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工作计划(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第1篇: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
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
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
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
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
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
(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
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
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
(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
(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
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
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第2篇: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1.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2.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3.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1.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2.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三)审计、评估 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3.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4.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
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
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7.保护企业资产 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2.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通知已知债权人
4.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5.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
2.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3.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
4.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5.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2.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3.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4.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1.完成评估确认工作。2.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3.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4.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
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六、工作纪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3篇: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文件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 关规定,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 ****** 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 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 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 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 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 :(一)合法性原则
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 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求是,维护破产 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
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 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 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 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 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 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 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 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 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
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 个方面
(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1.2.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
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3.(1.2.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
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
;时间内,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 3.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
(三)审计、评估1.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
;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 2.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
成财务审计工作;3.4.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
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
废的处理工作;5.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
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四)财务与保障 1.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
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2.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
;3 .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 4.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5.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6.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7.保护企业资产8.协调工作
四、阶段性工作计划
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 阶段
(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 1.2.:
;
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
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 3.4.5.通知已知债权人
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 项工作。2.3.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
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
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 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4.5.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
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
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2.3.4.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
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
(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 1.2.3.4.完成评估确认工作。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
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
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 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
五、工作要求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 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
(二)按时间规定
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 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 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 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 :1.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
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2.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
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
六、工作纪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 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
员,做好保密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 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4篇: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及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全面了解债务人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
2、基于对债务人的全面了解,初步确定清算工作中的重、难点事项; 3、分析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如职工安置、员工上访等); 4、针对以上问题制定预案,寻找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 5、制订全面工作计划,应征求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二)破产清算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算工作的组织纪律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如果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措施难以贯彻,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高,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的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许多事项都有时间的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按照破产清算的时间限制制定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主要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作的计划。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紧张,清算工作的时间又比较长,各种开支也较多,因此,管理人的资金计划应在保证清算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下,尽量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的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的名义刻制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破产清算过程中所有收支均应通过该临时账户,不得座支。六、确定留守人员
(一)债务人的留守人员通常包括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根据债务人的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留守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参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二)留守人员一经确定,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和擅离职守。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它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诉法》第10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留守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回答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有关询问;
2、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协助破产管理人看管债务人财产;4、协助破产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5、协助解决业务上的遗留问题;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可以提请法院外聘相关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包括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报告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拟聘请期限、拟聘请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1、破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5至7人,可以兼职;
2、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破产管理人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各成员按拟定的计划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 3、破产管理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处理管理人内设机构的日常事务,并对组长负责汇报工作;
4、破产管理人其他成员,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的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破产清算的常设机构: 1、资产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的实有数额。编制资产明细表,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等事项。并负责有关资产的清理、保管、评估、变现,以及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负责编制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的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管理、监管工作,保证未了事宜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凭证、帐簿、报表及所有会计档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的审计报告,协助办理资产评估审计、鉴定等事项。持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的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的清户手续。
5、文秘组: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的接管,并负责有关清算文件材料的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有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正常运行。相关的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工作纪律制度。(二)召开会议制度(三)财务管理制度(四)费用报销制度(五)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六)考勤制度(七)门卫管理制度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及职工债权等进行全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核查时应当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及实际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根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二)核查破产企业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工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核查,并根据职工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管理人应当将核查结果报告人民法院,上报的文件材料包括:(一)债务人财产状况、营业状况说明;(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公司涉诉、涉执行及公司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者批准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批准。上报人民法院的报告应附《关于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分析报告》,详细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的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媒体(一般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包括:
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日期、文号; 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
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限,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所有的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存所有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加由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申报债权状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管理人认为需要召开的;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拟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内容; 3、必要时可邀请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债权人的有关咨询;
5、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3、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接受债权人询问; 4、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5、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讨论内容记入笔录。
6、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十七、管理人报酬的异议处理
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也可以根据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预测的基础上,包干确定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或包干金额及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四章破产清算
一、委托审计
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宣告破产之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评估
破产财产变现前,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实事求是地评估资产价值,力求评估结果准确地反映实际价值。
三、委托拍卖
破产财产评估后,破产管理人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拍卖成交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收取买受人应缴的拍卖成交价款,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的移交及不动产过户手续。
四、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管理人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评估价为参考,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变现及追缴对外债权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5、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分配方式、分配步骤、分配提存等); 6、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五、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将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六、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仍不能通过的,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七、公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债务人办公地点进行张贴。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管理人应严格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列明的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将分配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以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最为复杂,在职工安置费用的发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职工安置费用发放的准备工作
管理在发放职工安置费用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核实领取安置费用的职工人数、金额等,制定职工领取安置费用须知,在管理人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张贴,主要是在破产企业公示栏内。
(二)发放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用应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不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发放安置费用前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清算组现场核对、签字后交管理人,管理人据此去银行逐一办理个人账户。
在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同时,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以办理失业登记或重新上岗事宜。破产企业职工在确认个人安置费用数额后,在《安置情况签字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以便管理人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三)职工异议复核
职工对安置费用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告,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安置费用的异议应及时进行复核,研究处理。
(四)对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释明工作
对于经法院裁定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未能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逐一寄发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裁定书,并做好事后的释明工作。
第五章破产终结
一、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分配执行情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终结审计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破产程序执行全过程及破产程序执行的结果进行全面审计。
三、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履职情况
破产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管理人基本情况;(二)破产人基本情况;(三)破产财产及分配情况;(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八)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清算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四、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五、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手续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由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和工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向债务人原登记机关办理债务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六、解散管理人,文书、资料、账册归档
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应在10日内办理注销银行帐户的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提请人民法院解散破产管理人,交回破产管理人公章,在清算期间形成的帐册、文书、资料等也一并交回人民法院。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7日
第5篇:“粮食企业破产财产分配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分配原则
(一)严格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坚持按法定程序予以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三)国有划拨土地不参与分配。
(四)采取二次分配办法。首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每个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统计确定,如果不能保障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破产资产可满足破产费用条件下,启动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第一次分配是对现有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和破产企业现有的货币资产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追讨结束后的变现收入进行分配。
(五)分配过程中,如遇有设定抵押优先受偿的情况,由法院裁决确定。
二、分配顺序
(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1.法院诉讼费及公告费用
2.中介机构费用(含审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
3.留守人员工资、补偿金及保险费
4.清算组成员工资及补助
5.清算组印刷费、复印费、交通费等办公费用
6.不可预见费(包括破产终结审计费、追讨债权费用等)
(二)第一顺序应偿付的债权
1.拖欠的职工工资
2.拖欠的经济补偿金(年粮改后在职人员)
3.04年粮改遗漏人员工资、补偿金及社保费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及医疗保险
5.遗属及 年代精减人员补助
6.工伤人员补助
7.军转干部工资、医疗保险及补贴等费用
8.企业累计欠付社保公司保费及滞纳金
9.破产前企业职工垫付的费用款及利息
10.年粮改时借入的粮改资金及利息
11.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
以上可供分配金额不足以清偿本顺序的债权时,缺口由县政府解决。
(三)第二顺序应偿付的债权
1.破产前企业欠缴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清理后提供)
2.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应缴税款(税务部门直接提供纳税额)
3.应交破产企业以前年度欠交的土地年租金(金额由土地部门提供,纳入本顺序的依据由土地或财政部门提供)
本顺序不能全额清偿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二)第三顺序应偿付的其他债权
前顺序分配后的剩余资金按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度进行比例分配,包括二次分配。
三、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各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大会通过并由县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二)分配方式
清算组(即管理人)采取贷币分配方式将应分配额支付给债权人。
(三)分配款的支付
1.属于企业的债权人要提供清晰、明确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与分配额相同的发票给清算组;清算组将在法院裁定认可后10日内支付;
2.原已知债权人属企业但因解体改制的继承原始债权的要有原始企业的授权;
3.职工债权偿付前,按法律要求和县粮改办意见,组成清查核实工作组,对每个破产企业职工债权逐笔逐项进行清理核对并确认,企业张榜公布10日无异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以现金形式发放。清查核实小组组成人员要在债权确认明细表上签字,债权人领取时要登记身份证并留指印。
4.债权人不提供银行账户或不自行领取的分配额,自偿付日起两个月后,清算组将其分配额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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