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_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15: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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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钟文洪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目前我国的人事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发展也比较晚,相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需要对劳动法制度进行相应改革。使之现在只要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法可依。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公务员和保姆等都可以适用劳动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类型的单位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规范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劳动关系公务员保姆新类型

为应对一些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不断出现,劳动法扩大了人事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使其这些新用工有法可依。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相比较,适用主体和范围有所变化,1、从单位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新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扩大了组织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民间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本着民众为出发点的企业单位;

2、另外还有一个等组织中的“等”指的是既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派出事务所;

3、相比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使用本法,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依照本法执行。如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1

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建立了劳动关系后要有法可依

劳动法扩大适用范围 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法可依。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

当前,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时,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国家正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这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民办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劳动者、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等为应对这些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不断出现,劳动法应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有法可依。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应将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鉴于这些新的情况,劳动法在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1、保姆是否不适用《劳动法》

如果说适用《劳动法》,但是保姆与家庭之间应该是雇佣关系。发生劳动关系

纠纷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但发生人身损害参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保姆个人与雇主家庭之间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何才能将保姆纳入到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之下呢?

其实,保姆与雇主家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代表保姆与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会实践中,家庭雇佣保姆的方式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私人关系,在劳务市场或其他地方直接雇佣保姆,一是通过依法成立的家政服务公司雇佣保姆。前者的保姆除与雇主之间建立了平等民事主体的雇佣关系外,与其他组织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者的保姆与雇主家庭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一般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应当认定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保姆也就自然而然的纳入到了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之中。

2、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并不适用劳动法,而是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条例。行政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例如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他们并不是公务员。

有的时候要具体看什么情况。公务员应该适用于公务员法,但有些情况例外。如果公务员属于聘用制的,在公务员法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中无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劳动法执行。由于工作原因,休息日经常占用。应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工资补偿?从法理上说,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法,公务员更多的是为社会提供劳动(公务公职),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公务员也是公民,也有休息权。

目前我国的人事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发展也比较晚,相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相当于普通法,公务员法相当于特别法。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三、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社会的意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着公平性和稳定性

(《华西都市报》8月19日)报道XX等6位明星竟然被“央视导演”XX骗到美国,从事非法商演。在被拒绝后,XX竟将明星们赶出酒店,使其流落街头。对此,央视《艺苑风景线》制片人XX表示,XX不是《艺苑风景线》正式员工,属于外聘人员,XX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是个人负责,与《艺苑风景线》栏目没有任何关系。

如此“脱责”伎俩实在不新鲜。记得“纸馅包子”这个假新闻曝光的时候,北京电视台第一时间就作出回应,“责任者系外聘人员”。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曾经轰动全国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太原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特别强调,当事人XX根本不是警察,他是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的,“没有授过衔”。还有诸如城管打人了,工商管理人员乱罚款了,最后调查的结果,往往都是“临时工“外聘人员”干的。

这么多年来,在国有企业特别是政府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结果,是大量“临时工”、“外聘人员”的出现,他们干着单位最苦、最累也最“潜规则”的活,还要完成各种各样的“创收任务”,必要的时候,还要“忍辱负重”,担当起“替罪羊”的重任,为单位、企业的声誉作挡箭牌。如果说这种“同工不同酬”是一种劳动力价格的双轨制的话,那么,这种双轨制,也是滋生腐败和潜规则的重灾地。既然正式工不能以慈善的名义“商演”,那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外聘人员”、“临时工”,就完全可以担当起这种“搞钱”的重任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着责任性和保障性

现在,在许多单位,似乎形成了一种这样的定性思维,“外聘人员犯事,单位不用担责”,“外聘人员”似乎也是许多直接领导免责的“避风港”。至于为什么

要雇用“外聘人员”,这些单位又语焉不详,一副“迫不得已”的样子。有人统计,我国保安打人案件中的肇事者,90%都是“黑保安”(临时工)。为什么出事的总是“外聘人员”?事实上,在今天,不论是电视台,还是城管人员,抑或保安部门,真正“战斗在第一线的”,又有几个是正式工?

根据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主要特征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在《劳动法》中,“外聘人员”并没有被区别对待。事实上,根据《劳动法》,临时工、外聘人员已经不复存在,这种叫法根本就是非法的。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只有一个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如果符合这一标准,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劳动者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行为,单位应该担负完全的连带责任。

总结

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在法律意义上,实际上是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所规范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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