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方案重点_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7 19:1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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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方案重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兴化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兴化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实施方案》,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全面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工作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巡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

三、组织领导

卫生局成立兴化市医疗机构校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江义舟 副组长:许

王永明

成员:王晓平

袁震华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校验的组织、实施和指导。

四、校验范围

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兴化市卫生局批准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其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做出相应结论。具体包括: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医务室。

五、具体实施

经兴化市卫生局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均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卫生局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一﹚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医疗机构床位、诊疗科目、必备的医疗设备和执业人员的对应关系;

5、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提供复印件);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包括发生的数量与理赔的金额),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及其处理情况;

7、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明、或与合格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签订的供应协议复印件(近三年内提供市疾控中心的合格检测报告即可);

8、医疗废弃物处理情况(提供与定点处理单位协议复印件);

9、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以及是否有违规处罚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二﹚校验受理

卫生局对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退回补正,补正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再行受理,对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三﹚校验审查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1、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1)审核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等。

2、现场审查内容和项目包括: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审核是否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查诊疗科目的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

(2)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审查依法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

(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4)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现场评审可按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方式进行。市卫生局依照本方案,组成医疗机构校验评审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基本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

(四)校验结论

校验审查工作完成后,市卫生局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机构做出“校验合格”结论,准予校验。

对存在一般问题的医疗机构准予校验,但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改进意见书,改进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降低医疗机构等级,诊疗科目达不到标准的注销相应科目。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做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擅自变更注册登记的事项,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六、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登记,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日常执业以及接受监督管理的情况作为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校验结果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医疗机构校验期满后不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的,将暂停其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并予以公示。

(二)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应停止发布医疗服务信息,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有关诊疗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于暂缓校验期满前5日向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卫生局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四)对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中的诊疗科目,市卫生局依法予以降级或注销。医疗机构或者其相关诊疗科目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诊疗活动,并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安置工作。

(五)市卫生局定期对校验结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被校验的医疗机构对校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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