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_新版药品零售gsp认证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7 21:39: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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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11〕3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2011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落实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2011年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

跟踪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2011年全省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强对认证后企业的监督检查,针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巩固GSP认证成果,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引导企业按照GSP认证标准规范经营,促进全省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

全省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各市局在日常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对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警示及以下等级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GSP跟踪检查。跟踪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合肥市局不低于10%);省局根据各市局检查情况、企业诚信记录及投诉举报情况,确定省局GSP跟踪检查对象,由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

(一)GSP认证跟踪检查按照国家局《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2010年全省GSP认证研讨班上统一的十一项认证条款进行检查。跟踪检查不打招呼、以临时通知的方式为主。

(二)GSP认证跟踪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2至3人组成。检查内容可以是单项或多项,也可以是全项,对存在缺陷项较多的企业可以重复跟踪检查。具体由各市局和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制定。检查的时间应以保证检查质量为前提,一般为1至2天。

(三)检查时,应如实填写《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附件1)和《GSP认证跟踪检查缺陷项目情况表》(附件2);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主管质量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以注明。(四)本年度GSP认证跟踪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企业GSP认证时或2010年跟踪检查时发现的缺陷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自认证以来GSP实施情况,包括制度执行情况、企业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情况(有无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麻制剂、蛋肽类、终止妊娠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药品营销人员管理情况、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度记录情况)、验收和出库环节规范情况、电子监管的实施情况等;(四)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的跟踪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在跟踪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项目多于3项、或严重缺陷项目达到2项且一般缺陷项目多于检查项目10%、或一般缺陷项目多于检查项目30%的企业,除列为当年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警示企业外,并应上报省局暂控其GSP认证证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省局将根据各市局汇总、上报的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结果,结合省局组织的跟踪检查情况,将以公告的形式在省局网站予以通报。

六、几点要求

(一)各市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找准并认真分析本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GSP认证跟踪检查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保证跟踪检查工作质量。

(二)GSP认证跟踪检查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客观记录存在的缺陷,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态度明确,不得含糊或隐瞒。

(三)跟踪检查中,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照严重缺陷处理,在检查报告中具体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四)对因歇业、地址变更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GSP认证跟踪检查的,检查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五)企业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作为跟踪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名,保证资料真实可靠。

(六)组织检查的单位根据《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和《GSP认证跟踪检查缺陷项目情况表》作出处理决定。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作好记录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处理,重大案件或跨地区案件在移交省局稽查处依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七)各市局对跟踪检查中发现有缺陷项目的企业,可当场发给整改通知,责令其认真整改。省局组织的跟踪检查应于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企业根据整改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经市局复查、盖章后上报省局。(八)检查人员实施跟踪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省局认证工作纪律,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九)各市局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自行组织的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情况小结、连同《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

1、《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点击下载

2、《GSP认证跟踪检查缺陷项目情况表》点击下载

3、《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汇总表》点击下载

4、《GSP认证跟踪检查情况统计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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