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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方案
为做好法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工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强化就业工作的宣传、服务意识,更新就业观念,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二、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专门负责就业工作的人员和各毕业班班主任组成。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工作人员要以服务毕业生就业、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学院建设与发展为宗旨,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毕业生就业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3、学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志愿、诚信的原则。
4、学院推荐毕业生实行择优推荐的原则。
5、毕业生就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学院负责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全院教职工都应关心毕业生就业,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五、就业信息由党总支统一管理,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党总支将不定期地在适当时候举办各种形式、规模的供需见面(招聘)活动。凡到法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党总支负责接洽,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见等相关情况后,拟定招聘形式、时间、地点。
六、毕业生使用的《推荐表》,由学生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由班主任、学院给予全面、客观的评定,经学校学工部审核后有效;《学籍成绩表》应如实填写已学全部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管理机构初步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七、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生以讲座、报告会、宣传栏、咨询等形式进行就业指导教育。班主任要组织学生以主题班会、讨论等方式,配合党总支加强毕业生就业自我教育。
八、推荐学生就业时,应如实介绍毕业生表现、成绩等,并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九、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做好数据统计及时上报。毕业生应配合进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反馈就业单位落实情况。
十、《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生就业专用文书,要严格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一定要对用人单位有深入全面的了解,不能草率从事。
1、《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时,须经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和对方同意,在承担违约责任、办理解约手续后,方能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
2、每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套《就业协议书》,且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十一、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毕业生户籍迁转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档案迁转按规定程序办理
1、学院将毕业生应归档的材料(含未入党学生入党申请材料等)整理后交学校学工部归入学生档案。
2、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及入党材料由毕业生个人在学校组织部门办理迁转手续。
十三、就业工作人员应在法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毕业生就业调研工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毕业生就业的新形势,提出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及时向学院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意见,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使学院培养出更多受社会欢迎的高素质毕业生。
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在法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政策、规定相矛盾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