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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着其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绕,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我们知道,矛盾普遍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的始终。形成犯罪的多种原因实际上是贯穿于犯罪始未的多对矛盾,犯罪的形成、发展正是这些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这些矛盾具体再现在: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心理水平的矛盾;不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薄弱的经济水平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的矛盾;低下的社会地位与渴望得到他人尊重的矛盾;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多重的外界约束力的矛盾等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有:
1、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如果受到外疗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发展向反面,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是非观念模糊。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往往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这一时期,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以下两个特征:一是重感情,往往以哥们义气代替健康的友谊,人云亦云,不知不觉造成违法犯罪;二是易冲动。往往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代替行为准则,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3、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互助友爱、无私奉献被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这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客观原因有:
1、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是孩子生活时间最长,对孩子影响最大的第一环境,对孩子的主要不良影响有以下四种表现:(1)家长的生活方式不当或行为不端。(2)家长监护不力。
(3)家庭环境恶劣。如父母离异,孩子无人照管,给孩子心理留下痛苦创伤;(4)家长教育方法不当。这样从对不良行为的“合理感”未经任何思想转化突然变成“犯罪”,成为大众指责的对象,则容易引起孩子剧烈的心理矛盾,随即产生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将孩子“推”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失误。学校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主要场所。但如果教育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学生染上不良习气,甚至违法犯罪。学校的教育失误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教育思想不端正。二是学校监管不力。三是教师职业道德滑坡。
3、社会诱因的侵蚀。社会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社会不良环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诲作用。另一方面,受社会上的小群体的吸引和束缚,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拔。小群体中,参与结伙打架,偷盗勒索、赌博淫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不胜枚举。他们往往重哥们义气,经常一起吃喝玩乐,青少年一旦入伙,难以自拔。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积极提倡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努力构筑社会化的防范体系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策略。《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1条规定:“各级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强调:“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不只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事,家庭、社会各个方面都要来关心和支持。”他还指出:“只有加强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形成一种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年轻一代才能茁壮成长起来。”只有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协调配合,从早抓起,从苗头抓起,抓紧抓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才能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