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_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6 22:07: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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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局、环保局一把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协调。

二、处置机构

“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医废中心)作为集中处置机构,承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服务业务,负责具体运行工作。

三、职责分工

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工作。环保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转运与集中处置。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

四、工作总体设想

(一)覆盖范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

(二)工作部署 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卫生局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作部署,2011年前完成城区内医疗机构的集中处置,2012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和全市医废处置的具体要求,掌握医废处置的相关知识。

2、各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医废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相关法律文本及技术要求资料,由“医废中心”负责提供。

3、集中处置单位职责和要求。

“医废中心”负责到韶山市医院交接和运输城区内医疗废物,负责到各乡镇卫生院交接和运输各乡镇医疗废物。

4、韶山医院、乡镇卫生院必须与收集人完成好每次交接手续,记录好交接联单和登记表,并妥善保存备查。

5、各医疗机构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泄露等污染事件的发生,禁止发生医疗废物买卖行为。

6、市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到韶山医院,各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收集到乡镇卫生院。

四、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1、9月中旬完成医疗机构摸底及分布情况。

2、10月份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全市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全面布置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3、“医废中心”从10月初开始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医废收集协议,10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

4、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按潭价服【116】号文件进行收费。城区个体诊所按规模大小分别按100-300元/月收费,乡镇卫生院按每床每日1.85元的70%收费,村卫生室按100/月的60%收费。由韶山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工作,并及时将医疗废物处置费存入“医废中心”银行账户,确保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够顺利进行。

5、资金来源: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自筹,村卫生室由给予合理补贴,乡镇卫生院资金由医改中统筹解决。

五、监督工作

按相关法规和两局文件的要求,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相关监督职能,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将依法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和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年检或注销,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韶山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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