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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我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在2016年6月30日前,我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必须与环保主管部门彻底脱钩。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高效服务的环评市场。
二、工作要求
(一)彻底脱钩。全省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全省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
— 1 — 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我厅将积极推进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的脱钩工作,大力支持脱钩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的稳定发展,倡导扶持环评机构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企业或整体划转等方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尽可能保障我省环评市场的稳定和环评工作有序开展。
(二)人员管理。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财务和资产管理。全省环保系统脱钩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办理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承接项目管理。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3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 2 — 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我厅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
三、脱钩时限
我省环保系统原有事业性质环评机构共计13家,运城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忻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环评资质已撤销;结合各环评机构脱钩实际进展情况,其余11家环评机构拟分3批完成脱钩工作。第一批为2015年7月底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由省环保厅及市环保局对其脱钩工作予以核查;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1月底和6月30日前全部脱钩。经环保系统各环评机构与主管部门协商提出了《山西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安排》,见附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西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
组长:刘军(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胡早(人事处处长)、张继平(环评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负责协调推进全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改制。
各市环保局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我省方案要求,负责本市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时间表,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市环保局要积极推进改制工作,— 3 — 指导本市未完成改制的环评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总结报告。各市环保主管部门应于脱钩时限前30日向我厅报送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总结报告。各地在脱钩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随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山西省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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