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大学生征兵入伍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大学征兵宣传工作方案”。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大学生征兵入伍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200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教委、公安局、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入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征集在校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信息化建设需要,优化兵员结构,提高兵员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大学生国防意识的有效形式。为切实加强对征兵入伍工作的领导,高质量完成好征兵任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武装部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武装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安排工作分工,组织力量投入,落实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严把质量关,代表学校对年度征兵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在学校武装部下设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兵役机关和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和安排,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征集对象和报名方式
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的相关安排,我校每年征兵入伍的主体对象为:
1、当年已毕业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已经进行兵役登记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1 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没有进行预登记的毕业生可以回原就读学校补办预征兵登记手续,再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2、本科四年级的学生。
3、依法应当缓征的在校就学大学生,特别是当年入学的新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入伍。可到学校武装部办公室直接报名。
三、学校关于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政策:
1、积极认真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大学生征兵入伍的相关政策。
2、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已交的当学年住宿费由学校全部返还。
3、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回学校复学后,免其原学制内一年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将酌情再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4、本科生退出现役复学后,如有转专业的需求,经院系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在相近专业进行转换。
5、退出现役学生正常毕业就业时,学校将给予重点推荐。
6、退出现役学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在学生服兵役期间,学校保持与学生及其所在部队的联系,关心学生成长,并对其所在部队给予适当支持。
四、任务分工
1、学生处、武装部、宣传部、院系应共同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氛围的营造工作,做好征兵动员及退伍学生和入伍学生的欢迎欢送工作。
2、武装部明确当年征兵政策,统筹工作进程。及时向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及院系通报当年征兵入伍及退伍学生名册。
3、教务处、院系负责落实学生入伍当年的成绩记载工作、入伍期间的 2 学籍保留及档案保留工作、退伍学生的复学工作。
4、财务处、后勤处、学生处协助做好宿舍退费、学费返还或代偿、一次性困难补助发放、奖学金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手续办理工作。后勤处及时做好退伍学生宿舍的安排。
5、研究生部负责落实好关于退役学生保研、考研相关政策。
6、保卫处、武装部负责共同做好应征学生的政审工作。
7、武装部要注意发挥退伍复学学生在学生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做好入伍学生及部队建军节期间的慰问工作。
8、院系要协助学生做好入伍申请、政审材料准备、学习成绩及复学安排等事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及北京市的优抚政策。
北京工商大学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及北京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
(一)北京市教委、公安局、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中,明确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优抚待遇政策如下:
1、对高等学校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学习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回学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
3、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入伍当年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课程,因入伍 3 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所在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4、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学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5、应征入伍学生入伍后,已交的当学年学费由学校全部返还。
6、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回原学校复学,学校应适当减免原学制内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7、应征入伍学生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且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复学后免交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8、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9、应征学生入伍后,部队在选取士官、直接提升军官,以及复学毕业后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等方面给予优待。
10、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根据五部文件规定,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11、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根据五部文件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12、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1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414、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
15、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二)2009年9月,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将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从过去的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1.5万元。此外,应征的在校大学生在其正常退伍时,国家再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费1万元。
(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征〔2009〕6号)关于高校毕业生征集入伍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待安置政策。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2009年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或代偿的标准是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 5 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具体实施由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政部门负责。
(五)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的通知》(政干〔2009〕273号)规定,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