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_工矿废弃地复垦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8 06:20: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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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保护耕地,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877号)文件,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耕地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方针,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政策,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盘活调整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为我旗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整体考虑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土地利用节约集约、耕地资源有效保护、城乡建设相结合。

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在积极性高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苏木镇和嘎查先行试点。对已具备整理复垦条件的居民点、废弃工矿等投入少,复垦难度小的独立建设用地先实施。

3、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调整利用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试点工作,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4、加强监管,规范提升。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对项目资金和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完善项目区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及上图入库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工作水平,促进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试点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5、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切实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农民福祉,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土地复垦条例》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6、《国土资源部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69号)

7、《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877号)

8、《阿拉善左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

四、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范围

(一)、废弃地的复垦范围

撤乡并镇、封围转移、生态移民等形成的废弃的居民点和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

(二)、新建区的范围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并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管理。调整利用指标优先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建新地块,节余的指标一律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重点项目的城镇建新地块和工业、产业集聚区的重点项目。

五、试点期限与总体要求

(一)试点期限

项目区的实施期限为3年。各试点单位在实施时,应明确3年中每一年度项目区实施的具体安排以及调整利用指标的使用计划。

(二)总体要求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弃地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和自治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六、用地管理

项目区内使用调整利用指标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法供地。建新地块内用于商服、住宅商品房和工业项目开发的,必须是国有土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村民安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或使用集体土地。

七、工作任务

按照积极探索、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2年起至2014年底力争完成1000公顷的调整利用指标。

(一)到2012年底,全旗要抓好 个项目,申请调整利用指标 公顷。

(二)从2013年起至2014年,每年实施试点项目 个,申请调整利用指标 公顷。

各苏木镇、管委会当年的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规划,要在上年底完成。

八、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1、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调配合,农民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

2、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确保拆旧还建及拆旧复垦、废弃地复垦所需资金。

3、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以往未发生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中,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九、工作步骤

(一)建立年度试点项目备选库。组织开展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专项调查,查清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废弃地等现状、权属、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掌握评价城镇建设和工业集聚区用地需求。

1.废弃地块调查。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重点调查撤乡并镇、封围转移、生态移民等形成的废弃的居民点和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废弃地块分布图,对所有废弃地块进行统计,统筹确定废弃地块总规模、范围和布局,形成一套详实可靠的废弃地块情况资料。

2.建新地块选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城乡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落实选择好建新地块,避免二次拆迁。建新地块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且不得扩大项目区实施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编制实施规划。在完成废弃地块摸底调查和建新地块选择落实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建立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项目备选库和分年度备选库。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建立档案,保证资料完备。

(二)编制年度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按照规模控制、有序使用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在旗区行政辖区内设置试点项目区,编制年度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期限为1年。

(三)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指标后,由苏木镇、管委会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监管。

(四)检查验收。每年年底,由旗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实施情况情况检查考核。项目区实施完后,由旗国土资源局逐级向盟、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盟国土资源部局组织初验后,由自治区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对未能按计划和规划完成的苏木镇、管委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统一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为组长,旗委、人大、政协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农牧、民政、水务、各苏木镇(管委会)为成员的阿拉善左旗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试点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苏木镇、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对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等方面的好的经验,要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媒体、社会公众监督。

(三)政府统筹,集聚资金多元投入。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市场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政府统筹主要体现在组织协调、规划编制、计划下达、资金运作、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各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办法筹措废弃地复垦、新建安置启动资金。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将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土地出让金)的50%用于还建及拆旧、复垦;二是聚合涉农资金,将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村村通、文体卫生、移民搬迁等投入农村的建设项目,按照“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产发展等三大类资金集中向项目区投放,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叠加效应;三是争取金融借贷,由政府担保或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建立项目前期启动资金平台;四是引入社会资金,由有实力的企业预先垫资或直接参与土地复垦和拆旧还建,所垫资金从经营收益中返还。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完善制度。要按照内国土资字 „2011‟877号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和程序,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严格监管,确保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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