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审批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_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定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7 16:0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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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审批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定”。

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审批

遗留问题处理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农房改造引导农民集聚的实施意见》(县委„2011‟8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要坚持控新拆旧,集约用地。严格县城规划区范围农房审批,明确停止个体农房审批,有序引导改造与集聚。”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一批已进入农村建房审批流程的农户无法完成审批。为规范农民个体建房,避免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完成审批流程的农户实行复核审批,以切实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复核审批对象

未列入今年拆迁计划区块且2011年1月31日前已进入农村建房审批流程而未完成审批的建房户,“进入审批流程”是指窗口已受理并经审查、现场踏勘等审批流程的建房户。

二、复核审批原则

(一)“集约用地”原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村庄建设、整治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要求。

(二)“建新拆旧”原则,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必须遵循“建新拆旧”的原则。

(三)“公开办事”原则,在复核审批时必须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的复核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

(四)申请建房属于有房户(包括危房)的,必须承诺并由国土所保管建房用地呈报表,新建房屋宅基地在经过审批后,先行拆除旧房经复核审批工作组验收,并将旧房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审批资料一并上报国土所,再领取先期获得审批的建房用地呈报表。因旧房为几户拼建等特殊情况无法拆除的,建房户必须与所在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或收回旧房协议”明确拆除并由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旧房时间、违约处罚条件等内容。

(五)联合审批同意后,复核审批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放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建房户方可组织施工。

(六)村民建房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房砌基部位的监督检查。

(七)村民建房完工后,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建房的用地、规划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复核规定的,由国土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四、复核工作力量安排

为确保复核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原则成立复核审批工作组和复核审批督察组:

复核工作组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桐君街道(负责桐君街道辖区)、城南街道(负责城乡街道辖区)派专人组成,负责复核审查的全部工作。

复核工作督查组由县府办、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桐君街道、城南街道分管领导以上人员组成,主要是对复核审批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批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农民建造更高品位的新房”,防止群体性上访及其它事件的发生,确保县城农居改造引导农民集聚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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