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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肇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府办〔2017〕24号)、《四会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四府办〔2017〕16号),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就学牵动,社会保障、农民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为抓手,统筹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土地、财政等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体制机制,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9%,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6%,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与常住人口规模相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体系全面建立。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外来进城务工人员落户,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但未落户的,享有与城镇户口居民同等的就业创业、医疗卫生、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满三年的,享有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与城镇户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凭居住证可申办驾驶证、机动车注册、出入境等手续。加快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鼓励其在建制镇和城区落户,逐步让已长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在户籍身份上成为完全的城镇居民。到2020年逐步完成玉器产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对农业转移人口全覆盖。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方面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障进城农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加强产业园区内生活区域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推动以新建学校为主、现有学校扩建为辅的方式进一步增加基础教育资源,“十三五”期间,完成中小学校新建或改扩建项目11个,建成幼儿园5所,力争“十三五”时期新增学位 11774个。新建1所高中学校,推动四会中专创建国家重点中职学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随迁子女就近入学,学籍关系就近转迁,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2.健全与城镇化进程相匹配的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进“卫生强市”和“强基创优”三年行动计划,“十三五”期间建成四会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江谷卫生院升级改造),完成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升级搬迁改造,到2018年完成10间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成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打造“健康四会”。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完善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加快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有效降低个人医疗费用。制定出台方便群众就医实施意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保局)
3.建立就业和工资增长机制。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职业教育、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城乡劳动者就业同工同酬。健全县镇乡三级培训网络,将农村转移人口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就业专项资金专户,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每年本级财政按上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递增10%的要求,划入专户管理。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加强和改进创业扶持工作,优化规范办理流程,保障农村人口创业人员享受均等化创业扶持政策。以政策补贴方式,减轻企业用工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不断扩大普惠政策社会效益。推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建立新型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好《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完善以保障性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交易市场为主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供应体系,并全面覆盖中低收入户籍人口及农业转移人口,保障低收入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鼓励企业以发放“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方式,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5.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凡是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口已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且符合有关低保财产要求的农村低保对象,可以直接变更为城镇低保(不需要低保对象重新申请)。今后,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对于农村居民户口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村改居除外),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本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
6.完善提升人才保障体系。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的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和培育,修订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及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认定、成长培育、双创服务等政策体系和配套环境。完善人才分类津补贴政策,对落户四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予以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全方位保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增强政府、企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扶持力度。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各项民生支出为重点,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积极争取省有关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支持,保证财政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0%左右,努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企业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措施,加强职工之家、社区服务站建设,强化企业责任落实监督检查,设立“关爱新四会人慈善基金”救助外来弱势群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促进机制。
1.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保障进城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不得以放弃农村合法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支持引导进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积极培育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就地城镇化。﹝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乡镇一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有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畅通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融入城镇的渠道。企业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为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融入企业。
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公共活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应有的政治、社会权利,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家庭融入社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成立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责组的基础上,市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剑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市府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社保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适时研究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力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特别是围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参加社会保险、农村产权有偿流转等关键环节,细化分解目标,逐级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推进小组会同市府办督察股,对本方案明确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适时组织开展跟踪评估和政策落地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报道我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和阶段性成果,增加人民群众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获得感和认同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