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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项目成效,根据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4〕120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3〕1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投入、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项目绩效,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对象与内容
考核对象包括安文、深泽、窈川、双溪、新渥、冷水、仁川、双峰、玉山、尚湖、万苍、九和、尖山、胡宅、大盘(含维新)、高
二、盘峰、方前等18家乡镇卫生院和前山卫生院,及所辖区域内的村卫生室。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考核评分实行千分制,其中组织管理100分、资金管理150分、项目执行600分、项目效果以及项目服务满意度150分,评分细则以《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2014年版)》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适当调整,详细内容附后。
三、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乡镇级考核。各乡镇卫生院要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村卫生室/服务站、责任医生及其服务团队、村联络员、公共卫生专线的考核办法,落实专门科室和人员进行考核,至少每季考核一次。考核过程性资料整理归档,考核结果在院内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对象的聘任、奖励性绩效、劳务补助以及评选优秀等挂钩。
(二)县级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的方式。
1.日常考核。由局公卫科及3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别组织开展,各单位每个季度至少组织1次日常考核。考核结束形成考核小结与考核打分,在当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以电子稿及纸质形式报局公卫科统一进行通报。考核打分以倒扣分的方式进行记分,每项在0.1-0.5之间倒扣打分,打分结果记入被考核单位的年度公共卫生考核总分。考核过程中,要对发现的问题以督导意见书的形式反馈给被考核单位,督导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作为下一次日常考核的内容。
2.定期考核。由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考核小组,在半年与年终各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计分分别占年度总分的40%、60%。
(三)自查自评与整改。各乡镇卫生院在半年与年终考核前对照评分细则做好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与自评打分,以纸质形式报局公卫科。半年与年终考核结束后1个月时间内,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与问题列表,以纸质形式报局公卫科。
(四)附加考核。列入附加考核的项目,或年度内新增的重点工作实行附加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公共卫生年度考核总分中斟情加/扣分。
四、考核结果评定和应用
(一)年度考核总分按百分制计算,得分>85为合格。得分85-80分为基本合格,得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依据。考核合格的乡镇卫生院才能全额享受考核经费。年度考核合格,并且考核分达所有乡镇卫生院平均分以上的单位可享受奖励经费。考核经费与奖励经费的计算见另行制定的《磐安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考核结果作为各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工作绩效、核定卫技人员绩效工资等工作的依据。
(四)经费核算标准为服务人口人均40元,年终实际补偿金额以2015年省县财政核定的实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切实做好我县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按质按量真正落到实处。按照省卫生厅 财政厅《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黑卫妇社发〔2011〕2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包括辖区内的农林牧渔场)的考核、指导。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
(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科学规范,准确合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按照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完善我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卫妇社发〔2011〕38号)规定的10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监督、疾控、妇幼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
(二)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乡(镇)考核2次,乡(镇)卫生院每年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级卫生所考核4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四)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为依据,按照100分值计算,将10类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细化、量化和权重。考核获得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84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季度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责令整改,按照5%比例扣减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对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通过对各镇(街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考核,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化程度,保证项目资金安全,促进医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考核原则
(一)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省和市每年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绩效考核办法,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考核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事先公布,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县卫计委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和下级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三)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优秀、良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三)江苏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5号)。
(四)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层〔2015〕10号)。
(五)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淮安市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卫办发[2016]16号)
四、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各级各类机构。
(二)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项目服务创新等五部分。1.组织管理: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和落实、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培训情况、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和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安排、资金的落实拨付等情况。查阅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医改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查阅资金下达文件等。查阅镇(中心)卫生院是否按照对村医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补助要求,支付村医相应补助经费的情况,抽查部分村医进行核实。核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12大类45项工作完成的数量和质量。
4.项目效果: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包括健康档案动态使用情况,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效果,居民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程度,服务对象和基层医务人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满意程度等。
5.项目服务创新:重点考核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对居民健康效果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法的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五、主要指标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要达到75%,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达90%,抽查的健康档案使用率≥90%。
2、健康教育:镇(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年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9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镇(中心)卫生院不少于12次,村卫生室不少于6次。
3、预防接种:含麻疹疫苗成分第二剂接种率≥95%,脊灰疫苗第四剂接种率≥90%,白破二联疫苗接种率≥90%。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新生儿访视率≥85%,儿童健康管理率≥90%,儿童系统管理率≥85%。
5、孕产妇健康管理:早孕建册率≥90%、孕产妇健康管理率≥90%,产后访视率≥85%。
6、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0%,抽查的健康体检表格完整率≥70%。
7、慢性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率≥40%,抽查的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50%,抽查的高血压患者血压控制率≥45%;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30%,抽查的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50%,抽查的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率≥40%。
8、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80%以上,抽查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60%,在册患者稳定率≥60%。
9、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及时率达100%。
10、卫生监督协管:各镇(中心)卫生院建立所辖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组织网络,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地巡查,发现有关线索及时上报,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达100%
11、中医药健康管理: 老年人和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40%,抽查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完整率≥70%。
12、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率≥90%。疑似肺结核报告率达100%,转诊率达100%,追踪率达100%,追踪到位率>95%,推荐就诊人数达当地总人口3‰;医务人员患者随访管理督导治疗率>80%,病人督导覆盖率达100%。
六、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县卫计委、县财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考核;
2、县项目办、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季度对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3、基层医疗机构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评,留有自查记录,对村卫生室的督导、考核覆盖面达100%。
(二)考核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七、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县卫计委、县财政局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公开考核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绩效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记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凡总分达到95分为优秀,达到80分者为合格,低于80分者为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全部兑付补助资金并给予适当奖励;考核成绩在90~94分之间的,补助系数按0.98计算;考核成绩在85~89分之间的,补助系数按0.95计算;考核成绩在80~84分之间的,补助系数按0.92计算;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考核结余资金用于年底对优秀、良好格次的单位以奖代补。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问题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
(三)规范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严格考核纪律,杜绝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