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_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6:3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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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促进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进“平安重庆”建设,按照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决定从3月28日至7月10日,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2、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经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3、中央在渝和市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4、五年内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

5、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储存设施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防超压、防泄露、防雷电、防汛、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3、设备台帐建立及定期检查检测情况。

4、是否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储罐是否装备液位计、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7、仓库、罐区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安全监控情况。

8、出入库台帐建立情况,剧毒化学品仓库及管理人员备案情况及双人收发、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制度落实情况。

9、委托有资质单位、车辆承运情况。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培训及取得上岗证情况。

11、充装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充装设备防静电、防超装措施、防护装备配备情况。

12、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充装设备的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有毒有害物品充装、储存单位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13、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钢瓶定期检测、使用过期钢瓶情况。

14、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残液处置情况。

15、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

1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销售台帐建立情况及“一书一签”制度执行情况,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充装气体的标签、标示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3月28日至7月10日,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总结评估四个阶段,按照从业单位自查、乡镇普查、区县复查、部门检查和政府督查的形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8日至4月15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及时动员部署,传达到乡镇(街道)和从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5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项治理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对重大安全隐患,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21日-6月20日)。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安全检查情况、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复查,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单位,必须坚决停业整顿,并落实“人盯人”、“一对一”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安全稳定。市商委将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评估阶段(6月21日-7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10日前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安全基础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9]39号)和本次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工作。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加强检查、督查,指导、督促各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市商委报送监督检查、隐患排查、专项治理信息,坚持监督检查月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季报表制度,并通过“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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