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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号)、《德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德政办发﹝2018﹞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各级各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责任、职能部门管行业就要管环保责任,围绕“压煤、抑尘、控车、除味、增绿”,大力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加强科技支撑,强化源头防治、综合施治、精准控制,优化经济、能源、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现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持续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和省、市阶段性目标要求。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基础上,深
炉名录。淘汰新发现的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区)负责)
3.对保留的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和各种容量燃油、燃气锅炉,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执行国家相关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从严原则执行。(区环保局负责)
4.推行燃气锅炉超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市级部署要求和以奖代补的原则,推进现有燃气锅炉按氮氧化物小于等于30mg/m3的标准,完成超低氮燃燃烧改造。鼓励新上燃气锅炉按超低氮燃烧标准要求执行。(区环保局负责,区财政局配合)
5.全区10蒸吨以上锅炉,按有关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分布式控制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整治。(区环保局负责)
6.进一步健全完善洁净煤推广市场化机制,继续完善和实施补贴政策,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炭物流园和配送中心三位一体的洁净煤体系建设,提升煤炭经营场所环保标准,做好洁净煤生产供应保障。继续开展散煤市场综合整治执法活动,实行“县级普检、企业自检”二级煤质检测机制,杜绝劣质散煤流入。2018年,在洁净煤全覆盖基础上,完成市级下达洁净型煤、环保炉具推广任务目标。(区商务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7.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
理现有工业窑炉,建立各类燃煤、燃气、电窑炉清单,查清基本信息、排污现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年底前完成淘汰替代;达不到最新排放控制政策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规范且不在淘汰范围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区环保局、区经信局负责)
(二)重点污染源监管。
12.推进重点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火电、化工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地方标准有更严要求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区环保局负责)
13.加强重点排放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管。排气筒高度45米以上的高架源和电力、玻璃企业全面规范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全面实现自动监控。依法从严查处超标排放企业,超标排放企业当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依法按日计罚。特殊时段,组织重点骨干企业限产,为全区空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区环保局负责)
14.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计划整合搬迁的,依法依规实施整合升级,严禁无装备技术和规模升级的物理搬迁。(区委督考办牵头,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民经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高压喷淋、洒水降尘、雾炮控尘等措施,湿法作业、分片拆除。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脚手架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街、区)配合)
19.深化渣土运输管理。在全区逐步推广智能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套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渣土运输激励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违法行为多发的渣土运输企业撤销渣土运输许可;充分利用渣土运输许可信息,加强道路货运资格管理。渣土运输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律顶额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交警大队配合)
对带泥、带灰上路的渣土车、商混车、及其它临时物料运输辆,运输粉状物料不密闭、不覆盖的、沿路撒漏,一律顶额上限处罚。(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四)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区禁限行、高排放车污染控制、机动车检测、新车登记、在用车报废、超标车治理、油品等环节的协同管理。
20.巩固和加强主城区禁限行措施。国IV以下未按要求加装颗粒物捕集器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区交警大队负责)
21.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开展新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环保查验,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不一致的,不予办
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是否按照油品升级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依法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对无证经营加油站,一律予以关停。每季度对市售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商务局配合)
25.开展高排放车辆遥测监控。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配合完成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柴油运输车监控,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区环保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交警大队配合)
26.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推进重点行业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管理的重要内容。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负责)
区交警、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组织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车辆的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交警、交通、环保部门分别溯源注册登记信息、所属运输企业信息、排放检验机构信息;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统一组织处罚信息和溯源信息公开。(区交警大队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27.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步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冒黑烟
全部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改造。鼓励采用先进的膜分离回收技术,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自行监测与监督性抽测,对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处罚。(区环保局负责)
32.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排查治理。生产工艺产尘或产生VOCs的排放点(装置)必须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和明显异味;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和VOCs治理设施;料场路面硬化,出口处配备清洗装置;含VOCs产品和原料存放、调和点(车间)配备保持密闭并配备收集系统。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区环保局负责)
(六)实施造林绿化行动。
33.持续推进造林绿化行动。2018年完成上级下达造林任务目标。提升通道绿化、美化、彩化水平,着重实施森林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推进铁路、公路、河流两侧裸露土地植树绿化。围绕提升基本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完善综合农田林网防护林体系。(区林业发展中心牵头,各乡镇(街、区)配合)
(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围绕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等领域,积极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青储氨化、养殖食用菌、秸秆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秸秆沼气、养殖场等秸秆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秸秆收集储运体系。2018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上级下达任务目标。(区农林局负责,各乡镇(街、区)配合)
1能力建设和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应急预警。进一步修订完善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减排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应急效果评估,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措施的削峰降频的作用。(区环保局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九)加强技术支撑。
40.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全区10个未布点的乡镇(街、区)全部建成投运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站。自2019年起,空气质量考核覆盖到乡镇一级。(区环保局负责,有关乡镇(街、区)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区政府成立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行动专班,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区攻坚行动。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乡镇(街、区)、区直有关部门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机构,围绕任务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在牵头、配合、协调、调度、落实、考核各个环节,做到可量化、可统计、可调度、可问责。
(二)强化监督监测。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督促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监测质量。通过严管重罚,引导企业树立环保责任意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标准。(区环保局负责,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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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