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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招投标市场有关情况的汇报
多年以来,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原则,发挥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招标投标市场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不少招标流于形式,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规避招标等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价值规律,严重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竞争机制的运行,阻碍了招标投标的正常执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招标投标监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人方面
一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搞“量体裁衣”,针对某一内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评分办法。二是授意代理公司设置不公正、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违法发包工程,某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开工后被补办手续。四是规避招标严重。有些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多次设计变更,使基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额不断追加,工程项目的决算价远远超过工程中 标价或预算额,甚至成倍增加。通过不断变更设计,增高楼层,增修裙楼,不断完善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不断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把一些本应招标的施工项目巧妙规避。
五、虚假招标,在目前已是建筑施工队伍业内公开的秘密,各利益主体相互勾结,通过事前精心的暗箱操作,然后“扎扎实实走过场”,公开作秀,“合理合法”地完成招投标程序,使原既定队伍如愿以偿“中标”。
(二)招标代理方面
一是目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招标代理公司近百家,很多都属于挂靠;代理人员业务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基本不懂,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二是有些代理公司在代理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参与运作项目,主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泄露招标投标信息、潜在投标人数量、评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的可能自己会借着便利条件参与投标,然后从中谋取暴利。三是在评标现场存在影响评委独立评审现象,有的“越俎代庖”包揽本应由评标委员会做的工作,甚至出现与评委勾结,私下接触评委、篡改评委打分、暗示诱导评委评审现象,影响评审结果。四是招标代理公司把代理费转嫁到中标人且收费过高。现在的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取,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方能收取。原则上是“谁委托、谁付费”。五是个别代理公司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挂靠公司,中标后转包工程,从中谋取暴利。
(三)投标企业方面 一是“庄家”操纵,相互陪标。这种假招标投标方式就是由一家投标企业“坐庄”,作为拟中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由“庄家”统一制作,拟中标的方案设计完备,而陪标方案故意粗糙混乱;投标报价也由“庄家”精心操作后统一报价,这样拟中标人的报价就最具竞争力,而且使中标的利益最大化或接近业主设置的报价“上限”。这样投标评标,中标人当然是预定的结果,而对这种人人皆知的秘密,不但评标专家无可奈何,监管部门也无法判定其属违规行为。
二是个体“挂靠”,共同围标。由于建筑市场运作所需资金量大,承建利润较高,个别有“相当能量”的人纷纷挤入该行业“淘金”,这些挂靠的个体承包商,有的一人就打几块“牌子”,有的工程项目往往就被几个这样的挂靠承包商共同投标所包围,其中标结果不言而喻,真正有实力的优秀建筑企业又被排斥在外。
三是内外勾结,串通投标。它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内外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排斥其他竞争者而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目的。串标一般也必须有陪标队伍相互配合。
四是工程中标后,个别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
(四)评委存在的问题
一是评委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责任心不强,影响评标结果的科学公正,甚至有些评委打人情分、私下接触投标企业等。二是 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停滞。现在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将评委的组建、初审、动态考核、业务技能培训,由发改委负责管理。评委抽取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负责,使用和现场管理则由不同行政监管部门。评委的评审质量、评标纪律等情况各部门不能很好衍接,导致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停滞,专家疏于管理,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评审随意,不能客观公正等。
(五)市场监管方面
目前,我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部门有市重点项目办、市住建局招标办、市政府采购办。因多头管理,监管体制不顺,监督的程序也不近相同,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企业带来可乘之机,千方百计规避监管;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监管不力,甚至出现中标企业不具备主体资质资格的现象。
二、成因透视
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以上问题的的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体制上不顺畅,政策法规上有交叉,交易监管有盲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仍是沿袭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按行业属性由各系统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一是监管不统一。不少工程项目,同时包含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各类工程,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经贸、电力、政府采购等各主管部门都设有相关专 业工程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有些建设项目还有发展改革部门监管。招投标监管涉及如此众多的行政监管部门,无疑会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二是法规政策的理解执行不统一。同样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国家部委到省、市相关部门各有各的配套实施办法,相似的操作规定不统一,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三是办事程序不统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自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强调要按本部门法规执行,这就容易导致相互扯皮,而且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四是重叠交叉管理。你管我管他也管,结果谁也没管好,出现了“稍公多了翻船”,“和尚多了无水吃”的现象,有的因监管重合而出现矛盾,有的又出现监管遗漏而相互推诿。
2、法规缺陷,监管乏力。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面广,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有的相对滞后,有的存在缺陷。一是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一般是以某一部门为主起草制订,按照自己的标准出台,所考虑的主要是本部门特色,“打架撞车”现象时有发生,体系上比较混乱。二是相对滞后,甚至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加之地区间发展的不均衡,有的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如目前的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企业对其弱点漏洞了如指掌,已研究掌握了一套应对“策略”,弄虚作假时胸有成竹。三是监督不力。有关专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虽最懂行、最知情,但为了迁就代理公司、建设单位不肯监督。
3、机制不顺,利益驱动。从投资主体来看,目前大量国有投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实施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资人,而我国目前的招投标法规又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因此,既可能产生招标人违背出资人意志、侵害出资人权益而“全权代理”,也可能出现招标人只考虑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不能完全代表出资人意志的“擅自委托”,正所谓“崽卖爷田不心痛”,正好自己捞利益。因此,千方百计搞规避招标,想方设法搞虚假招标的现象就不断出现。
4、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不严。一是有形建筑市场欠规范统一。由于各行业的专业工程虽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但各中介机构的运行操作不统一,只要能揽来业务,不惜违规违法,满足各种不合理要求。二是有的中介机构依附于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由于受领导、挂靠单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致使出现人情行为、关联行为、幕后行为,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开展。三是没有形成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体系。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与管理脱节,不良行为处罚不落实。有的中介机构打牌子、挂靠,实质上不符合资质要求;有的不是靠资质和诚信、而是靠关系招揽业务,使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无序竞争状态,也为各种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对策探讨
1、建立综合性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把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分开,由该机构专司监督管理职责,列为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序列,其监管应涵盖建设工程、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国土招拍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产权交易、社会服务交易等多项内容,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成立该监管机构后,由其负责制订配套法规及综合性政策,并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综合性监督管理。这种机构的建立,可起到如下作用:一是打破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部门管理范围重合出现的矛盾,解决了监管重叠和遗漏问题,能使监管程序一贯到底。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职能合并后防止了部门推诿、扯皮,并达到了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使资源配置最大优化。通过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广大企业提供一个获得项目完整信息、公平、有序地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环境。
2、制订完善规范性的监管制度。没有制度的监督是软弱的,因此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严谨、科学的招投标监管程序,严格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监督、中标公示制度、施工合同网上备案审查,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有效的遏制围标、串标现象。监管的重点应是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以及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非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则可以简化、放开。
3、实行招标工作“阳光操作”。实行招标公开制度,即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投标人报名条件、公开评标办法和标准、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开监督投诉电话,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进行。只有让“阳光”照耀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主要环节,才能防止黑幕交易。
4、完善企业资格审查方式。严把资格审查关口,补充完善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办法。一是强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的诚信意识,强调项目经理开标到场,防止借用、挂靠投标。二是建立施工企业投标档案,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对允许个体承包商冒牌投标的,取消或限制其投标资格。
5、创新评标定标办法。积极探索和借鉴“合理定价、抽签定标”。此种办法的难点是“合理定价”,重点是把好投标队伍资质关口,评委只对投标队伍进行合格性评审,凡闯过前面几道关口的投标队伍均可参与抽签定标,谁抽中都有效。这种方法采取“明确资质、严格考察、公开标底、随机中标”方式,加大了随机性,使各种幕后交易变得无效,使工程招投标不再是“雾里看花”。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对全市招投标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2、加大对代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实行“黑名单制度”;
3、由市纪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组成考察组,学习兄弟市的监管体制、监管模式和先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