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实施方案_交通巡回法庭工作总结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6 23:50: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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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道路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

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创建平安、和谐**,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机制,切实搞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现就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加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减轻事故办案民警的压力,使交通事故案卷质量明显提高,信访上访案件逐年减少,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感和凝聚力。

二、工作时间

6月初开展试点工作,6月中旬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及检验鉴定,并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对当事各方自愿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对交警调解有异议或不愿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且又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的,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局联合制定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新机制的相关制度。基本工作模式: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在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分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专门人员配合交警大队受案、调案、审案。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交通事故大调解新格局。民政、保险公司、医院应积极参与,共同建立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大调解工作模式,确保交通事故案件快抢救、快调、快审、快结、快赔,减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公安行政调解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司法调解 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依法开展案件受理、调解和法律咨询,同时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县人民法院一名庭长、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构成,县交警大队确定一名联络员。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与交警大队各自独立履行职责,办案中相互配合。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依法审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纠纷;二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三是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四是依法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确因当事各方争议大、非民事判决不能解决的案件,属提供法律援助。

医疗卫生部门开辟“绿色救治通道” 县卫生局要督促、指导全县医院、卫生院简化入院手续,为伤员救治赢得时机。在遇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力支付医疗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医院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情况并先行治疗,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在接到医院通知后,及时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垫付通知,保险公司不得以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而拒绝垫付。对于没有参保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照《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社会救助基金中支付抢救费进行救助,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避免救治不及时而引发纠纷和上访。县公安交警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开展联动对接,建立尸体快速处理机制和民政救助机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委政法委具体指导,县公安局分别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主办科室和工作人员,集中精力抓好此项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由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卫生局、医院、保险公司共同探索、研讨,联合制定联勤联动机制相关制度,从制度上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院、保险公司的各自职责;设立专职联络员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使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联动机制迅速在全县铺开。

门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的考核,作为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表彰。对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人员实行补贴制度,调解成功一起补贴一起,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承包制。对在调解过程中因交警过错造成影响的案件,追究交警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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