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_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1:15: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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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57号

《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

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我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超标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近期任务与阶段目标:

近期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易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包括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的防尘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地区,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各类人为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大力实施播绿、护绿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阶段目标:今年达到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77%(即280天);2005年达到78%以上(即285天以上);2006年达到80%以上(即292天以上)。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园林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治理扬尘污染的责任。

1.成立市控制扬尘污染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设联合检查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联合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与检查。联合检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有13个区县分管城建、环保工作的副区(县)长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分管城建、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商贸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物园林局、市工商局、西安日报社、市交警支队、市爱委会的负责人。

2.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管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责任书由联合检查办公室制定,内容包括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主要工程完工后施工工地及周围防治扬尘污染净化处理措施、时限及相关责任和处罚等内容),此责任书报市联合检查办公室备案1份;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煤堆、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3.市建委负责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检查。

5.市市政管委会负责对市区各类运输车辆抛撒、车体和车轮卫生、道路清扫、市政路桥施工工地及垃圾清运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对全市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市交警支队配合市市政管委会对市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6.市文物园林局负责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和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督检查。

7.市交通局负责对全市公路施工工地和公路清扫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8.市商贸委负责对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煤炭经营市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检查和管理。

9.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和市爱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扬尘污染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对城六区、长安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的扬尘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负责公布扬尘污染严重、管理不善的施工工地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单。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督察。

(二)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1.加强对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建设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要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袋装白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栏(牌)。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举报电话、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及有关防尘措施等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责成建设单位确定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

建筑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渣土清运和绿化、硬化防尘工作。

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谁拆除、谁负责。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对拆除后3个月内暂时不能施工的工地必须简易绿化或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市政工程完工后,应在10天内完成渣土清理并采取防尘措施。

城区园林绿化工地在施工期限黄土不得随意堆放,且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遇有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2.加强对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存放的扬尘污染控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要监督辖区内单位,对露天堆放的煤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物料完成围挡和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市商贸委要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煤炭经营市场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煤炭经营市场必须采取覆盖或进库经营等防尘措施。

锅炉除尘器下灰必须采取密封方式收集和运输。

3.加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的控制。

凡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建成区内从事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特别是运输建筑及生活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市市政管委会要认真实施《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办理运输准运证时应同时签订防治车辆运输遗撒、泄露责任书。

对进入市区的车辆,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有泥土。对市区内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机动车、拉砂车进城造成的扬尘污染实施管理,加强对未加盖蓬布、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交警支队要积极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运输建筑垃圾、砂子、渣土、原煤、石灰等物料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扬尘污染检查与管理工作。

4.加强城市保洁防尘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主要干道洒水频次,防止道路清扫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采用湿式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

市工商局要积极协助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和市容管理部门监督集贸市场及露天营业的商贩,配备清扫工具,严禁乱扔、乱倒废弃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的接口道路进行清扫净化,保持整洁。

5.在城市建成区实施黄土不裸露工程。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建成区采用绿化、硬化等措施,实施黄土不裸露工程,加强对背街小巷、城市道路两旁、小区院墙外侧及城乡结合部的绿化,对辖区内裸露黄土的,要求土地使用者必须采取绿化、硬化、覆盖或铺放石子等防尘措施。

市市政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背街小巷裸露地面实施硬化,加强道路的修缮和保养,及时清理市政施工渣土,减少二次扬尘。

市文物园林局、城六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要在2005年底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树坑裸露黄土的防尘工作,2004年完成主干道两侧树坑的防尘工作,采取铺放石子和加盖铁筚等防尘措施。

6.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市农业局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步伐。加强对郊区季节性裸露农田推广实施“留茬免耕”等工作,减少农田扬尘和土壤尘污染。并负责指导秸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市环保局会同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秸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区以外采石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无开采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已经到期的采石场必须依法取缔或关闭。

市水务局负责对西安市各地表水河道实施综合治理。清理脏乱区域,对河道内采砂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加强控制扬尘污染,对影响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

市爱委会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农村村镇环境卫生及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的指导,建设绿色村庄和乡镇。大力开展郊区、乡镇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

各远郊区县政府要对城关镇、卫星城镇和小城镇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植树种草,减少裸露地面,防治垃圾污染。

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和铁路管理部门等应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城市周边和外围区域营造成片生态林,建设西安绿色屏障;在市区周围主要公路、铁路、河道和绕城高速公路主干道两侧建设由草本、灌丛、乔木组成的多层次立体绿化通道。加快我市周围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在风沙危害路线区营造防沙片林,实施“封沙育草、播草盖沙”工程,加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减少自然风沙对市区空气中PM10的影响。

市经委要按照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组织协调我市电力及其它工业企业的工业用煤,要制定建材行业粉尘污染削减任务,对全市各工业企业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对各类炉、窑工艺过程和无组织牌坊的管理,对全市所有直径2.2米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和小石灰粉厂实施关停。

7.加强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对城六区、长安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进行扬尘污染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8.加强新闻舆论宣传,提高全市人民的防治扬尘污染的自觉性。

新闻部门要加强宣传,当前一段时间,要集中宣传我市控制扬尘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对有关部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9.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行动方案,并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园林局分别负责对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进行统计摸底,并将统计结果报送联合检查办公室。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房屋拆迁渣土、垃圾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没有及时清运且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2.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运输砂石、水泥、土方、煤炭、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封盖严密,造成撒漏的。

(二)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没有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没有采用湿式清扫保洁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1.建筑物拆除工地未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

2.各类建设施工区域没有设置1.8米以上硬质围挡实行封闭作业的;

3.在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4.施工工地出入口未进行净化处理和没有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的,施工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带泥土驶出工地的;

5.在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继续进行土方施工和拆除施工的;

6.从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洒、倾倒各类废弃物的。

(四)在房屋拆迁、拆除中没有实施封闭,未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的,由市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对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露天堆放的;

2.露天焚烧垃圾、秸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废弃物的;

3.对裸露黄土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的。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控制扬尘污染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责,注重实效。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进一步的具体措施,做到扬尘污染控制任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营造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控制扬尘污染的良好局面,确保扬尘污染控制取得实效。

(三)注重协调,强化监督。控制扬尘污染体现着城市综合管理的水平,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全市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盘棋格局。

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每个阶段的控制和治理措施进行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及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园林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必须设立防治扬尘污染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负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对非本部门主管的事项应在1小时内移交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移交后12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联合检查办公室。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集中力量打好我市控制扬尘污染的攻坚战,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让市民呼吸上清洁、新鲜的空气,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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