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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切实搞好全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做到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
全省除省属煤矿之外的,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以下简称小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统一领导,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7月~2009年8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吉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安委办„2009‟2号)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对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一),由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合格后,各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9月~2010年6月)
省能源局会同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小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进行“会诊”,提出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
省能源局会同省安监局和吉林煤监局,根据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工程和基本要求》,组织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各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发现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紧密联系“二个结合”。根据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做到“二个结合”。一是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吉林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吉安委字[2009]2号)精神,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先进经验。二是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相结合。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和吉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及整顿关关闭工作会议纪要》(吉煤资整办[2009]3号)精神,通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
(四)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监察,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吉林省小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能源局)报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联系人:赵波,(传真)
电话:0431-85955901-2636邮箱:jlnymtz@126.com 附件一: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一、整治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采掘部署。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决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全部建立地面永久式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五)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
(六)瓦斯基本参数。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及煤层鉴定及时等。
三、保障措施
(一)投入。
(二)技术。
(三)人员。
(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