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转计划、四源手续、减免费一..._项目备案政府手续

工作计划 时间:2020-02-28 16:05: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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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内资)

申请材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招标方案与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应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申请书及申报表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外资)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6、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7、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8、其他应补充提交的材料。基建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规划部门核发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房地产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7)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工业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教育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医疗机构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信息化工程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7、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三、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备案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申请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四、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 5. 缴纳15-20%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证明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证明; 6. 由银行开具的企业自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不低于年度计划投资的30%); 7.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明; 9.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条件 1.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查意见、方案复函; 2. 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地价款; 5. 建设资金已落实;

6.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明;

五、项目办理正式“四源”接用手续审核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缴纳全部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证明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证明;

6.年度计划的批复;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明;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条件 1.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4. 已按照规定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地价款; 5. 已列入年度计划;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明;

备注: 缴纳地价款超过15-20%的项目,已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四源”接用手续。

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审核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手续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 5.执行经济适用房、房改带危改、绿化隔离带(7号文、20号文)政策的有关证明文件;(危房鉴定报告、征地批复、回迁证明等)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明;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条件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查意见、方案复函; 2.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

3.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4.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房改带危改、绿化隔离带(7号文、20号文)政策规定

七、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单独申报)

申请材料 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时限 1.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核准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2.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招投标政策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4.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6.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备注: 1.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达到《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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