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定)桑植县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_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8 16:49: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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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2016-2018年湖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湘安〔2016〕5号)以及市安委会《张家界市2016-201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张安〔2016〕3号)的通知精神,引导规模小、设备工艺落后、生态环境破坏较重的非煤矿山企业自愿有序退出,根据《桑植县2016-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桑安委〔201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计划及原则(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89家,其中:地下矿山26家,分别是:铁矿9家,与煤伴生矿(石煤6家及硫铁矿1家)7家,硅石矿1家,重晶石矿1家,萤石矿8家;露天矿山63家,分别是:水泥用灰岩矿2家,蚀面用灰岩矿4家,砖瓦用页岩矿9家,砂岩矿4家,建筑用石灰石矿44家。

(二)关闭计划

2018年底前全县关闭12家以上,其中:2016年关闭5家(桑植县官地坪镇新吾采石场、桑植县官地坪镇马家山采石场、桑

— 1 — 植县官地坪镇约凤采石场、桑植县马鸿塔矿业有限公司东里溪炭质页岩矿、桑植县利福塔镇均胜采石场);2017年关闭3家、2018年关闭4家。

(三)关闭原则

1.突出重点关闭一批。重点对与煤伴生矿山以及新建铁路沿线安全距离不足的矿山,实行政策性限期关闭。

2.优化布局关闭一批。引导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进行兼并、重组、整合。

3.依法强制关闭一批。对资源枯竭、安全条件不具备国家要求和矿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规划区域内的禁采区的矿山企业,依法不再准予续期;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企业无条件予以强制关闭。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一)奖补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89家矿山企业(依法强制关闭的除外);

2.在当年9月30日前自愿退出(今年拟关闭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退出),并符合张政办发〔2013〕5号文件关闭标准;

3.注销非煤矿山相关证照,并经验收合格。(二)奖补标准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在有效期内,按照露天非煤矿山企业20万元/家,地下非煤矿山企业40— 2 — 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补;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进行基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露天非煤矿山企业15万元/家,地下非煤矿山企业30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补;仅有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未进行基建的矿山企业,按照露天非煤矿山企业10万元/家,地下非煤矿山企业20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补。

2.省、市政府的奖补资金不计算在内,按照相关政策奖补到位。

3.按照关闭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奖补县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办,用于关闭工作经费。

(三)资金使用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政府统一奖补给关闭退出矿山企业,主要用于奖励、补助退出落后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员工工资的清偿及实施关闭等费用支出。

关闭退出矿山企业享受的具体奖补资金,由县政府制定资金拨付方案予以结算。

县财政奖补给县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办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执法、关闭验收等工作支出。

三、验收条件要求和验收程序(一)验收条件要求

企业退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1.签订自愿退出书面协议(经由人民政府关闭或安监部门吊

— 3 —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2.企业清算报告及履行清偿义务证明;

3.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4.《采矿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文件;

5.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

6.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7.关闭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情况证明。(二)验收程序

1.企业主动提出验收申请;

2.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核;

3.县非煤矿山攻坚克难验收小组现场验收,报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抽查。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制定完善实施方案(2016年8月15日前)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具体落实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关闭工作。

(二)全面动员部署(2016年9月30日前)县召开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动员大会,通过电视、宣传栏、微博、微信等各种宣传平台,宣传报道国家、省、市、县非煤— 4 — 矿山关闭工作政策,按照关闭工作要求及相关政策,引导企业自愿申报退出。

(三)组织实施关闭(2016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1.针对每家企业实际,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2.与退出企业签订自愿退出书面协议,指导企业按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3.组织验收审查,核定和兑现奖补。县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办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攻坚克难办,市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办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抽查合格的,兑现市县级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桑植县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韦伦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

整顿关闭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经科等部门各司其职、— 5 — 各负其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负责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计划,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矿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 6 — 5.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经科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供电行为;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整顿关闭的矿山,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7.信访部门负责涉及退出企业的来信来访以及相关政策咨询和群众工作。

8.维稳部门负责涉及退出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维稳工作。9.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处置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

10.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退出政策的合法性审核。

11.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退出过程中有关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违纪行为,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

(三)注重三个结合一是整顿关闭与攻坚克难相结合。从下文之日起,非煤矿山的采矿权设置执行“关一开一”政策,没有完成关闭任务之前不得新设采矿权,新设采矿权时,制定由国土牵头组织,环保、安监、公安、市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审会议制度。二是整顿关闭与取缔非法相结合。成立以国土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重拳出击严打非法采矿行为,实现乡镇境内无非法矿山的良好局面。三是整顿关闭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逾期未关闭的,提请政府强行关闭,不得享受市县财政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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