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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
2011-03-24
黑建建[2011]28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建设领域开展打好“三个攻坚战”活动和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第二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加快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建市综函[2011]10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部署,全省整顿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工作,以持续
推进“三个攻坚战”为契机,以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加强监理市场动态监管力度,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加快制度建设,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黑建建[2010]78号)和2011年建筑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解决监理企业不履职尽责,不执行规范和标准;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越级承揽监理业务;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人证分离、无证上岗,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解决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和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所有在建工程开展自查。6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省住建厅在7-8月份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每个地市抽查10个项目。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必查;外省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项目必查。抽查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建设网上通报。
(二)加大监理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
一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560号)要求,认真做好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重点推进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继续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黑建建[2009]26号),4月份开始开展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内容: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取费情况。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专家按《信用评价标准表》进行量化打分,对工程监理企业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评价结果将在网上公示,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的企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限期整改告知书,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及承接工程监理任务。通过信用评价逐步改善监理企业在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提高监理企业整体素质。
三是实施约谈制度。对问题突出的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的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对外省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清出本省监理市场。
四是严格执行监理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备案、核准、上报、审
批制度。加强对监理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完善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制度;严厉查处监理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五是加快建立完善监理市场基础数据库。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为各级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实时监控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诚信守法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理市场管理体系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研究制定《外省监理企业进入我省备案管理办法》,加强监理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市场监管,规范和加强监理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跨省承揽业务的管理。
(四)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
一是督促监理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三是加强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开展省级监理岗位资格培训工作,解决工程监理无证上岗,人员不足的问题。
(五)推动监理费专户存储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各地市要采取有
效措施监督建设、监理单位严格按规定取费。严肃处理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走过场、虚假监理、不按规定监理的行为。同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总结大庆市、牡丹江市等地实行监理费专户存储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加强工程监理取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