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计划{内农牧医发【】65号}_导医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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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农牧医发〔2012〕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印发的《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医发[20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商财政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布病等5种动物 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鸡新城疫、炭疽病、狂犬病等3种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牧业 动物疫病 计划 通知

抄 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4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

内蒙古自治区 2012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农业部《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计划。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布病等5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鸡新城疫、炭疽病、狂犬病等3种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疫苗、诊断试剂的订购、保存、组织供应、使用监管,并制定具体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使用环节免疫疫苗免疫效果,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免疫所需疫苗的售后服务和质量责任由定点疫苗生产企业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继续坚持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定期补免。奶牛的口蹄疫一年三次免疫。

(二)组织免疫技术培训。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苏木乡镇及嘎查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

(三)建立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免疫信息的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规范疫苗管理。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加强存放、转运、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保证疫苗的质量,推行疫苗网络化实时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废弃疫苗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健全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机制。

五、疫苗监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动物免疫所需疫苗的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疫苗。

六、经费支持

(一)国家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原办法执行。布病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它疫苗所需经费分级负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疫苗经费监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动物疫病免疫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一)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要按照自治区《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中的监测方法,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厂)、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自治区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自治区兽医工作定点联系督查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

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兽医局备案。

自治区农牧业厅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发展状况,必要时会同财政厅调整本计划。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布鲁氏菌病免疫计划

6、鸡新城疫免疫计划

7、炭疽病免疫计划

8、狂犬病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并定期补免。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H5-H9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奶牛一年免疫3次。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奶牛免疫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排出免疫时间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保证做到一年三次免疫。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和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散养猪: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附件5:

布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免疫地区所有肉牛和羊实施去强制灌服免疫,对经批准地区的奶牛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各地要制定布病强制免疫与溯源灭点相科学合理衔接的免疫计划,适时开展强制免疫。对新生和补栏的牛和羊及时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健康牛和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奶牛、肉牛和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氏杆菌猪2号弱毒苗

五、免疫方法

按产品说明书操作规定逐头只双倍剂量灌服免疫。附件6: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附件7:

炭疽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所有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每年春季集中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国家批准的无毒炭疽芽胞疫苗或第二号炭疽芽胞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附件8:

狂犬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犬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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