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推荐]_辽宁省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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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文 号:辽建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发布机构: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建住房[2006]166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将思想高度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与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项目审批,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营造监管有力、市场规范、主体诚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部门制定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制度与措施;房地产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并加大查处力度,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得到不断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得到教育,依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

一是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等形式收取费用的行为,给予严肃查处;

二是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楼盘销售进度等;

三是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重点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主体乱收费、乱加价、搭车加价等行为;

四是加强处理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就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行为;

五是严肃查处经营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如随意降低设计标准、建筑材料以次充好、交易的房屋面积缩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

六是强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依法规范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努力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查处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

七是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八是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资质从事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的,以各种方式租赁、转让资质或营业执照等行为,为他人非法从事房地产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

(一)工作机构

1、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房地产业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发展改革委财金处、物价局价检处、工商局市场处参加办公室工作。

2、省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对各地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市给予通报。

3、各市要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请各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名单报分别报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备案。

(二)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有关政策贯彻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有关政策,推进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并监督落实。物价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展销会的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方式

1、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坚持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确保活动收到实际效果。

3、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各方主体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三、专项整治活动的部署

(一)第一阶段(2006年12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1、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市、县(含县级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向社会公示专项治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的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各部门要根据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二)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7年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1、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对各区、县(含县级市)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2006年1月份开始,在各地认真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重点城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在建项目的3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三)第三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1、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物价局。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2、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积极建设、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做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合同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2006年12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2-3个典型案例。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委、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要加强信息沟通,从今年12月份开始,各地要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工商局。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各有关部门将及时推广,指导各地工作开展。

附:关于成立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及办公室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物价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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