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第三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太原市被征地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市产生被征地农民约三十万人(含“城中村”人员)。如何解决这部分人员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是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先后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4号),建立起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制度,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资金筹集、保障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三十个征地项目的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8364人,收缴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8532.4万元。
一、主要做法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征地时,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材料出具审核意-1-
见;第二阶段是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一)在保障范围及对象方面,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原则上按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测算。征用土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
(二)在资金的筹集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的比例共同承担。
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用地单位按照按各县(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应将养老保险预存款存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预存款专户。
(三)在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方面,被征地农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四类地区设三个档次选择参保,其保障标准最低档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最高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在审核程序方面,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拟用地单位的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等其它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五)在落实保障对象、养老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的方面,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参保方案。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
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初审,三县一市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辖六区和开发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核定保障标准发放。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落实难的问题。根据晋政办发[2009]7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用地单位支付所征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此规定一是未考虑到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征地,其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二是未明确市、县政府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社保费用时,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前失地农民未能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2008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8]48号),建立了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何落实的问题,国家和省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已被征地农民因未享受相应待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现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
根据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仅明确了为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社保费用的资金来源,未对政府补贴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增加用地单位缴纳统一年产值标准2-5倍的社保费用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
(二)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入新农保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已全面展开,明年将实现全覆盖。因此建议,可以按照“待遇叠加、标准有别、分别计算、合并发放”的思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制度体系,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组成,将征地单位缴纳的提高5倍年产值费用计入农民个人账户。这不仅将解决农保制度碎片化的格局,使制度衔接渠道更加顺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承担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