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

实施方案 时间:2023-09-03 18:0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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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一

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职能建设。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以小组成员为堡垒,带动员工安全意识上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与员工签定安全工作责任状,年初还制定了我所切合实际的相关安全考核制度,用制度管理员工,对线路、设备维护与台区管理员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以职工为基础,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通过努力,我所设备完好率达到99%以上,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的好记录。每年对所有安全用具进行了2次试验,对不合格的登高工具、起吊用具进行了彻底更新,从而确保工具的安全可靠。在两票开票率、合格率方面,所三种人层层把关,全年我所开出线票102份,具体操作票222份,开票率、合格率均为100%。形*人抓管理,人人促管理的`模式。

二)明确思想加强学习,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

年初根据县公司20xx年安全工作会精神,组织全所职工学习领会,部署了全年安全工作任务,安全生产工作按月、季、年分别制定计划。在工作中每月按计划完成检修任务,中间有检查,完成有总结。全年中组织学习安全活动48次,学习安全简报15次,组织安规考试4次,达到以学促管。学习中互相讨论交流心得,每次会议、学习的过程我所都做出详细记录、存档。全年员工参加县公司安规考试4次,送往市公司农电工培训七人次,无一人未通过考核。以百问百查学习活动为契机,通过学习百问百查加强了职工的业务技能,达到安全工作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效果。

在两检中,我所在安全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五个方面作出安全性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首先进行分析和总结,并进行消缺。通过自查与春秋两季检查,共查处线路缺陷30处,其中重大缺陷3处紧急缺陷8处,一般缺陷15处。我们坚持查到一处、处理一处、安全一片。在树障方面,我所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丘陵地区树多、竹茂的特点,花大力气,排除阻力,依法进行了艰苦的砍伐。据我所维护班统计,今年共砍伐树障8000余棵、竹障2200余根,使10kv线路的跳闸率较去年有大幅度下降,确保了线路的畅通。

五)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全年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没有发生路线、设备重大事故,没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件,至20xx年12月31日,没有发生破县公司安全运行记录。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二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化推进农村户厕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xx年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

农村户厕改造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质量优先、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原则,以主要交通沿线村庄、沿黄公路沿线村庄、环境整治连片示范区、示范村为重点,通过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我县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20xx年完成3000座改厕任务,由各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农村户厕改造工作。

(一)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县负总责,乡抓落实、村组实施”的要求,分级制定农村“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农村改厕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村到户,并认真组织落实工作,村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摸清底数,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改厕。

(二)鼓励引导整村推进。各乡镇在开展农村户厕改造时鼓励引导整村推进,优先选择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乡村旅游示范村、沿黄和沿山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带沿线村、重要水源保护地所在村和中心村,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农村户厕改造、粪污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改造后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5%,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四)切实提高改厕质量。各乡镇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要求,把好农村改厕质量关,农村户厕改造的结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确保建一个、成一个。一是把好厕具产品质量关。严格厕具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选择正规有资质且能提供后续服务的企业,要严格查验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合格证书等,防止一味追求低价,杜绝质量低劣产品。二是把好施工质量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管,乡镇政府应当安排专人或者村民代表对户厕改造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队伍对户厕的施工质量负责。鼓励以农村工匠为骨干,组建农村改厕专业队伍,采取“专业队十农户”的模式进行改厕,培育一批改厕“土专家”。三是把好竣工验收关。要一步完善农村改厕验收标准和办法,建立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等多方参与的联合验收机制,逐户验收,将群众使用效果、满意度等纳入验收指标,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补助资金。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以探索推行农户自愿按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补助到户的方式。

(五)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农村厕所维护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突出村民自治和群众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商建厕、以商养厕”等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运行管护机制,确保长效可持续运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积金、公益金中设立农村厕所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要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技术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县上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住建局、文旅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改厕工作的全面领导、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改厕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厕所改造;村委会要做好改厕农户的摸底和群众参与改厕的宣传组织工作。形成县、乡、村、户合力推进农村改厕机制,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二)细化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乡镇和各部门,合力推动改厕工作落实,做好检查验收;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农村户厕改造及厕所粪污处理的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县文旅局负责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改造;县扶贫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同步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各乡镇负责本区域改厕实施方案的制定,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证资金投入。省级对农村户厕改造按照1000元/座的标准给予补助,县级按照省、县1:1的比例配套,主要支持农村厕所前端卫生化改造和后续管护、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中央安排资金对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的,且厕所粪污经过“三格式”等有效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进行奖补,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提升群众卫生健康意识,引导群众改变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通过卫生宣传栏、刷写改厕宣传标语,利用集市向农民发放农村改厕宣传画和明白卡,宣传卫生知识,让农民认识到改建卫生厕所的好处和正确使用卫生厕所的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积极主导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改厕经验做法、成效等,让基层干部群众学有榜样、干有遵循,营造全社会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村改厕基础档案管理,切实做好农村户厕改造“一户一档”“一村一档”工作,建立完善农村改厕建档立卡制度。各行政村要对已完成的新改造户厕农户,进一步健全完善户厕档案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改厕模式、厕所编号以及改厕前、中、后相关图片等,实行台账化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资料收集,提供采购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施工资料、影像资料齐全。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调度表和相关信息。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三

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是解决1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x区万人,x区万人,x区万人。

2、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

3、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4、供水工程当年必须供水到户。

资金筹措原则上比照x年度筹措方式,各区做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工作,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用),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最新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xxx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xxx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六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竣工后,各区要按照《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资料,进行区级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最新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水务局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向省水利厅报请省级抽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最新规定严肃处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和管道安全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1、落实管护主体

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各区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按照省水利厅《转发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最新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电价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5、实施优惠政策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最新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最新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四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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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五

根据实验室认证管理条例的要求,为保证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本着持续改进提高的原则,对实验室内部机构及人员设置进行及时更新与调整。力求激发每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个人及岗位及团队积极良性的传递,进而构建高素质的业务团队。目前,检测中心内设综合室、质控室、检测室,通过几年的运行,特别是今年面临实验室硬件的提升、工作任务的扩展,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补充完善,实验室向高效良性运行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同时注重对青年技术人员的培养历练,岗位负责人年轻化,为实验室的可持续建设与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与支持。

1、组织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水质检测楼在净水厂综合楼基础上进行改造,其中涉及水、电、气、风、纯水系统、监控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综合考虑各房间的功能布置、试验台及仪器安放位置等,施工过程中需要多家专业施工队伍协调配合,根据现场工程进展情况通知各厂家适时入住现场,并做好工程施工监理,在施工中对原设计方案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细节,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类意外问题,经过半年多的紧张施工,水质中心检测楼于日前正式投入使用。

2、及时组织完成实验室整体搬迁工作。实验室搬迁头绪多、繁琐,特别是仪器设备搬动后要重新调试,新实验室投入使用,在水、电、气、通风等方面也都需要对着每台仪器一一调试,特别是气路和通风由于输送线路长,尽管设计施工时给与了足够的考虑,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因为评审要现场做样,所有实验条件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只能与施工单位加班加点抢修,总算在专家到来之前把各项工作安排妥当,没有因此影响评审工作。

1、组织完成20xx年水质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根据公司“供水水质稳定达标,成品水水质合格率98%”的总体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大流量供水,工艺满负荷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水质管理控制程序和水质管理考核细则,制定了公司20xx年水质管理工作计划,对全年水质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水质管理各部门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要求,根据不同季节水质和工艺运行特点做好具体的落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水质管理工作。

2、多措并举,保障公司大流量供水下的水质安全达标。今年公司持续大流量供水,供水量基本维持在50万立方米/日,净水生产处于满负荷状态,个别时段甚至超负荷运行,如何确保水质安全是全年水质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特别是在原水富营养化程度较重、二次污染风险较高的情况下,中心在总结多年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多措并举,持续引用直供水合理掺混水库水,防止引水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把好水质检测关口、及时做好应急检测和跟踪检测,配合工艺做好混凝试验、适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做好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确保了大流量供水的水质安全,公司出厂水质安全稳定达标。

3、组织配合完成新城水库水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为保障水库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安全保障达标,根据市环保局和市水利与渔业局文件要求,完成水库水环境风险评估。配合水库泵站管理处进一步完善水源地档案管理,提供水库水源地的相关水质资料,完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档案。针对水库水源地属于中型平原水库,存在较大水体富营养化风险问题,8月份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城水库原水进行了88项全分析,摸清了水库水质情况。

4、配合工艺运行需要做好工艺试验。当原水水质变化、工艺运行出行问题和有突发性水质事件发生时,及时安排人员取样检测,做好混凝试验和相关指标的检测分析工作,查找原因,提出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5、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对水质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做好信息上报工作,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采样、送检工作。全面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水利与渔业局及市卫生监督局的监督检查。

6、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水质管理分析会议,汇报解决水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部署下阶段水质管理工作。

20xx年是十二五水专项课题的结题之年,作为水专项课题依托城市分课题研究单位之一,课题开题四年来,依据省住建厅与我公司签订的专项课题协议书,积极配合参与课题的取样检测和科研工作,并及时参加各阶段的技术协调会、总结会,按时汇报科研进展情况。20xx年11月30日,公司承担的“水厂供水水质达标技术应用与评估研究”分任务顺利通过专家组的评审;今年4月,再次按照专家组和课题组的意见,对分任务进行了各项补充完善,并按时提报水专项课题组,配合完成了水专项的结题工作。

通过四年的水专项课题研究,对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及水处理技术有了较为系统、深入的了解和探索,极大提高和拓宽了自己的专业技能。有幸有机会向供水行业领军专家学者学习,了解国内外水处理前沿技术,特别是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工艺和应急处理技术及检测,促进了自己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公司的水质安全保障提高更优质的服务。

按照公司统一安排,上半年中心认真开展公司水质检测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并配合完成其他几个工种培训教材有关水质知识方面的编写。由于水质检测工作的专业性与特殊性,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在查阅大量国内外先进资料的同时,结合公司多年的水质管理工作经验与积累,在化验专业知识之外加进了水质和工艺的知识。同时根据其他工种的岗位需要,以应知应会、适用性为重点,普及大家的水质基础知识和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经过反复的修改、校对、审核,最终高质量地完成了水质检测工培训教材的编写任务。教材编写完成后,组织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水质检测工和其他工种的培训,最终全员在上岗考核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全面提升了职工水质检测能力和水质管理水平。

上一期资质认定证书是9月份到期,评审办法规定要提前半年提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实验室法律地位、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典型报告、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人员配置等各项内容,需要按计划逐项落实汇编成册才能提交审查。

在实验室工程建设的同时,组织技术负责人对生活饮用水88项和地表水89项检测所需的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仪、固相萃取仪、icp-ms、两虫检测系统等大型仪器进行考察和比对选型。

按照认证体系要求规范管理,确保检测质量准确可靠。实验室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认证体系要求规范运行,加强监督,并不断完善提高。对每一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可追溯,确保了检测质量;定期进行期间核查、密码样检测、实验室比对、内审、管理评审等工作,全面提高了公司实验室检测水平和业务能力。

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年初计划做好各项内、外部培训工作,对入职新职工,通过老职工传、帮、带和外出培训形式进行培训,学习完毕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检测。同时利用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能力验证等方式进行不定期质控考核,确保检测质量。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技能比武,全面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

1、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中宏观性不足,方向感不强,易沉溺于琐碎事务,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需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检测机构信息的变化和更新,提高管理水平。

1、组织好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调试、培训上岗工作。

2、新仪器就位后组织做好88项新项目的开发工作。

3、为公司水质检测机构b级实验室复审做好准备工作。

4、组织完成市水利与渔业局委托的城市供水和农村饮用水两项水质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做好总结工作。

5、继续围绕大流量、饮用水占比加大的供水形势做好专项水质实验,确保供水安全。

6、组织做好检测人员培训。加强新员工上岗培训,为扩项认证做准备。

7、加强全员安全培训。随着实验室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因素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将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手册,把实验室安全各要素落到实处。

以上述职,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敬礼!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六

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保障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防止和减少农村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准备地做好农村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并妥善处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突发性事件,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规模,为有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根据正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现状及供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v^水法》、《^v^传染病防治法》、《^v^水污染防治法》、《^v^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相关法规等。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规模,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饮水安全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建立乡(镇、街道办)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乡(镇、街道办)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供水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在供水事故处理和控制中,以保证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为重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围和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适用范围

四责协同工作方案gov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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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着力提高物业公司处理应急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__”小区饮用水卫生安全,为物业公司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创建和构筑平安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价值观,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结合,从小事做起,处理事故做到迅速、科学。

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__

副组长:__

成员:__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调度、协调应急处理事故

2、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

三、具体措施(及预防措施)

发现停水后,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及时用通告和广播通知各用水户。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上,采取临时送水等措施,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

发现水体投毒,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头晕、腹泻、晕倒或死亡,应立即采用应急预案:首先停止供水,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并配合保护好现场,通过了解中毒者开展各项调查,分析原因,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并对二次供水设备的水池、水塔、水箱、管网进行反复冲洗,等取水送检合格后,方能供水。

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病暴发,应督导二次供水部门人员联系检测部门对水池、水塔、水箱等进行检测,确保饮水卫生安全。

如遇洪水、山洪暴发,污染了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等,必须立即停水,清理污泥,污沙,反复冲洗水池、水塔、水箱及管网。管网恢复后水样送检合格,方能供水。

四、应急处理程序

1、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核实情况后,经应急小组领导同意,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

2、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120 ,救护、治疗病人。

3、负责保护好现场,稳定用户情绪。

4、若需公安部门配合,立即拨打电话。

5、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

6、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取样工作。

8、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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