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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日喀则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处、室;
为了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害赔偿得不到及时落实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切实增强社会救助功能,积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设立《日喀则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根据日署办法【2012】10号文件精神,成立日喀则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地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该中心组成人员为:
主任:周贵庆,地区财政局局长
副主任:扎西多吉 行署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桑珠旺加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贡布欧珠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索旺 中国人保财险日喀则分公司总经理
成员 宋一彤地区农牧局副局长
黄学文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吉律地区民政局副局长
边巴次仁 地区审计局副调研员
工作职责:主任负责审核救助基金的来源和支出,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的及时抢救治疗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等工作;民政局负责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筹集社会慈善等资金;交警支队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并查处未交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确保交强险依法收缴和对无交强险当事人的处罚;审计部门负责监察、保障基金规范运行,保险公司负责按比例及时从交强险中划拔款项注入基金,确保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农业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基金帐户的设置和基金来源
帐户设置:特设专用帐户,设在地区财政局,由专
人管理,单独核算;
基金来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
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三、救助基金工作机构
参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代理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做法。由地区财政局委托人保财险日喀则分公司代理日喀则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交警支队,由交警支队提供办公职场。
四、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由主任或主人委托人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汇总季度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联签制度:对需要救助的对象,由交警支队事故处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由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时受理、审核申请、报财政局业务主管联签,报主任或财政主管副局长审批发放;
3、奖励制度:对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提供有效线索者、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按事故等级予以奖励;
4、惩罚制度: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或不提供医疗证明的、违反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等情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5、追偿制度: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五、具体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把手负总
责;
2、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不得弄虚作假,杜绝违规使用基金;
3、按照五部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
行办法》的规定,细化程序,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