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安全工作汇报(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第1篇:国家电网公司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工作“关键词”
一强三优: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业绩优秀。两个转变:转变电网发展方式,转变公司发展方式。
四化工作: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集五大: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集约化管理: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生产,大营销体系。
三个建设: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队伍建设。
四项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一特四大:特高压电网,大水电,大煤电,大核电,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两头薄弱:特高压骨干网架薄弱,配网薄弱。
“三个不发生”目标: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不发生人身伤亡和恶性误操作事故,不发生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
“一流四大”科技发展战略:建设一流人才队伍,实施大科研,创造大成果,培育大产业,实施大推广。
财务集约化“六统一,五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政策,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信息标准,统一成本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组织体系;会计集中核算,资金集中管理,资本集中运作,预算集约调控,风险在线监控。三电:增加售电,争取电价,回收电费。
三资:资金归集,资金融通,资本金筹措。
三节约:节约一分钱,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寸导线。
三化三有:企业化、责任化、业务化,预防有方、监督有效、惩治有力。三严一常:建立严密规章、发扬严细作风、实施严格管理、做到常抓不懈。三通一标: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执行。多经企业“五分开”:管理分开、资产分开、人员分开、业务分开、利益分开。电动汽车发展思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速度超前。
四统一:统一的价值观,统一的发展目标,统一的品牌战略、统一的管理标准。“五个好、五带头”: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党员同志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四好”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
“四强”党组织:政治引领力强、推动发展力强、改革创新力强、凝聚保障力强。“四优”共产党员: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三表”:表面、表层、表演。“三实”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吃一担”吃苦,吃亏,吃气,担责任。
河南省电力公司工作“关键词”
战略方针:夯实基础、提升质量、驱动创新、和合奋进。培育“两态”:良好的组织生态、健康的员工心态(自尊自信、理性科学、务实进取、开放宽容)三个注重:注重传承、注重借鉴、注重创新。三个集向:价值取向、资源投向、激励导向。三条防线:安全生产、廉政建设、队伍稳定。三规:规划、规则、规范。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
三集:项目集群、管理集约、流程集成。三个“长期处于”:“十二五”时期河南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环境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长期处于低信任度、长期处于低增长率。三个“需要时间”:河南公司历史的积淀,需要用时间去化解:河南公司发展的空间,需要用时间去挖掘:河南公司文化的传承,需要用时间去转型。三个早:想的早,醒得早、起得早。三简:简单、简洁、简约。
三戒三宜:戒急躁、戒浮躁、戒烦躁;宜精细、宜精益、宜精密。
管理运营
两全管控:全面计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
两个一切:一切专项任务项目化、一切项目实施团队化。
“五统一”工作准则:统一设计,统一决策,统一标准,统一过程,统一验交。市供电公司两个“三责”:供电直管职责、农电代管职责和集体企业管理职责;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同业对标工作原则:从长计议、诚信对标、传递压力、统筹协调。
农电工作“四个接轨”:规划接轨、管控接轨、考核接轨、服务接轨。产业发展“四个结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业发展“两类资源”:人才与资金、市场对客户。三项基础性普查:储配电网基础资料查核建库及隐患排查;公司各级各类法人、机构、用人、分配基础资料查核建库机问题分析;公司各级各类投资以及各类收费合法合规基础性查核及风险防范分析。
三项专治:小金库自查自纠、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两防两改:防舞动、防污闪、抗冰改造以及南水北调迁移改造工程项目。三项联动:秋检度冬、规划规范、创先争优。
队伍建设
三个建设:机关建设、班子建设和班组建设。
班组建设方针:稳固一线、提升一线、关爱一线。四型团队:学习型、创新型、自律型、和合型。四比争优:比学习、比创新、比业绩、比效能。
四个到位:领导到位、落实到位、协调到位、考核到位。
四个坚持:坚持激发员工创新活力、坚持培育班组团队文化、坚持先进班组典型引路、坚持班组建设常抓不懈。
四个提升:在创建形式上提升、在团队素质上提升、在文化传承上提升、在品牌推广上提升。四个关爱:关爱老人、关爱新人、关爱弱者、关爱一线。
“五好”电网先锋党支部:建设一个好班子、造就一支好队伍、健全一套好制度、形成一种好作风、争创一流好
第2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意见[推荐]
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安全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落实公司党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公司2011年安全工作,明确以下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
(一)2011年安全工作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三个百分之百”要求,紧密围绕公司全局工作,开展“抓执行、抓过程、建机制”安全风险管控活动,强化大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作业过程风险管控,强化直属产业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实现安全生产水平的新提升,为推进“两个转变”、建设“五大”体系、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奠定基础。
(二)2011年安全工作目标
(三)2011年安全工作任务(十二条)
第一条严格落实“三个百分之百”要求。深入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执行。坚持不懈地从思想作风源头抓安全,按照人员、时间、力量“三个百分之百”要求,抓基础、抓基层、抓基本功,严肃安全纪律,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
自抓、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负责,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专业管理,安监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发挥好综合协调监管作用,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保安全。
第二条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以贯彻执行《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基本规范》、《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为抓手,组织开展“抓执行、抓过程、建机制”安全风险管控活动。以活动为平台和载体,梳理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完善安全制度标准,实现安全风险的超前分析和过程控制。加强活动组织策划,落实活动各项部署,针对春(秋)季检修预试、迎峰度夏(冬)、基建技改工程集中调试投产等阶段性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重点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总结交流经验,积极营造氛围,促进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第三条确保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深入研究大电网运行特点和规律,强化运行方式统筹协调与集中决策,完善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策略,做好各级电网继电保护定值协调配合,落实直流控制保护标准化设计和应用要求。加强电网运行监控,抓好检修方式、特殊方式风险预控。加强设备状态监视,开展重要输变电设备特巡检查,落实特高压工程、跨区输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及时排查消除缺陷隐患。进一步加大电网差异化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防舞动、防雷击、防污闪、防覆冰等反事故措施落实,做好
防汛、防台风、防冰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实施作业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作业计划编制和刚性执行,减少和避免重复、临时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承载力分析,从工作组织,人员配置、现场实施等环节,落实作业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现场安全工作管控,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要求,认真执行班前会制度,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执行防误操作规定。深入开展反违章,严肃查纠管理违章、装置违章和行为违章。加强生产作业区域外包工程安全监护,强化抢修作业和小型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中低压开关柜隐患治理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五条深化安全性评价和隐患治理。修订发布安全性评价标准,组织新一轮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启动城市电网安全性评价、重要用户供电安全性评价,深化电网调度安全保障能力评估,抓好查评问题的整改,建立闭环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项目,制定隐患整改计划,保证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实施隐患全面排查、全方位治理、全过程监控,实现隐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六条加强重点城市电网安全管理。强化对省会及其他重点城市供电企业的安全管控力度,推进安全风险管控试点,组织安全生产交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增强公司安全工作的执行力、贯穿力。统筹计划检修、线路迁改、业扩等工作,合理安排重要
用户供电方式,加强重要输变配电设备巡视检查,防止吊车碰线、电缆损坏等外力破坏事件。做好重要用户和重大活动保电工作。深入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电网侧安全隐患治理,做到客户侧安全隐患“通知、报告、服务、督办”四到位。
第七条加强设备安全质量管理。强化可靠性分析应用,完善设备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科学制定设备采购评标规则,规范设备监造工作流程和标准,抓好现场验收、交接试验、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继续执行设备质量事故通报制度,严把设备安全质量关。推行设备状态巡视、分析和状态检修,做好设备大修技改工作,保障设备安全健康水平。结合“五大”体系构建,推进实施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建立设备全寿命、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设备的综合安全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八条加强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基建安全管理策划,实行施工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基建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现场监督检查,做好施工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施工企业、工程现场风险辨识与防控,落实预防坍塌、坠落、触电等重点措施。严格分包单位及人员资质审查,落实项目法人、监理和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农网建设改造工程、小型基建工程、境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格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严防群伤群亡事故。
第九条加强发电、煤矿安全管理。加强发电厂生产运行管理,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预防措施,重点做好大坝、灰坝、发电厂
主设备状态监控。开展发电厂、煤矿安全设施标准建设,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格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培训管理,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管理交流。强化“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等重点工作,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煤矿应急队伍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十条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建设信息安全主动防御体系,抓好智能电网各环节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加强通信网络属地化维护管理,防止通信光缆中断事件。严格信息网接入终端管控,加强信息发布和涉密载体管理,严格执行网站内容审批和发布制度。做好信息系统实时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处置工作。严守保密工作规定,层层落实保密责任,杜绝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第十一条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标准体系,推进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组建网省公司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和公司、网省两级应急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技能培训,组织应急联合演练,推进公司应急培训基地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针对各类自然灾害,及时发布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值守,严格信息报告,适时启动应急机制,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加强交通、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定公司安全检查纲要,组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分析,深入基层一线,督促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和措施。加强安全目标管理和过程管控,完善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办法,抓好安全管理对标和业绩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抓好《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培训考核。坚持“四不放过”,认真组织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执行事故责任追究。
第3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题库
单选题
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自(C)起施行。(第111条)
A.2014年12月1日;B.2014年11月1日;C.2014年10月1日;D.2014年9月1日
2.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A)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条)
A.行政正职;B.主管安全领导;C.安全部门主任;D.分管安全领导
3.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B)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上级对下级;B.下级对上级;C.三级安全网络;D.安全监督体系 4.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D)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安全保证体系;B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D.安全监督体系 5.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C)。(第二十四条)A.生产运维部门B.总经理办公室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后勤保障部门 6.新上岗生产人员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B)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四十一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7.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A)。(第四十二条)A.8学时B.16学时C.32学时D.40学时 8.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D),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A.业务培训B.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紧急救护培训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9.省公司级单位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C)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第四十五条)
A.毎半年B.毎年C.毎两年D.毎三年
10.省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C)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第五十四条)
A.毎半年毎半年B.毎半年每季度C.毎半年每月D.每季度每月
11.离开特种作业岗位(D)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2.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A)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六条)
A.发包方B.承包方C.监理方D.施工方
13.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B)的闭环管理。(第六十五条)
A评估、发现、治理、报告、验收、销号;B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 C报告、发现、评估、治理、销号、验收;D发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验收
14.事故调查应坚持(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第七十八条)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尊重事实、教育为主;D吸取教训、依法严处15.(B)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第三十四条)
A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年度检修计划;D大修、技改计划 16.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C)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第四十二条)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
17.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D)。(第七十一条)
A.安全监督管理体系B.三级网络体系C.事故调查体系D.应急预案体系
18.外来工作人员从事(C)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一〇二条)
A.一般B.现场C.有危险D.系统内
1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D)。(第八十四条)A.供电范围B.设备分界点C.电费电价D.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20.发包方在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B),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九十三条)
A安全教育培训考试;B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C班前会教育;D施工风险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D)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〇八条)
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五年内
22.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C)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七十条)
A.应急培训机制B.应急演练机制C.应急联动机制D.应急评估机制
23.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B)“五落实”。(第六十五条)
A责任、评估、核定、资金、整改;B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 C安全、整改、验收、入库、销号;D安全、评估、资金、验收、销号
24.(A)不属于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第十一条)
A.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B.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D.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5.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B),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四条)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B安全生产委员会;C安全风险管理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2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是(A)的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第十三条)
A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B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 C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主任;D公司各级单位成员
27.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C)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超过10人,10人以下超过20人,20人以下超过30人,30人以下D.超过40人,40人以下 28.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D)机制,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
A.考核B.奖励C.监督考核D.激励约束
29.现场规程宜每(C)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第二十八条)A.1~2年B.2~4年C.3~5年D.5~8年
30.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B)。(第九十条)
A合同职责范围;B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要求 C双方安全职责;D安全施工规范要求
多选题
1.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ABC)。(第一条)
A保证员工人身安全;B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C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D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ABD),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四条)
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B应急管理体系;C安全三级网络体系;D事故调查体系
3.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BCD)。(第五条)
A流程化;B制度化;C规范化;D标准化
4.以下哪项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ACD)(第九条)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B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ABCD)(第十三条)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B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6.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ABCD)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第六十一条)
A.管理规范B.责任明确C.闭环落实D.持续改进 7.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BCD)。(第二十条)
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B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C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D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8.(BC)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A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结果;B安全性评价结果;C事故隐患排查结果;D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9.(AD)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第四十二条)
A变电站运维人员;B检修人员;C配电抢修人员;D电网调控人员 10.(ABC)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A.企业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岗位班组长 1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对(ACD)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第五十二条)
A应急救援基干分队;B安全监督管理;C应急抢修队伍;D应急专家队伍
12.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ABD)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名单。(第四十七条)A.工作票签发人B.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工作许可人 13.以下哪些是班前会的内容?(BCD)(第五十五条)A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B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C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D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
14.当(ABCD)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A上级颁发新的规程;B上级颁发新的反事故技术措施;C设备系统变动;D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
15.具有(AB)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第九十八条)
A独立法人的企业;B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C足够的人员数量;D从事相关业务 16.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ABCD)等现场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A现场考问;B反事故演习;C技术问答;D.事故预想 17.安全奖惩坚持(BD)的原则。(第一〇四条)
A奖励和处罚相结合;B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C表扬和奖励相结合;D惩罚和教育相结合18.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ABCD)(第二十一条)A.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B.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
C.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D.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19.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同时满足(ABC)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五条)A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B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C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D项目安全风险大,不易管控
20.(B)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C)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
A年度技术监督;B年度反事故措施;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D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2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求(ABCD)(第七十九条)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2.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ABD)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第七十三条)
A.应急队伍;B.应急评估;C.应急装备;D.应急物资
23.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两措计划,“两措计划”是指(BC)。(第三十二条)A.安全措施计划B.反事故措施计划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年度综合计划
24.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主要包括(ABC)。(第五十四条)A.年度安全工作会B.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C.安全监督例会总经理月度工作会
25.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BCD)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六十三条)A.年度方式B.临时方式C.过渡方式D.检修方式
26.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ABCD)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一〇六条)
A.规划设计B.招标采购C.施工验收D.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 27.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ABCD)。(第八条)A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B防止发生主设备严重损坏;C防止发生重大火灾;D防止发生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28.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ABD);(第八十九条)
A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B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评价考核要求和流程;D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29.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A)三制(C)”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条)
A工作票、操作票;B应急抢修票、作业票;C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D运行制度、检修制度、维护制度
30.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ACD)
A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C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D公司各级单位应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判断题
1.公司各级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错)
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2.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错)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3.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对)(第九条)
4.安全保障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错)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5.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第十六条)
6.安全保障体系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错)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7.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错)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8.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是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第二十一条)
9.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错)第四十五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10.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对)(第一〇七条)11.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错)第九十九条: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
12.班前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错)第五十五条: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13.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对)(第五十九条)
14.开工前监护人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后即可开工。(错)
第一〇二条: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15.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错)
第七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16.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对)(第九十五条)
17.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连带对承包方进行考核。(错)
第九十七条: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18.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对)(第九十九条)
1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第一〇四条)20.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对)(第十八条)21.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周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月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一次。(错)
第五十八条:“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22.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对)(第八十二条)
23.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对)(第二十三条)
2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第七十五条)
25.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必须单独签订调度协议。(错)
第八十二条: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26.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对)(第九十四条)
27.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需对外来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错)第一〇三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28.可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错)
第一〇二条: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9.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可口头通知有关人员。(错)
第二十八条: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0.事故调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错)第七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
31.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错)
第五十六条: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32.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第六十四条)
33.施工承包方应在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方面,可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错)
第九十九条: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34.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第六十三条)
35.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是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安全目标。(错)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36.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是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对)(第十三条)
37.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后期处置,在处置结束后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错)
第七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38.所属各级单位无需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错)
第八十三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3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可以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错)第一〇九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40.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对)(第三十六条)
简答题
1.公司各级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的周期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答: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年度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2.(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九条)答:(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十条)
答:(1)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2)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5)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6)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4.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是什么?(第九十三条)答:(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2)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4)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如何开展?(第四十八条)
答: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6.班前会和班后会的内容有哪些?(第五十五条)
答: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7.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哪些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第九十二条)
答:(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2)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3)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8.公司各级单位对规程制度如何管理?(第二十九条)
答: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各级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有哪些要求?(第四十二条)答:(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5)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7)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8)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9)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对公司各级单位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是如何要求的?(第六十六条)
答: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第4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
备。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
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4 各类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
合格。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4教育
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
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
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
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1.7电器
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
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
照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
压的电气设备。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
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分管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
施;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
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
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作业,施
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见附录A)。并做好
记录。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
现场的条 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
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填用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A)。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
附录 CB)。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D)。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
业工作票(见附录 FE)。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GF)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
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所
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要
停电的工作。4)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5)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
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4)直流线路上
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5)直流接地极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 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1)测量接地电阻;2)修剪树枝;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2.3.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任务单由工作工负责人许可。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4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2.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应熟悉本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器工作人员。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2.3.11.3工作许可人:1)审查工作必要性;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3.11.4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 1)当面通知; 2.4.3 2)电话下达; 2.4.3 3)派人送传达。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书面手续后,才方可开始工作。2.4.5 禁止严禁约时停、送电。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不需长时间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
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第5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文件于2003年10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网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按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大电网瓦解; 4.主设备严重损坏; 5.电厂垮坝; 6.重大火灾。
第1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特大电网、设备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5.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满足百日安全个数。
第1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内实现的百日安全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容量2000MW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2000~1000MVA的供电企业2个,10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长度1000km及以上的输变电企业1个,1000~500km的输变电企业2个,500km及以下的输变电企业3个。
第14条 网省公司调度部门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第15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第1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7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8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尤其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9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20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21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22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3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第24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6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7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输变电、供电、发电和施工企业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8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技术原则,制订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及在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第34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健康水平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订。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处理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订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放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和220kV变电所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第46条 新任命的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调度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51条 结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委会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有关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输变电、供电、发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性评价。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即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或专家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1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2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生产性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标准化作业”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63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第64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应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第65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应常设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第一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及成员由本企业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各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第66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
2.组织制订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 3.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4.指挥协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
5.报道、通报和发布本企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的进展情况。第67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 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6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下列事故应制订和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1.重大人员伤亡; 2.电网大面积停电; 3.电力设备大范围受损; 4.重要变电所、发电厂全停; 5.重要用户停电; 6.水电厂大坝垮塌;
7.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害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及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订。
第6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和启动按照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要求以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第70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及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发生应启动电力生产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71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72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第73条 电网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4条 电网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5条 电网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6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3.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
4.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5.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6.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7.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第77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78条 电网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一章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9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80条 电网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电网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81条 电网企业应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地区(市)电网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82条 电网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 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献计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第83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网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第84条 电网企业队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第85条公司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企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电网企业对地区(市)电网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建 设 项 目
第86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
第87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8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8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又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任何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有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9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 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 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91条安全权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通告。第9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第9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招聘。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9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职责: 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5. 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9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协调与安全建立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第9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第9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有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第9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出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有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99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有关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10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条10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势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条10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有本单位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第10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纪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极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第10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起符合本规定第103条所列条件;
2. 开工全队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案件人员进行应有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应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4. 合同中规定有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10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伤亡或重伤事故时,有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10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是,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10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有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108条 因承包方主要负责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防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109条 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110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第111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第112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第113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114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115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从严处罚。
第116条 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17条 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电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以技术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施工企业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18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19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120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121条 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22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23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