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DOC_环境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7 17:47: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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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1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 1

(二)环境空气监测 ………………………………………………………………… 1

(三)酸雨监测 ……………………………………………………………………… 2

(四)温室气体监测 ………………………………………………………………… 3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 4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 4

(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5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8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9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10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11

二、污染源监测.......................................................12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2

三、专项监测.......................................................16

(十三)巢湖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16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7

(十五)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18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监测范围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共计19个监测点位。其他13个市的49个监测点位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展新标准监测。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能见度、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实时数据经审核(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发布数据有差别,应另附word说明)后,上述城市1:00~24:00时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的点位小时数据及城市能见度小时数据,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监测结果到省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AQI指数。

(二)环境空气监测

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1)监测范围

未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其它地级以上城市。(2)监测指标

以SO2、NO2、PM10为主。(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4)监测数据报送

仍按现行数据报送方法报送地级以上城市各点位日均浓度值(12:00~12:00),于每月2日前报送省站。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API指数。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

六安市响洪甸农村空气站。(2)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4)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六安站编写年度农村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省站。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各省辖城市。

2、监测指标共12项,包括: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 到第二天上午9:00 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含5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

5、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四)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合肥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3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5、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五)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环保部环发[2012]42号颁布的国控监测断面、省厅确定的省控监测断面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考核断面。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2日。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数据。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六)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省内现有国家级、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 等指标,重点水域增加VOCs和生物毒性指标。

3.监测频次

按照《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采样分析,每4 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总站、省站调取自动站实时数据。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将各水质自动站监测周报及质控报告报送省站(国控水站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

(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县级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要求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① 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 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 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1)常规监测 ① 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① 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4月、7月、10月及12月底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于7月10日及12月底前向省站综合室报送。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于8月底前报送省站综合室。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监测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八)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所有地级市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每个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范围的县必须开展监测。监测对象为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质量。

2、监测内容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村庄监测和县域监测两个层次。

在村庄监测层次上,从县域范围内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型的代表性村庄(行政村,下同),开展村庄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合村庄的基本情况、自身特点和主要污染来源等,对比各类型村庄环境状况,分析和总结不同类型村庄面临的环境问题。

在县域监测层次上,以整个县域为对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自然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综合村庄层次和县域层次的监测结果,从点到面评价县域农村环境质量,反映农村区域环境状况及其变化。

3、监测方法

参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导则》(待印发)

4、监测频次

参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导则》(待印发)

5、报送时间

各市站负责将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站。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在16个省辖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合肥市开展城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基本情况调查

2.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内容(1)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

水源地名称、地理位置、所属水系、水域面积、水源地服务总人口(万)、当地社会经济和工农业生产等状况。

(2)水源地水质和周边土壤情况调查

水源地监测频次和水质类别、当前主要超标因子、水源地取水口数量等情况。水源地周边土壤类型、地形地貌、陆域保护区农业种植等情况。

(3)污染源调查

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排污口)、污染源类型、数量及分布等,找出影响最大的污染来源。

2.2省会城市土壤环境调查内容

(1)自然状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城区面积、城区人口、常年气温和降水等;

(2)经济状况:经济发展、城市交通、资源保护等;(3)环境状况:城市空气质量、城市绿化面积、生产和生活“三废”排放量等。

3.监测布点

(1)饮用水源地布点采样方法:每个地级市(州)选择有代表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每个水源地在其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均匀布设5个采样点。(2)省会城市土壤布点采样方法:选择省会城市的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绿地和道路绿化带三种类型(建成5年以上),在城市中心和东南西北五个区域,各布设3个采样点,共计3*5*3=45个样点。

4.监测项目(1)必测项目

土壤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 有机污染物:六六

六、滴滴涕和苯并(a)芘。(2)选测项目

无机污染物:钒、锰、钴、银、铊、锑等。5.监测时间和频次

1~8月,监测一次。避免在施用化肥、农药后立即采样。6.报送时间和要求

请各市站将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0月10 日前报送省站。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6个省辖市。2.监测指标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 大类,26 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3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2-2013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报告。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4.报送时间 7-8月。

(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指标

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除环保重点城市外,其它地级以上城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

3.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

二、污染源监测

(十二)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和省环保厅下发的2014年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污染防治重点企业需开展重金属监督性监测。

2.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的排放的重金属。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其它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5.监测任务分工(1)地市级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同时委托合肥、芜湖、铜陵、马鞍山、淮北、淮南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装机容量30万千万以上的火电厂开展两个季度(二、四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其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装机容量30万千万以上的火电厂开展三个季度(二、三、四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并按时报送数据和报告。

(2)省级环境监测站

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量核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装机容量30万千万以上的火电厂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工作。组织市站开展对辖区内其他国省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监督监测,全年飞行检查监测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6.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3、6、9、12月的5日前报送省站综合室电子信箱,ahemc@21cn.net。国控重点源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监测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有关数据上报审核要求执行总站统字〔2011〕207号文,各市站审核电子表格随数据一同报送省站,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寄送省站综合技术室。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需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2)各市级监测站应在3、6、9、12月5日前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各市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底前报省站。

(3)受委托开展电厂监测及比对的市站应将监测报告、比对报告及原始监测数据在每季度第二个月(5月、8月、11月)的20日前上报省站应急与污染源监测室电子信箱ch5176@163.com,由省站负责汇总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万以上的火电厂相关数据。

(4)各市站于2014年12月10日前向省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省站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并将飞行检查监测数据录入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5)负责监测的监测站须收集各国省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随第一季度数据报送。

三、专项监测

(十三)巢湖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巢湖12个湖体及环湖河流监测点位;2个湖区水质自动监测站。2.监测指标

湖体及饮用水源地:水温、pH、溶解氧、透明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0项。

水质自动监测站:水温、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7项。

环巢湖主要河流:水温、流量、pH、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等26项。3.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测时间:4月1日~9月30日;环湖河流每月10日之前监测。监测频次:4月1日~5月31日,湖体监测点位1次/周,水质自动监测站1次/周。6月1日~9月30日,湖体监测点位1次/2天,水质自动监测站1次/2天。根据蓝藻发生情况适时开展加密和应急监测。

4.监测任务分工

省站承担十五里河、派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南淝河等5条河流的采样分析任务;

委托巢湖管理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承担柘皋河、兆河、裕溪河、双桥河等4条河流的采样分析任务;

其他监测任务由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5.监测结果评价报送方式(1)报送时间 ① 日报和快报

合肥站在监测次日8:00以前向省站报送巢湖湖体监测数据、全湖巡测数据以及相应结果报告。

② 周报

合肥市站在每周四16:00前向省站报送巢湖监测数据和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环湖主要河流的监测数据在每月15号前报送省站。(2)报送方式

省站传送数据采用地表水水质月报方式。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监测分工

省站受委托承担国家和省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市站参加所辖区域和必要的跨区监测任务,并参加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县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项目)、频次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环境管理检查、公众意见调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及总站、省站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

3、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验收技术规范及验收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2)验收监测工作应在生产工况稳定及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确保实际生产负荷符合验收监测要求。

(3)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

(4)监测分析优先采用国家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或《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推荐的分析方法,以及仪器生产厂家经验证的作业指导书的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监测报告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十五)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1.监测范围

我省淮河流域宿州市灵璧县、埇桥区,阜阳市颍东区,亳州市蒙城县和六安市寿县。具体监测点位等信息按《安徽省淮河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方案》执行。

2.监测内容

(1)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2)地表水水质监测;(3)重点污染源水质监测;(4)土壤和农作物监测。3.监测指标

优先按照淮河流域优控污染物名单中规定的污染物进行监测。(1)必测项目

多环芳烃: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芘,计16项

重金属:汞、砷、六价铬、镉、铅、镍,计6项 农药类:六六

六、DDT,计2项 亚硝酸盐(地下水)(2)常规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表1基本项目(24项);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所列出的pH、总硬度等24项指标;

行业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其它项目可作为选测项目。

4.监测频次(1)优控污染物

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土壤和农作物(粮食、蔬菜等):至少每年监测一次。(2)常规项目

地表水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地下水监测、污染源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5.监测结果报送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本季度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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