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优秀)_劳动法重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13: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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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3)公务员、依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佣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劳动法产生的标志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在劳动实现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具体提供者。

(二)劳动者团体(工会),又称为工会,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三)用人单位,又称为用工单位、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就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

1、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

2、要求劳动者努力提高职业技能

3、要求劳动者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1、平等和择优录用职工

2、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3、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

4、提供劳动者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5、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

6、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的义务

7、配合解决劳动争议

8、保证劳动者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以有共同劳动存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当事人之间特点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为双方当事人预期和设定的权利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虽然也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一般不是双方预期的或设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劳动者利益仍受保护。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续延、变更、暂停和终止的客观情况。1、行为2、事件

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人力政策等方面促进就业。

(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1、平等就业。2、自主择业。

(三)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1、妇女就业保障

2、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3、退役军人就业保障

4、少数民族人员就

业保障。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4、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5、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性等特性。

6、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7、兼有私法与公法性。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用工形式划分1、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2、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3、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

(二)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划分1、录用合同。

2、聘任合同。

3、借调合同。

(三)按照劳动期限划分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公平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4、形式合法;5、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法定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3 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1、按照解除的方式分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2、按照解除条件的依据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预告辞职(1)试用期内预告辞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2)试用期外预告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0、41条规定解除的情形——第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过错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前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破产或撤销、解散而终止合同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

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项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一重劳动关系分两个层次运行的结构。

2、劳务派遣不同于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机构主要职责,仅限于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信息服务。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和特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集体合同,又称为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2、集体协商

3、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4、签字、备案

5、公布。工作时间的概念1、工作时间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3、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休假日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工作满1 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工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享受的假期。包括:结婚假和丧葬假。产假,妇女依法享有的生育假。享有津贴、假期和医疗服务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劳动法》第4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工资,又称薪金、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构成(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具有常规性、等级性、固定性、主干性、基准性等特征。

(二)辅助工资

1、奖金,奖金具有非常规性、浮动性、非普遍性等特征。

2、津贴和补贴 工资形式

(一)工资的一般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年薪。

(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工资

3、停工期间工资

4、学习和培训期间工资

5、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2 条规定,最低

工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2、适用条件。劳动者应当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才享有了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的原则《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货币支付原则2、定时支付原则3、直接支付原则4、足额支付原则 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法律允许代扣工资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2)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要求代扣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3)职工因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而应予赔偿的,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拖欠或克扣工资的程序救济 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同时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 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第四级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劳动法》第60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劳动法》第61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劳动法》第62 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 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劳动法》第63 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64 条第l 款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 年;(3)年满18 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调解

(二)争议受理

(三)调解前准备

(四)实施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其中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效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 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2、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受理(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仲裁准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开庭

(五)和解和调解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六)结案。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裁决效力

1、终局裁决(1)适用范围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司法监督①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②用人单位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其他裁决。当事人对拖欠争议、执行劳动标准争议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特征1、社会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5、补偿性 6、差别性。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一)因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年龄条件,一般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

2、工龄条件,一般须连续工龄满10 年,公务员提前退休须连续工龄满20 年,连续工龄满30 年,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3、其他条件:如个人交费满 15年、办理批准或鉴定手续等。

(二)因离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三)因退职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工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或工龄条件或其它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权利丧失条件

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另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的范围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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