离退休费的2.5%一次核定金额,按月随工资发给住房补贴。原来部分职工享受的租住公房补贴相应取消。

对居住集体宿舍和私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租住私房职工,过去已发给住房补贴的,全市不作统一规定。

租住提租公房职工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时,住房补贴也随之停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发给。

提租后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房维修、管理。

发放的住房补贴,企业随工资渠道列入成本;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一次核定,全额免缴。

1937年7月7日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的配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或已故退休老工人的配偶,一处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减免。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优抚户,提租后,新增租金酌情全额免缴或限额减免。

(三)分房缴定金

分房缴定金,是推进住房有偿分配,建立住房需求自我约束机制,筹集住宅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给的一项措施。

凡分配的公有新旧住房,住房必须按规定缴纳定金后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月缴纳房租。1992年缴存定金的标准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50元,今后随物价指数的变动进行调整。住房缴存的定金归缴存人所有,享有低息,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定金由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四)买房给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住房矛盾,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一线职工。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本单位申请购买(除列入不予出售的范围外)新建的(含腾空的)或现已租住的成套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以标准价为基价;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暂以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为基价;旧房以重置价(上一年度竣工的同类新建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都按住房所在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增减后计价。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减收房价的20%。也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减收房价2.5%,剩余部分可向建行市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由购房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新房15年以内,旧房10年以内。贷款利率根据还款期限长短确定。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为共有产权者。购买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改变用途。购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收入,购房人只能分得原购房款所占平均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归原产权单位所有,列入住房基金。

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出售新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旧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基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公房,对尚存的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五、五、加强房改工作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切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

(一)成立具有综合协调功能的常设机构-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在市政府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和各大中型企业也要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应确定有关部门分管和指定专人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统一归集、管理、监督和使用全市住房基金。

(三)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立足现有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之合理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三级住房基金的归集、存贷等金融业务,委托建行市房改信贷部办理,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原则。经办的住房基金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政策性住房信贷的金融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六、附则

本方案实施中,原来已推行的商品房、侨汇房售购以及集资建房、住宅合作社、住房储蓄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仍应继续积极推广,并结合本方案实施。

实施房改方案,要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2~4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无论在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建房、分配或出售住房各方面均应优先落实。

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公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南京市分房缴定金暂行办法》、《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基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税管理的暂行规定》、《南京市缴存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项措施,和方案同步实施。

本方案先在十个区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国家、部和江苏省属及外地在宁单位,均按本方案实施。

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1〕3号文件和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规定,驻宁部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本方案实施。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

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部属在宁独立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按本方案执行。铁路分局可单独制定房改实施方案。交叉住房的部分,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篇: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发布日期】1993-08-28 【生效日期】199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3年8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三号)

序言

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确定:到“八五”期末,市区住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6.6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5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基本得到解决。到本世纪末,市区的住房达到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上,住房成套率达70%以上;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基本得到解决;绝大部分危房、简屋得到改造。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遵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有计划、分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改革现行住房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进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建设。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制。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使住房建设保持合理的速度与规模,不断改善市民住房条件。

一、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建房投资中的比重;

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建立住房基金;

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分步提租、适当补贴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市区内直管和自管公房一律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以“使用面积”计租,租金提高后,市区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平均为四角左右(只相当于管理费和部分维修费)。

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逐步提租。“八五”期末,租金标准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计租;本世纪末,实现成本计租(含管理费、维修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

2、租金提高后适当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月计算住房补贴工资的2.5%一次核定,按月发给补贴。发放补贴后,以前的各种住房减租待遇和住房补贴办法一律废止。

3、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原来用于住房资金的转换。

4、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的管理、维修改造。新房较多的单位,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支出结余部分,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5、对老红军及其遗孀、无工作的烈士配偶及其父母、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新增租金支付困难者,要给予适当照顾。

提租后,离休干部新增租金与家庭住房补贴相抵,增支过多的,由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

6、新房实行新租金,按国办发(1991)73号文规定,今后新竣工投入使用的住房,要按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三项因素计租,单位按多提少补原则给予适当补贴。在没有达到三项因素之前,可采取配房买债券或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作补充。

(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全市公有住房,除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不论直管或是单位自管的公房,都应纳入出售范围,向个人出售。

凡是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为自住均可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户,承租人亦可申请购买现住公房。

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必须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优先售给无房户、拥挤户、不便户。各单位房屋分配的租售比例,需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2、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分别按照标准价和市场价实施。在分配控制标准内的,执行标准价。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计算,公有旧住房的标准价按住房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并按环境、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加减确定。新房标准价与综合造价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含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对社会高收入者购买住房执行市场价。

为鼓励职工买房,在房改起步阶段,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暂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1993年度,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砖混暖气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个人负担不得低于300元;砖木结构平房每平方米250元。其超过普通标准的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加价。各单位出售住房的价格标准需报经市房改办公室批准,售后权属需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3、为鼓励职工购房,凡购买现住房的承租人,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对一次交清购房款的给予应付款20%的优惠,并视职工工龄长短给予2%-10%的工龄优惠。职工购房后,其应缴的供暖费仍按原租住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售后有期限的保修制度。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过技术鉴定,确系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养护,由现住户负责。

5、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付清房款后由产权管理部门过户发放房照。购房五年后允许按规定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变价出售的增值额,出售者扣除投入的维修费、装修费和有关税费后,只能得原购房价所占综合造价的比例部分,余下的部分国家和原产权单位分别收回。购房后五年内出售的,按原购房价格折旧后售给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通过长期储蓄,积累、筹集资金,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建立起城市、单位、个人的住房基金,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1、凡在本市工作,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2、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按月缴纳占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和所在单位亦按月提供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两项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确定和调整,按年公布。

1993年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定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

3、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利息,不计复利。

4、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的部分,其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不足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渠道列支。企业进入成本,但要控制在20%以内。

5、个人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其它费用不能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职期间辞世,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6、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住房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实行新房新制度,租房买债券

1、为广泛筹集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实现住房有偿分配,租住公房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住宅建设债券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组织发行和偿还。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兑付,暂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3、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1993年度新建住房分配暂定为每平方米50-80元,腾空旧房认购基数为每平方米30元-50元,现租住公房每平方米一律5元。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因城市建设、改造、拆迁的动迁户按其扩大面积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4、新建住房分配租赁认购债券额度,由市房改办核定后,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代购代售,住户认购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5、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期由市政府确定。1993年度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的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五年后本息一次偿还。

6、住宅建设债券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认购的债券额,向其发放低息住宅建设贷款。

7、凡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取得住房产权的,可免购住宅建设债券。

本方案实施前,已交纳租赁保证金的,不再做变动。

(五)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

1、鉴于在今后若干年内,公有住房分配尚不能达到等价交换的商品化要求,因而,公有住房分配要有具体的标准,对超过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用房的要加收租金。

2、对荣获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

3、租住公房超过分配控制标准部分加收租金的标准暂定为: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内加收一倍租金;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11平方米以上加收二倍租金。

4、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控制面积标准。

(六)提倡集资建房,鼓励合作建房

1、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原则,吸收各种资金,包括吸收个人资金及其它闲散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的一种形式。

合作建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出面组织,吸收个人资金建设住宅的一种形式。合作建房实行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集资、合作建房应和住房解困、解危和解决无房户结合起来进行。

2、充分调动单位和职工建房的积极性,大力支持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要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住宅合作社,发展合作建房。要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

3、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房改办批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按个人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免征商业网点费、人防费、教育附加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效益费和水电排污增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税收政策上,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4、集资、合作建房的房屋产权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保证房改方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务必加强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房改常抓不懈,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改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房改方案制定和实施的具体指导、协调、管理;参与住宅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住房管理的决策;制定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并对住房分配进行监督等。建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在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的事业性经济实体,与房改办合署办公。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部门都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单位包干,协调统筹的组织原则,分别组建房改领导小组和房改办公室,承担房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房改,搞好房改的配套工作。

2、全市所有单位都要统一按照市的房改方案进行住房制度改革。驻吉林市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吉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服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职工家居本市,工作在外市、县的,一律按本方案的房改办法执行。

部队所属企业化工厂,按市的房改方案进行;对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方案系统的职工,居住地方公房的,执行市的房改方案。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在统一政策下,认真按本方案规定,积极带头参加房改。要加强房改纪律,在执行方案中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3、加强房产的行业管理职能。房改出台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住房管理工作,推行配套改革。

四、四、附则

县(市)的房改,参照本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方案,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本方案由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方案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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