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沈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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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2007年企业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沈劳社办发[2007]8号

添加时间: 2007-08-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号令)和《沈阳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方案》(沈社办发[2007]6号)精神,现将《沈阳市2007年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号令)和《沈阳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方案》(沈社办发[2007]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全市应参加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各项基础信息年度审验认证工作。为将本次年审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审范围

凡纳入我市企业养老保险范围的已参保和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在本次社会保险年审范围之内(含有临时用工的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已参保的进行年审,未参保的在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同时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

2007年8月1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发布年审通告。市养老中心和市地税局在各自的办事(税)大厅张贴年审通告,告知年审单位须携带的资料,发放《沈阳市养老保险年审登记表》(年审单位也可通过网站自行下载《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等年审资料,做好年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各区县(市)政府做好本地区的社会宣传,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配合本次社会保险年审工作,做好公益性宣传,在本社区内张贴宣传标语、年审通告。

第二阶段

自查准备阶段

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各参加年审的单位对本单位参保信息进行自行核对和缴费情况进行自查。

1、已参保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参保基础信息逐人进行核对。未签劳动合同的,要在年审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险种参保手续;要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一致,如不一致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自查中发现有漏缴工资基数和欠费的,要到地税部门及时办理补缴。凡在2007年9月1日前补缴欠费和自查补缴漏缴款的,可不加收滞纳金。

2、年审通告下发以后,未参保的单位要在年审期内及时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各参保单位在基础信息核对和自查工作完成以后,尤其是在参加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信息核对调整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填写《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并到所在区、县(市)养老分中心办理年审。

4、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须携带的要件

(1)工资手册;

(2)七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

(3)七月份职工花名册(包括电子信息盘);

(4)地税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表》;

有欠费的还要携带如下资料复印件:

①资产负债表(年审前一个月);

②现金流量表(年审前一个月);

③2006年所得税汇算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实行所得税查实征收的企业)。

第三阶段

年审和稽核阶段

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各区、县(市)养老分中心正式受理参保单位年审工作。同时由市社保领导小组组织抽调劳动保障、地税、审计、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队,对百人以上的参保用人单位的年审情况进行联合稽核。对瞒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参保人数,恶意欠缴和偷逃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阶段

总结阶段

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1月10日,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

三、年审的方式、内容和程序

本次年审的方式采取以养老保险为主,养老与医疗参保信息联动的方式进行。年审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审验用人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及职工参保人数是否与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一致,如有漏项、不符的内容要及时更正;二是重点审验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及时进行调整(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首先将年审单位提供的各项年审资料认真核对,查看年审资料是否齐全,凡是提供年审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年审单位补齐资料,否则不予年审。

2、将年审单位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明细资料)与系统中的参保单位基础信息、人员信息逐人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凡是发现错误信息,应由年审单位认定,说明原因,及时将错误信息修改正确。

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年审单位,养老中心要与医保中心的参保人员数据相衔接,年审工作人员输入单位编码后,系统自动提示参保人员差异。对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大于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单位,要督促参保单位将漏保人员及时补录。对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小于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单位,要通知年审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变动,信息一致后再来进行年审。对医保中心一户参保,参加养老保险为多户参保的单位,必须由单位写出证明材料,按照一个税务登记对应一户的原则调整过来,再进行年审。

3、年审工作开始后,养老中心、地税局、医保中心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医保中心负责每月及时提供核定的缴费信息,地税局负责提供并督促只申报税不申报养老、医保费的企业及时到养老中心、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养老中心负责将年审完的信息每十天按《养老中心与地税交接单》反馈给市地税局,以确保年审完的单位次月起按年审后的参保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年审工作结束后,养老分中心负责将各年审单位上报的《沈阳市养老保险年审登记表》及欠费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移交给对应的地税分局。

四、对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单位的处理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年审日期截止后市养老中心将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名单转给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其用工状况进行重点监察,视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养老中心负责按期将已年审完的单位信息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名单反馈给税务部门。年审截止期以后,对未按期进行年审及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税务部门在其申领发票时,要督促其先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对拒不办理参保登记和年审的,税务部门可暂缓售发票,暂停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4、市、区、县(市)医保中心对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核定时,督促其要先到养老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否则将暂缓办理该单位缴费核定。

5、养老中心对未按期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暂缓办理该单位各种人员变动手续;暂缓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直至该单位参加年审。

6、年审工作结束后,养老中心要将欠费企业名单全部报给市社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社保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沈阳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方案》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年审工作是加强企业参保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年审总体指导原则是:覆盖面要全,年审环节要细,掌握政策要严,年审效果要突出。通过年审进一步提高单位信息的准确度,努力做到统一基础信息、统一参保人数、规范工作流程。希望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布置、合理安排人员,使年审工作顺利实施。

2、把年审工作与日常业务结合起来,通过年审将企业的基础信息、登记信息核准补录齐全。重点检查业务系统中企业信息与《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登记表》是否一致;企业职工人数与参保人数是否一致,杜绝少缴、瞒缴现象的发生。表中所涉及的医疗、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与参保信息库人数相一致后,方可加盖沈阳市社会保险年审审验章。

3、各单位要做好年审企业的资料留存、装订、登记、统计工作。此项工作的进度、质量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企业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信息内容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到其单位投保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即时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机关;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项目变更时,企业首先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在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其单位投保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即时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沈阳市(区)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2、原(养老分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3、原(养老分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4、单位公章。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信息内容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企业经办人员应在办理完工商、地税注销手续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其单位投保的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即时办理注销手续。

1、沈阳市(区)工商局核准签发的“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注销的文件或法律文书;

2、《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4、单位公章。

工龄确定的办理程序及时间

1.申办条件

实行个人缴费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

2.申请材料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龄确定表》

职工本人档案

3.办理程序

填写《沈阳市企业职工工龄确定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携带需确定人的档案办理

4.审批、送达时限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即来即办

5.受理机构

失业职工及区属企业职工到区劳动部门确定,市属企业职工、外地调转人员等到市劳动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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