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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实践育人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大创”)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的具体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四、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实践项目的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监督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等。“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验收“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各学院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教学科研水平高、有热情、肯投入且具有一定创业背景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和“大创”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在校本科生。其中,创新实验项目以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仅限五年制)学生为主。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以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仅限五年制)年级为主。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始。由学生个人或学生团队向学院提出申请。
一、申请创新训练项目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学生应当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申请项目组的组员一般控制在3-5人,小组成员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且具有明确的分工。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创业训练项目选题要求:项目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商业计划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前景性、风险性、可持续性、经费预算合理,论证充分。项目是学生团队申请,要求团队成员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项目团队申请的组员不超过5人,团队成员必须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成员有明确分工。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团队不超过2个。
三、申请创业实践项目选题要求:项目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方案切实可行。项目是学生团队申请,项目团队申请的组员不超过5人,团队成员有明确分工。聘请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具有经营企业经验的指导教师共同指导。
第八条 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的申请书进行预审、答辩,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学校项目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确定立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一、参加计划的项目组学生要遵从导师的安排和指导,合理地安排课程学习和课外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如果学生在参加计划项目期间受到学术警告或主修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将终止学生参加资格。
二、项目立项后的第二年春季3-4月,学校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且无改进措施确保时间精力投入以达到原计划目标情况下,学校将减少或终止经费资助。
三、在中期检查过程中,项目若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将给予追加经费,并择优推荐优秀项目申请省级、国家级项目。
四、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学生兴趣转移确实需要变更项目计划时,项目组应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于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4周将变更计划项目送学校教务处备案。
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项目组申请提出延期,须在计划截止日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小组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包括如下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各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申请表》,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或者项目创业报告材料等。
二、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学生提出的项目结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答辩和评议,同时提出成果及学分认定意见。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后,根据项目组成员工作表现给予0-3学分,并记录在学生成绩卡。课程为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选修课。
第六章 指导教师聘请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要聘请有热情、肯投入、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承担创业训练的指导教师要求有一定行业背景和创业经验,鼓励企业一线人员参与指导本科生创业训练或直接担任本科生创业训练导师。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双导师制,聘请企业一线人员和本校相关教师担任导师。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个人项目指导教师为1人,集体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2人。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主动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学生保质保量完成计划,监督学生按时完成项目,并取得预期成果。第十四条 项目导师安排应尽可能与本科生导师结合起来。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教学工作量计算。承担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视同承担带队实习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
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如其指导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经学校专家委员会认定后,在其申请职务高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在“985工程”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对入选国家“大创”计划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在预算框架内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大创”项目经费。经费开支项目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复印)图书、资料、药品及器材,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调研及文案策划活动等。院系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按批准申请书中的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条件支持和氛围营造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园要积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任务。特别要为参与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或孵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向参加项目学生开放,同时为申请在实验室开展“大创”项目的学生预留位置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利用短学期邀请知名校友开设“校友创业论坛”,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欲望。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设“企业创新”、“KAB创业基础”、“ 创业管理”、“文化创意产业”、“证券市场与投资”、“ 公司战略经济学”、“ 投资学”等全校性选修课,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学校每年定期举办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举办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学生承担项目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突出成果,在保送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将推荐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参加OAPS(Outstanding Academic Papers by Students)交流计划。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本科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