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关于病历封存的相关文件_卫计委病历书写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43: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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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病历封存的相关文件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20日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章第24-27条对病历的封存与启封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二)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六)转科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八)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十)会诊记录: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十五)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二十)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二十一)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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