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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扶贫开发办:
现将《2010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和国家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农业劳动力向农业产业延长链转移,提高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从业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任务
2010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培训任务为27万人,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培训工作:
(一)围绕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培训。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动植物疫病防控、沼气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重点培训农机使用和维修、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生产工及沼气物管员、村镇建筑工匠等,为国家涉农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共培训8.45万人,其中培训农机使用和维修人员45000人、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14500人、村级动物防疫员15000人、村镇建筑工匠10000人。
(二)围绕促进农民创业开展培训。以外出务工返乡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和有志于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为重点,以创业理论、创业实践、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为内容,着力培养创业型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创业能力,引导和扶持受训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创办农业企业,推动农业的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挖掘和拓展农业农村就业潜力。共培训5000人。
(三)围绕规范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开展培训。培养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能带领农民合作致富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共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6500人。
(四)围绕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开展培训。选择部分有一定就业规模、有比较规范的操作技术要求、有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的农业生产服务领域,开展从业人员技术培训。2010年,初步选择畜禽繁殖员、渔业船员、农村经纪人(农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从业人员(机防手)等开展培训工作,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提供人才支撑。共培训5.4万人,其中培训畜禽繁殖员23000人,渔业船员1000人,农村经纪人10000人,机防手20000人。
(五)围绕农产品加工开展培训。面向拟进入和新进入农产品加工企业就业的农民,开展农产品加工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新上岗农民工5000人;同时,以地域特色专业加工工艺为内容,对拟在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加工领域就业或小规模创业的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共培训1.69万人,其中培训茶叶加工4600人,食用菌加工10000人,中药材加工2300人。
(六)适应各地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围绕乡村旅游开展培训工作,全省共培训乡村旅游服务员10500人。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加强当地特色职业岗位开发,引导受训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共培训7.76万人,其中培训设施农业27000人,园艺14000人,规模养殖23000人,农资经营4500人,农村电工2800人,农产品质量内检员600人,农村气象员1000人,针编织、刺绣类3600人,玉雕加工1100人。
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地方特色职业农民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各专业具体培训时间由各地结合专业培训规范以及当地实际自主确定;农民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三、基地认定
各市、县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任务和工作目标、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以及农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分布情况,重新组织本地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切实把有志于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熟悉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了解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管理并具备相关培训条件的农广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他相关成人培训机构纳入到阳光工程培训体系中来。根据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阳光工程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的培训内容,重新认定的培训基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四)熟悉现代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民创业等相关培训,具备相应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任务。
培训机构认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培训机构自主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通过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择优认定,对近2年来在阳光工程培训中出现问题的培训机构不再认定。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确需培训而当地不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可跨地区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资金由阳光办协调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培训的机构。各地要加强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项目监管
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2010年各级阳光办要按照以下要求,建立五项制度,严格开展阳光工程监管:
(一)公示制度。各县要向农民公布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培训机构对各个班次培训的学员要在培训所在地张榜公示学员姓名、家庭地址、培训班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结果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三堂课”制度。各县阳光办要建立“三堂课”制度,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课,强化对培训情况的全程跟踪监督。主抓工作的同志要亲自上阳光工程第一节课,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要向农民讲明政府补助金额。在培训实施期间,当地阳光办要派专人随机抽查一堂课,主要了解学员变动情况以及受训农民对培训的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培训机构整改。当地阳光办工作人员还要参与培训的最后一堂课,对结业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核实最终完成培训的人员情况,对该班培训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各地阳光办要在认真执行“三堂课”制度的基础上,一式2份填写《阳光工程“三堂课”制度登记表》(见附件3),一份带回阳光办归档,一份交培训机构与该班其他培训档案一并归档备查。
(三)信息报送制度。全国阳光办对原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进行了调整升级,各级阳光办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该系统,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培训信息。县级阳光办要在每个培训班结班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录入到项目监管系统。省辖市阳光办在每月5日前,完成下级阳光办上报的信息审核,并上报省阳光办。同时,各省辖市阳光办要按季度统计本地完成培训的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上报省阳光办(见附件4)。
(四)台帐登记制度。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培训台帐,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等(见附件5)。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查验收制度。各县阳光办要在上好“三堂课”的基础上,组成检查验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对各培训班次进行逐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帐、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进行,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10%。根据新的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和要求,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1.培训档案:培训资料完整,有详细的教学计划、规范的培训教材和完备的考试考核材料(试卷、成绩册、监考和评判老师资料等),培训台帐记录的学员信息完整、真实。
2.培训实施: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能够按照培训规范落实教学环节和学时;选聘教师熟悉所培训专业,能够胜任教学工作;落实了班主任和班委会制度,班级管理比较规范,未出现重大事故。
3.学员反馈:培训情况属实,就业技能有所提高,满意度达到80%以上。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不低于80%。
检查验收要在培训机构提出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培训机构,当地阳光办要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台帐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帐。农民创业培训工作的检查验收由省阳光办统一负责。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继续由农业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扶贫办联合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各市、县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将相关农业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经管、种植、农机、兽医、乡企、渔业等部门以及村镇建设、乡村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人才需求,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工作。
(二)任务下达。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地申报的任务和资金需求情况、前几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各地实施时所需人才情况将培训任务下达各省辖市、直管县(见附表1)。各省辖市将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各直管县和县(市、区)将任务下达到培训机构。农民创业培训培训任务由省阳光办直接下达到培训基地(见附表2)。
(三)培训实施。各地要按照全国阳光办制定发布的培训规范开展培训工作。对于全国阳光办未制定培训规范性的广普性的专业和工种,省阳光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规范。对一些区域性培训工种,由各省辖市阳光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规范,为本地开展培训提供标准。
各培训基地要根据当地阳光办下达的培训任务,尽快编制教学计划,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阳光办或省阳光办发布的分类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教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内容,选择或编写体例规范、内容系统、表述通俗、适宜农民的培训教材,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班次要指定一名授课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通过学员选举的方式,选举班长和班委会成员(或小组组长),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整个培训工作顺畅有序。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要根据分类培训规范和教学情况,组织结业考试(笔试和实践操作考试),并将考试试卷和成绩归入培训档案,以备阳光办检查抽查。对于部分专业性较强、确需培训而当地不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可跨地区选择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资金由阳光办协调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培训的机构。
六、资金用途
2010年全省阳光工程共安排培训资金133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9720万元,省级财政3600万元。培训补助资金是财政拨付给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开展培训的费用,阳光工程培训实行免费培训。其资金标准和用途如下:
(一)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职业农民培训的资金标准按人均450元标准执行,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实验实习费、教师下乡讲课交通及补贴费、场地费、考务费、管理费、招生宣传费等。
(二)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按人均550元标准执行,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实验实习费、教师下乡讲课交通及补贴费、场地费、考务费、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招生宣传费等。
(三)农民创业培训按人均2500元标准执行,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场租费、场地实验实习费、考察费、学员食宿费、学员往返交通费、后续指导和管理服务费、招生宣传费等。
七、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阳光工程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资金的及时兑付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扶贫部门负责对所属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指导和检查工作,旅游和村镇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阳光工程办公室制定行业培训规范。
(二)创新监管形式。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项目监管形式,规范项目运行,确保培训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实惠。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阳光工程监管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各级阳光办要依据各地各培训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培训进展慢、培训质量不高、项目管理混乱的地区和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确保培训任务和资金向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的地区和机构集中。对于因培训任务动态管理调整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上报省阳光办备案。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按有关要求, 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足额用于培训工作上。上年度节余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要用于阳光工程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加大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对各培训机构报帐的培训材料有关内容加强审核,对不同批次、班次的培训人员情况以及不同部门之间劳动力培训人员情况,进行交叉审核,坚决杜绝培训机构重复冒领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于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要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管理经费。
(四)加强督导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省阳光办每年要对省辖市和直管县(市)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组织1-2次抽查,省辖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1次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省、省辖市、县三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
了解培训情况。
(五)严格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省阳光办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基地招标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违纪问题,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阳光办,2年内取消其承担阳光工程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六)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要学习好、掌握好阳光工程的政策精神,带头遵守阳光工程实施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地要及时加强对各级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的落实和规范管理。各级阳光办要开展调查研究,围绕阳光工程更好地支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加强对农民就业形势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的跟踪,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阳光工程的调整和转向提供理论和政策保障。
(七)加强廉政建设。各级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加强自律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在基地认定、指标分配等关键环节要做到公开、透明,集体决策,防止失范行为发生,促进行风建设。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当地在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要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
附件:1.2010年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阳光工程任务分配表
2.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民创业培
训任务分配表
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三堂课”制度登
记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展表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