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中医医院人体器官移植自查整改工作方案_医院复审整改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8 23:51: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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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莱芜市中医医院人体器官

移植自查整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莱芜市中医医院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5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组织集中拉网式专项检查、根据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结合综合检查工作安排进行督查等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整治工作范围 全院各科室。

三、主要任务

(1)本院医务人员是否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2)本院医务人员是否有参与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行为。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

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加强自查整改。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1月)

1.医院组织职能科室向相关临床科室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专项督察;

2.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调查。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1年11-12月)医院对督导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体器官移植涉及重大伦理和政治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监管,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各科室要切实提高对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主任要亲自管、亲自抓,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管。

(二)严禁我院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在整治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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