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处警测警工作汇报(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系统测试工作汇报”。
第1篇: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
(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
(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第三十五条 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
(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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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
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试行)发布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
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 《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 110 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
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
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
报警 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 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 报警服务台 24 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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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
第五条 110 接处警实行 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
第六条 110 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
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 110 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 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七条 110 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
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
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 的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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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 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 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 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 110 报
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
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 110 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
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 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
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
报警服务 110 出警指令 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
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 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 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 第十二条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
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 诉,严格落实
“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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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 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
向 110 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 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 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
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 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 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
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
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 110 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
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 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 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
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 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
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
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 时间核实情况,报告
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
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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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 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 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 报相邻市、县
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
报警服务台应根
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 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
(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 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 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 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 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
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
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 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 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
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 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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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第十八条 110 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
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九条 110 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
力分布和 110 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
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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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第二十条
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
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 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 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 110 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章 现场取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 110 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
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
(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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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 协助。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 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 员进行查缉。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 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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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 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
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 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 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
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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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
(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
(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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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
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3、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 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
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 110 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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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2)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
2、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 基本情况。
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 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 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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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
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110 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
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 110 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 110 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第四章 着装携装
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
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 《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 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
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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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
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
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 GPS 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 110 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 110 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 ,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
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 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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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
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
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 查率要达到 第四十三条 馈率要达到
30% 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严格落实 110 投诉 2
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
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 110 工
工作。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
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 110 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
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 110 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
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
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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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 行。第四十七条 考核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
本规定由郑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第五条 110接处警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110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
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110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2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第十二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严格落实
“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110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
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报警服务台应根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报相邻市、县110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
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第三章 现场取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协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
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
(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
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3、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第四章 着装携装
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
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
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GPS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110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110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110投诉2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馈率要达到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110工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110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110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110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郑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4篇:公安招警专业知识:110接处警工作细则
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接警9—01.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首个接受报警、求助、投诉的单位或者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登记并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说明情况。9—02.接警范围1.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民警对所有报警、求助和投诉,都应当接受并问明情况。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受理下列报警、求助和投诉:(1)报警。①刑事案件;②治安案(事)件;③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④自然灾害、火灾、治安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2)求助。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②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③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④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⑤其他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3)投诉。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9—03.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接处警程序1.接受。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在接受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全程录音,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存储并做好备份,同时遵守下列规定:(1)语言规范。接警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民众使用方言较普遍的地方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接警工作人员也应当掌握并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直接开通外语接警服务,或者通过多语言服务翻译中心协助受理外语报警。(2)文明接警。接警工作人员应当警容严整,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态度热情,语气平和。接警时,应当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接警过程中,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3)问明情况。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快速询问对方姓名、联系电话和其他必要的个人基本情况,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具体地点和位置、案(事)由等。同时,针对具体警情,尽快问明下列情况:①接受案件报警的,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人员伤亡情况。嫌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②接受群体性事件报警的,询问事件的参与人数、规模、人员构成、事由,是否持有器械、发生过激行为,人员伤亡等情况。③接受火灾报警的,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蔓延情况,有无中毒、爆炸等危险情况,相邻单位情况等。④接受交通事故报警的,询问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行驶方向、人员伤亡、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其种类、数量等情况;受理其他事故报警,应当尽快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⑤接受求助的,询问需要救助的人数、事由、危险源等。⑥接受投诉的,询问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等。(4)指导急救。对情况紧急的违法犯罪、灾害事故、人身危险、严重伤病等报警、求助,可以视情告知报警人、求助人有关应急处置办法,指导其救人或者自救。必要时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到场。2.下达处警指令。(1)明确管辖。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向处警单位下达处警指令,应当遵循下列管辖原则:①属地管辖原则,指令案(事)件发生地或者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②就近管辖原则,指令距离案(事)件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对正在发生的紧急警情,应当就近调派警力先期处置。③业务管辖原则,指令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出警。④对管辖暂不明确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待管辖权明确后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2)处置异地报警、求助、投诉。对异地报警、求助、投诉,需要即时派警处置的,应当在接警后按下列情形处理:①对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投诉的,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视情请求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核实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②对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不在案(事)发地,向其本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投诉的,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和其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③对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时,由于技术原因通讯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在问清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④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对发生在境外的案(事)件向境内报警、求助、投诉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将警情通报外事、旅游等相关部门。(3)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紧急案(事)件或者事故报警,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②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或者非紧急报警、求助,应当告知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投诉、报告、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对投诉人、报警人、求助人予以必要的解释。③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置。(4)下达指令。在接受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指令有关处警力量赶赴现场处置。①下达处警指令应当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②处警指令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③对正在发生的紧急警情,在指令有关警种、单位出警的同时,应当按规定上报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④本条第3款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执行。3.分类处置。(1)处置案(事)件。①受理案(事)件报警后,应当根据警情立即调派警力进行处置。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③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应当通知治安卡口、检查站(查报站)、路面交巡警等进行布控查缉。④对跨区域的重大案(事)件,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以视情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事)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保持联系。(2)处置群体性事件。①对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尽快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②对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3)处置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并报告分管负责人。①对火灾事故警情,要根据火灾级别和类别,正确下达首次处警指令,对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地下等火灾应当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进行调度。②对一般火灾事故,立即向消防部门下达处警指令。视情通知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③发现纵火嫌疑的,应当同时指令事发地刑侦部门出警侦查。④农村发生火灾时,在调派消防单位处警的同时,指令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⑤发生山林火灾时,应当先通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其要求派警。⑥对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者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决定调派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或者就近警力协助。⑦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⑧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者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的,应当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并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置。(4)处置求助。①应当及时指令警力处置。②对人员失踪警情,应当及时组织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查找,有被侵害可能的,通知刑侦部门侦查。③对溺水等警情,应当立即指派就近民警携带救援设备到场处置,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力量到场处置。(5)处置投诉。①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正在发生的问题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②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既往发生的问题投诉的,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③对已通过其他渠道投诉的,应当通知或者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④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民警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6)处置涉民族宗教警情。对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7)处置涉外警情。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8)增派警力。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现场局面,请求增援的,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4.信息沟通。(1)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应当了解、收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的先期报告和案(事)件处置完毕后的反馈报告。对重大案(事)件或者性质一时难以判明的案(事)件,进行跟进了解,随时掌握案情进展和处置工作情况。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反馈情况,认真做好记录。(2)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对当天接报、掌握的重要警情信息,应当严格依照重要情况信息收集以及报送工作的规定办理,并定期对警情进行研判,发布预警通报。5.回复、回访。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在必要时将处警结果回复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并回访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6.保密。报警人、求助人、投诉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警、求助、投诉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接处警记录中注明。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严禁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无关人员。9—04.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程序1.接警。(1)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则第9—03条第1款规定受理;所报警情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14—01条或者第47—01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2)应当与110报警服务台使用同一接处警系统。2.处警。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求助、投诉需要处警,或者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处警指令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并依照本细则第十章规定处置。值班所领导应当指派民警及时处置,并加强督促指导。9—05.巡逻民警接处警程序1.巡逻民警在巡逻中接到群众报警、求助、投诉,应当依照本细则第9—03条第1款规定受理,立即向主管单位报告情况,并依照本细则第十章规定处置,将有关情况录入接处警系统。2.巡逻民警在巡逻中接受报警、求助、投诉以及进行处置,应当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9—06.警务督察部门接处警程序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接到投诉,依照本细则第9—03条第1款规定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将有关情况录入接处警系统。9—07.其他部门、人民警察接处警程序1.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民警接到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记录,将有关情况录入接处警系统,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情况,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十章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14—01条或者第47—01条规定受理。(2)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照本细则第9—03条第2款第3项规定办理,属于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14—05条或者第47—04条规定办理。2.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民警现场接受报警、求助、投诉以及进行处置,应当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4条第4款《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令第603号修订)第9条《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9项《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1997年9月10日公安部令第31号)第3条第3项、第13条《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2日公安部令第55号)第31条第1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令第104号)第10条《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4月9日公安部令第116号)第7条第9项、第15条第1款第4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公通字〔2002〕13号)第12条,第44条第2项、第3项,第47条,第48条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公安部公通字〔2007〕29号)第2条第9项、第66条《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03〕3号)第5条第2项《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公通字〔2003〕31号)第2条、第7条、第8条、第14—20条、第22条、第24—27条、第29条、第31—35条、第37—40条《关于大力推进县市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公通字〔2004〕17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公安部公督〔2016〕20号)《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公通字〔2016〕14号)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处警10—01.处警人员、本单位发出的处警指1.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其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令,应当立即处警,不得推诿、拖延,影响警情处置。工作中发现警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指令处置。2.处警警力的配置除遵守本细则第2—01条规定外,还应当与警情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1)对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等,应当安排足够处警警力。(2)现场局面难以控制,需要增援或者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到场解决的,现场处置民警应当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要求增派相应力量,对涉及枪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应当要求治安、消防、刑侦、特警等部门增援。3.处警民警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3条规定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携带人民警察证、执法记录仪等相应的处警装备和工作记录本、有关法律文书。4.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灾和医疗救护技能。10—02.到达现场1.及时出警。(1)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2)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视情尽快处理。2.视音频记录。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对处警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依照本细则第7—03条规定执行。3.报告情况。(1)到达现场后,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2)在处警途中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报警不详等特殊情况,应当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排除阻碍赶赴现场。(3)对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后期处置人员到达后,应当及时向其介绍现场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调查、处置工作。4.表明身份。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执行。5.判断警情。(1)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2)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10—0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1.适用范围。(1)处警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本条规定的处置措施。(2)处置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2.处置措施的种类。由轻到重依次为:(1)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口头命令的强制手段。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2)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3)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4)使用武器制止,是指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3.使用处置措施的基本要求。(1)适度。①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②处置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2)安全。处置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和他人伤亡。4.口头制止。(1)使用条件。①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或者以轻微动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可以口头制止。非暴力方式,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或者逃避等方式拒绝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口头谩骂、侮辱民警以及其他在场人员,但未主动与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发生肢体冲突。②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2)内容。①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②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③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④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⑤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3)用语要求。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4)调整措施。①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②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5.徒手制止。(1)使用条件。①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徒手制止。②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2)使用限度。徒手制止的,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要害部位。(3)调整措施。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6.使用警械制止。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1)依照本细则第4—02条规定执行。(2)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3)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本条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7.使用武器制止。(1)依照本细则第4—03条规定执行。(2)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制服犯罪行为人。8.安全检查。(1)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当场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2)安全检查,依照本细则第11—04条第3款、第4款规定执行。10—04.控制现场1.控制事态。(1)处警民警判明警情后,应当依照前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控制危险物品。(2)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疏散周边或者围观人员。(3)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实行现场管制。2.设置警戒。必要时,依照本细则第4—04条规定设置警戒。3.排除险情。对涉及爆炸、火灾、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警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设置警戒,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排除险情时应当注意:(1)抢救人员。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立即抢救遇险人员,疏散周边人员至安全地带,做好外围警戒。(2)专业排险。对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联系专业人员到场处置。4.保护现场。需要持续保护现场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设置警戒。依照本细则第4—04条规定设置警戒。(2)保护证据。①除抢救人员、排除险情、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②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③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④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并及时依照本细则第10—06条规定提取、固定后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3)持续时间。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需要继续勘验、检查或者需要保留现场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4)报告情况。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5.应对采访拍摄。(1)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民警不得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或者公开发布有关案(事)件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2)现场有媒体记者采访或者群众拍摄执法活动的,应当请其在警戒区外采访、拍摄。对设立专门采访区域的,可以告知媒体记者到指定区域,有专人负责;对未设立专门采访区域的,可以告知媒体记者向公安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提出采访申请。(3)对上级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同意采访的,应当配合做好采访工作。(4)对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而进行采访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①密切关注其动态,依法查验登记其身份信息,告知其采访需要办理的手续。②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他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应对处置或者采访、拍摄活动有碍执行公务的,应当通过口头、广播、举牌等适当方式明示禁止采访、拍摄,必要时可以设围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视情口头警告、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对未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干涉,不得故意遮挡其摄影摄像镜头、采访话筒,不得擅自销毁、删除其视音频、照片等素材,不得扣留记者及其物品。③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控制措施。④对现场媒体记者较多或者相关案(事)件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应当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通报所属公安机关新闻宣传部门处理。现场有境外媒体记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5)对现场群众拍摄执法活动的,依照前项第2目至第4目规定执行。10—05.救治伤员1.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处警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1)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民警身份及联系方式、目前所处位置、现场情况、人员伤亡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上述情况。(2)立即救助伤员。根据伤势危急程度和所掌握的救护知识,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根据需要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救治,或者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由其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救治。2.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1)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成人群聚集的现场,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2)必要时,依照本细则第4—04条规定设置警戒。(3)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尚未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到场的,视情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到场救治。(4)因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5)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6)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10—06.调查取证1.基本要求。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针对现场情况和警情特点,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事)件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行为手段和方式等。2.取证措施。(1)录音、录像、拍照。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法,及时收集、固定和保护现场证据。及时调取监控录像和其他人员摄制的视听资料。(2)询问。及时询问报警人、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来不及或者不便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3)盘问、检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盘问、检查,依照本细则第十一章规定执行。(4)搜集实物证据。对有关涉案物品和违禁品、管制器具进行现场搜索、收集,依法办理扣押、登记手续。对易灭失、易遭破坏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并采取适当方法固定。(5)勘验、检查。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技术部门派员到场。(6)调查线索。及时对有关线索进行登记、调查。3.移交证据材料。主管部门到场处理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给主管部门。必要时,协助调查取证。10—07.现场处结1.结束现场处置。(1)结束案(事)件现场处置。①当场处罚。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行政案件,处警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六章规定执行。②现场调解。对符合现场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处警民警可以进行现场调解。现场调解,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五章规定执行。③当场移交。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④继续办理。对案(事)件现场处置完毕,需要继续办理的,将有关人员和证据带回,依照本细则第10—08条有关规定执行。(2)结束求助现场处置。①救助成功后,确认被救人员身份,必要时联系其家属到现场或者医院,办理交接手续。②穷尽救助手段仍不成功,需要离开现场的,应当报经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负责人批准。③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④救助结束后,有关事项属于民事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结束投诉现场处置。①处置完毕,应当将有关人员和证据材料带回并转交警务督察或者具体承办投诉的部门。②主管部门到达现场的,应当当场移交,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协助现场处理。2.离开现场。(1)清理现场。除现场移交其他部门或者继续保护现场的外,应当清理现场,收集、整理器材装备,撤除警戒。必要时,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专业洗消。(2)带回人员。除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的外,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通知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到被害人(被侵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3)带回证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封、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登记或者妥善看管。(4)报告情况。将处警情况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10—08.后续办理1.报告情况。(1)呈报《接处警登记表》。在本单位《接处警登记表》中记明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中国公考培训高端品牌和地点、警情的基本内容、造成的损失、现场处置情况和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情况等,写明下步处理建议,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2)紧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处警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②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处警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③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伤亡报告。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处警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单位书面报告;异地处置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报告。(4)使用武器报告。处警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向所属单位书面报告。2.调查处理。(1)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异地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处警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调查工作。(3)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公安民警现场处置情况,包括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械、武器等情况;②人员伤亡情况;③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通知家属情况;④调查工作情况;⑤调查结论。(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处警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3.告知处理情况和结果。(1)对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六章、第四编或者第五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原报警人、投诉人;对移交其他主管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将移交情况告知原报警人、投诉人。(2)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三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备查;如三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4.评估处警情况。处警单位和民警应当定期对处警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对重大、复杂、疑难警情的处置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5篇:森林公安机关上半年工作汇报
森林公安局
二○一一年上半年工作汇报
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公安局和林业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县森林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狠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环江林区治安稳定,推进环江林业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把我县森林公安半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今年以来,我县森林公安机关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认真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我局针对民警年龄偏大,部分民警对新知识求知欲不强,不适应现代化办公、办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局领导组织民警参加县公安局举办网上办案及知识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现代办公技能,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人民群众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
(二)、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今年来,我县森林公安民警无违反“五条禁令”现象和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抓好下管一级的派出所管理工作。上半年,我局重视对华山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送工作,指导华山派出所各项工作逐步进入正规化。
(四)严格警用车辆管理制度。根据市森林公安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在全县森林公安机关中开展从2010年2月至11月底止的为期10个月的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进入自查自纠阶段,经过认真查实核对:全县实有在编警车4辆,今年以来,我县森林公安机关没有违法违规使用警车行为,没有在执法办案中违法扣留、扣押涉案车辆行为,保持了我县森林公安的良好形象。
(五)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求,我局于6月11日上午组织全县森林公安民警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活动,将《条令》的内容传达到每个民警,结合“一教育三整顿”的活动的要求,查找民警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梳理,摆查违反《条令》行为,并要求每个民警写学习《条令》心得体会。通过集中学习、讨论,查摆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局无违反《条令》行为。
二、认真开展业务工作,狠狠打击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林区治安稳定。
(一)、认真开展“春季行动”,根据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求,4月至6月,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代号为“春季行动”集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这次行动,我局共出动警力312人次,出动车辆185次,立森林刑事案件7起,其中滥伐林木案2起,森林火灾案1起,破坏生产经营案4起,破获9起(破年内月前案3起),破案率129%,共逮捕8人,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立林业行政案件2起,处理2起,林业行政案件处理率达100%,没收大榕树1株,罚款600元,有效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局重视的历年在逃人员的抓捕工作。上半年,我局积极开展网上追逃工作,经相关部门协助,我局共抓获在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我局无网上在逃人员。
据统计,上半年,我局受理各类案件18起,其中森林刑事案件15起,破获10起,破案率达67%;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起,处理2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处理率达100%;受理治安案件1起,处罚1起,治安案件处罚率100%。共逮捕11人,刑事拘留4人,取保收审4人,治安拘留2人,林业行政处罚3人次,没收大榕树1株,林业行政处罚600元,治安处罚2000元。
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灾区人民伸出援助之手
今年,我国部分地区都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旱灾。灾区人民的不幸遭遇,牵动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我县森林公安民警牢记服务宗旨,情系灾区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慷慨解囊,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县森林公安队伍民警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偏低,队伍的团结协作能力不够高,内务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团结协作能力,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内设机构急需落实。森林公安局内设机构至今尚未落实到位,民警的级别问题得不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3、办公设备紧缺。全县森林公安机关共有电脑4台(其中一台接公安网)、照相机3台、打印机3台。但大部分配置较低、性能老化,无法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要。按2010年自治区森林公安工作要点百名民警配备电脑不少于50台的标准,我县森林公安机关仍缺口5台电脑。
六、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确保我县森林公安队伍稳步发展;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积极开展爱民“大走访”活动,消除民警特权思想;继续关心灾区灾民,牢记服务宗旨。
2、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民警办案质量,强化电脑办公、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办案能力。
3、进一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林纠纷因素纳入工作的视线,积极配合调处部门开展化解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4、认真开展打击犯罪夏季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成效。
5、按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枪支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6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今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围绕部颁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紧密结合建设“数字公安、法治公安、平安”的实际,以示范单位创建为切入点,以实施项目推进为要求,借鉴经验,击鼓奋进,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你追我赶、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今年上半年,全市破获八类主要案件数、逮捕数、劳教数、治安拘留数、刑拘转捕率、起诉率同比分别上升6.8%、11.7%、10%、3.2%、4.5%、14.6%;继续保持了无执法质量一票否决情形、无无罪判决案件、无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案件、无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无刑讯逼供、无省市督办信访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全市治安形势呈现出“五升七无”的良好局面。
一、强推执法主体等级化,办案能力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主体评级。
以健全单位、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为契机,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执法办案能力评级,完善执法主体等级化管理,取消了142名未准入民警执法资格。
二是创新教育培训。
继续推行轮训轮值、远程教学、跟班培训、师徒帮扶等行之有效l 建立健全“按岗定责、民警双聘,目标分解、任务量化,数质并重、计分取酬”的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有34人因执法办案质量不过关被惩扣工作津贴和目标奖2万余元,有4名所长被免职、8名民警落聘待岗。
四、强推执法安全标准化,场所规范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全市场所规范建设任务计划三年完成。
今年力争50%的基层所队达到功能分区规范、接待窗口规范、六室设置规范、警务公开规范、安全设施规范和科技装备规范。
二是明确标准,加大投入。
今年投资500万元新建了46个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已有38个基层所队规范了功能分区。
三是规范装备管理,保障执法活动安全。
今年未发生执法安全事故。
五、强推执法手段信息化,警务创新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源头信息采录,纠正了立案不实。
今年上半年,全市刑事、治安案件100%网上流转,同比立案分别上升48.6%、3.6%,补立年前案件下降了26.8%。
二是规范已建系统应用,提升了警务效能。
各县(区)局纷纷依托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执班备勤规范;依托公安笔录软件,规范讯(询)问行为,即时考评案件质量;依托350兆无线通信系统、现勘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刑侦研判平台等,加强远程执法指导;依托天网工程、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推进科学布警、合理用警、快速处警;通过“网上报案、网上办证、网上咨询”,尽可能便民利民。
三是规范信息维护管理,夯实了基础工作。
年初编印了《警综平台维护管理手册》,正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两比两看”活动,加强信息采录、应用和项目纠错,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四是规范情报信息研判,达到了科学预警。
今年上半年,有效预警102次;利用信息化手段破获刑事案件172起,占破案总数的19%;抓获犯罪嫌疑人140名,缉捕上网逃犯262名,占抓获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8.5%。
六、强推执法问题项目化,整改实效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工作推进项目化,狠抓落实。
年初,再次组队赴江苏南通等地学习后,按照省厅部署,制订了执法规范化建
设实施方案,对38项任务分别落实了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了完成标准及时限,层层签订责任书,逐月交帐、逐月通报。
分局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县局执法突出问题整改机制建设、县局执法主体等级化管理机制建设、县局执法信息化建设、分局执法精细化考评机制建设等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
二是问题整改项目化,务求实效。
在治安乱点整治中,共捣毁14个恶势力团伙,抓获其成员114人,区南岸滨河路、县镇、县镇、县镇治安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电玩游戏涉赌、娱乐场所涉毒、未成年上网等问题,通过突击检查,查处毒品案件16起,取缔电子游戏厅13家、黑网吧11家。
三是信访治理项目化,促进和谐。
进一步完善“3﹢1”大调解工作机制和疑难信访公开处理机制,提升社会矛盾化解实效。
今年上半年,重复信访案件同比下降6%,无进京赴蓉非法信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