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使用执法文书实施现场处置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现场处置能力”。
• 准确使用执法文书实施现场处置案 • 案情
某石场是一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某日,市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该石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已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封闭的采区进行冒险作业。市支队依法下发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石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一切设备和人员,在2天内用实体墙重新封堵封闭墙。同时,该支队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石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检查后第3天,市执法支队对该石场的封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石场已按要求封堵完毕,同意该石场恢复生产。
• 分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该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采用何种执法文书下达指令产生了分歧:一是认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二是认为应该采取现场强制措施,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三是认为考虑到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应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四是认为可以采用这三种文书中的任何一种或同时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评析
一、关于使用执法文书的评析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均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本案中,该市执法支队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对检查发现该石场存在擅自打开封闭墙进行冒险作业行为后,立刻采取了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的措施,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确保了安全生产。但是,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执法文书才能准确下达监管指令呢?
其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立即排除事故隐患的指令性法律文书。《强制措施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的强制约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是安全监管部门为预防、制止或者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臵措施细化为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
措施。据此,国家总局颁发的2010年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中,也改变了旧版执法文书中笼统使用《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做法,相应增加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进一步明确实施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所使用的不同执法文书。
在该案中,市执法支队在使用执法文书中存在瑕疵,应采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而不是《强制措施决定书》来实施监管指令。
(二)主要内容的不同
目前,安全生产现场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当场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等处理措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查封和扣押。
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中对“责令限期改正”一词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24号令第九条描述的6场现场处臵措施中的第二种情形就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安监人员在对某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后,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通常都会开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因此,“责令限期改正”为现场处臵措施,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采用《现
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执法指令。而在15号令明确的9种行政处罚案例中,其中第三种即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果某个生产经营单位在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现场处臵措施,整改期届满后经复查未整改到位,通常都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明确罚款数额外,会再次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所以,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
(三)后续处理的不同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均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执法现场采取的处臵措施,不影响后续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和执行。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格式内容中也有“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已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的,应当是在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后,才能给以行政处罚,而不能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如果市执法支队下达《责令掀起整改指令书》,要求该石场在2天内对擅自打开封闭墙生产的行为进
行整改,随后又对该石场的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则该支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嫌疑,甚至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评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另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石场是一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但该石场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擅自打开已封闭老采空区的封闭墙,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条件下,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在两个采掘工作面进行冒险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相关规定。据此,市执法支队对该石场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在本案中,尚未涉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是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还是所获取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是执法过程应予关注的问题。
三、关于实施复查的评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
营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这些规定都说明,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对隐患排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执法“回头看”,是执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在本案中,为确保该石场不再发生擅自进行老采空区的冒险行为,市支队采取了包括责令在2天内用实体墙封堵老采区的现场处理措施。为严格旅行执法监察程序,实现执法工作的闭环,在整改时间到期后,该支队立即对封堵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该石场严格履行安全监管指令,杜绝了冒险作业行为的再次发生。
启示
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执法监察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准确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强制措施,及时制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隐患整改情况,适时实施执法“回头看”。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