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河长制工作汇报材料”。
第1篇: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介绍
• •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介绍
发布时间:2011-7-21??????? 文章来源:本网站???????浏览次数:98
次 • ?
重庆境内的河流
一、长江:因大部分流经原四川省(现有683千米
属于重庆),故俗称川江。
(一)川江的支流
北岸有大渡河、青衣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
南岸有赤水河、乌江;川江重庆境内有15条支流。
(二)川江的主要支流有
1.龙河——右岸支流 2.汤溪河——左岸支流 3.长滩河——右岸支流 4.梅西河——左岸支流 5.大溪河——右岸支流
二、嘉陵江(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如入重庆市境。过重庆市合川、北碚、渝北、沙坪坝、江北、渝中等6
个区,至朝天门汇入长江。
嘉陵江在重庆市境内地跨合川、北碚、渝北、沙坪坝、江北、渝中区、九龙坡、永川、双桥等9个区,以及城口、潼南、大足、铜梁、璧山、梁平等6个县,工
15个区县。)
嘉陵江——川江左岸支流
三、乌江又名黔江流域在重庆境内地跨酉阳、彭水、武隆、石柱、涪陵、黔江、南川等7个区县。过三门峡,至涪陵区城东麻柳嘴,汇入长江。乌江——为川江右岸最大的一级支流。
1.甘龙河——乌江右岸支流 2.大溪河——乌江左岸支流 四、重庆境内的其他主要支流 1.綦江:川江右岸支流。
其支流有
(1)藻渡河:綦江右岸支流,在南川和万盛。(2)蒲河:綦江右岸支流,南川、巴南到万盛。2.龙溪河:川江左岸支流。发源梁平,流经垫江想,于长寿区凤城街道汇入长江。
3.小江:川江左岸支流,地跨开县、云阳、梁平、万州和四川开江。
其支流有
(1)南河:小江右岸支流,古城彭水。发源于四川
开江,至开县汗丰镇汇入小江。(2)普里河:小江右岸支流,发源于梁平,过万州,于开县渠口汇入小江。
4.磨刀溪:川江右岸支流,发源于石柱,于云阳汇
入长江。
5.大宁河:川江左岸支流,流域位于重庆市东部,地跨巫溪、巫山二县,主要在巫溪县境内。6.涪江:嘉陵江右岸最大支流。发源于四川省松潘,斜穿四川盆地,于重庆市合川汇入嘉陵江。7.濯江:乌江右岸支流,发源湖北,于重庆市酉阳
县龚滩镇汇入乌江。
8.郁江:乌江右岸支流,发源于湖北,经重庆市黔
江,于彭水汇入乌江。
9.梅江河:洞庭湖水系沅江二级支流、酉水右岸支流。发源于秀山,于秀山县石堤镇汇入酉水。
重庆市河流流域面积分类情况
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405条,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37条(100至1000平方公里包括支流共244条,不包括支流180条---河湖大典),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65条,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39条,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条(长江、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
重庆市区的划分:
共40个区县分为
19个直辖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南岸区;合川区、双桥区、永川区、江津区、万盛区、南川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万州区。
17个县:武隆、綦江、荣昌、璧山、大足、铜梁、潼南、垫江、丰都、忠县、梁平、开县、云阳、城口、巫溪、奉节、巫山
4个自治县:秀山、酉阳、彭水、石柱
关于三线划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电力局关于重庆主城区长江嘉陵江河道“三线”划定情况报告的通知》(渝办发
[2000]61号?2000年5月16日)
重庆的警戒水位为玄坛庙182米,保证水位为185米,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米(百年一遇洪水位)。
10年一遇洪水位(米)以下划定为主行洪区,此区域内严禁任意侵占行洪河道,原有居民住房和生产用房及碍洪阻水建筑物要通过对主城区河道综合整治逐
步拆迁和清除。
10年一遇洪水位(米)至20年一遇洪水位(米)间为限制使用区,在此区域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筑物,不影响行洪的建筑物必须具有防御洪水功能(防淹、防冲、能过水、有撤离通道),住宅建筑地面高程必须
在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20年一遇洪水位(米)至100年一遇洪水位(米)间为控制使用区,在此区域内的改造项目,必须考虑三峡工程后期泥沙淤积水位升高的影响。
主城区3个水文站
主城区的长江干流入境站朱沱水文站位于长江和嘉
陵江汇合处上游150km。
嘉陵江的北碚水文站距两江汇合口上游,寸滩水文站位于两江汇合处下游,作为主城区洪水
控制站
长江干流寸滩站、朱沱站以及嘉陵江的北碚站。
主城区河流沿线的区县
嘉陵江左岸的区有:渝北区、江北区。嘉陵江右岸的区有:沙坪坝区、渝中区。长江左岸的区有: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渝中区、江北区。
长江右岸的区有:巴南区、南岸区。
重庆主城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米)(北碚为5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米);城区沿江防洪护岸工程标准为50年一遇(北碚为2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防洪护岸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按20年一遇执行(按天
然河道水位)。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
(2006——2020)
第六章?? 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
重庆主城位于长江上游三峡工程库尾,长江、嘉陵江交汇处,是一座临江依山建设的山城,银江河洪枯水位变幅很大(一般在30米左右),若仅靠防洪工程措施保护城市的防洪安全,难度很大。在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必须通过法律、行政及防洪系统管理等手段来减少洪灾损失。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是重庆主城区城市防洪措施的必要手段。
开展河道综合治理,保护河岸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 河道治理与流域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对重庆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河道治理要以防洪作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河道的泄洪能力,保障堤防安全,同时稳定河势的河道治理的基本要求。贯彻综合治理与开发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和要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河道治理规划。树立河道治理相协调相统一的思想,把保护优良生态环境作为防洪规划的重要内
容。目前,局部河段存在崩岸和险工险段和浅滩碍航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全面规划和系统治理,逐步加以解决。通过修建防洪护岸工程,可以使崩岸险情得到了一定的治理,河道险工险段得到了一定的保护,河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稳定。同时,在修建防洪护岸工程的过程中,还应对天然河道实施保护,避免人为的破坏生态环境。对于已遭破坏或不利于行洪的河段应进行岸坡整治,修建生态绿化带,构成城市绿色生态屏障,达到既满足城市防洪又确保不破坏生态的目的。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不仅是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前提条件,更是沿江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通过建设防洪护岸工程与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将更有效实现河道的综合治理。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管理河道,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确保重庆主城区防
洪安全。河道的管理
1.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八区内的河道管理按10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北碚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相对独立的乡镇以及农村地区中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2.河道管理
河道市行洪的通道,强化河道管理使提高主城区防洪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宅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岸线利用,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水行政部门批准、施放的“治导
线”执行。
(1)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为河道行洪区(米),不允许任意侵占、开发。该区域内严禁修建一切碍洪阻洪的建筑物,必须修建的码头、桥梁等构筑物,应进行模型试验等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在此区域内的原有居民住房和生产用房及碍洪阻水建筑物,通过旧城改造和对城区河道实施的综合整治之路不了拆迁和清除;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洪水位(米)为城市建设限制使用区,该区域内应以保持天然河岸为主,经论证、批准也可适当修建湿地、生态工程;20年一遇洪水位(米)至5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为城市建设控制使用区,在此区域内不得修建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永久性建筑物,经论证,批准后可修建具有及时拆除功能的临时建筑;50年一遇洪水位至100一遇洪水位(米)之间城市建设可使用区(北碚城市建设可使用区为20年一遇洪水位至5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经批准再该区域修建的建筑物应具有防淹、抗冲和人员、物质撤退通道等功能。
(2)新开发区的居民点的选点和建设,必须选建在重庆(玄坛庙)水位196米高程线以上。(3)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项目和重要桥梁及工程构筑物,应按三峡枢纽工程的要求控制高程,对于确实不能满足三峡枢纽工程控制高程要求的项目,应论证报批。通航河流桥梁,必须按要求留有足够的通航
净空。
(4)为确保重庆山水城市的特点和河道行洪安全,主城区内河流水系不允许封盖。确需改变水系或封盖流域面积小于(平方)的小溪,须在充分论证后,确保不影响行洪和行漂的情况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河道封盖工程防洪标准应提高1——
2挡执行。(5)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防洪标准,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旧引道、旧码头、旧堤防和其他涉河工程,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拆除。汛期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置决定。
防洪总体方案
遵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按照规划原则,采用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总体方案。
1.工程措施
(1)在城区河流两岸修建以保护城市和重要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为主的防洪护岸工程。(2)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进行的情欲、疏浚、改
到等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3)在城市上游有条件的江河上修建包含具有防
洪功能的水库工程。
2.非工程措施
(1)制定法规、完善城市防洪保安体系;(2)依法办事,加强河道管理,确保行洪畅通;(3)建设完善的防洪预警系统,储备防汛抢险物
质;
(4)加大病险水库治理力度、强化水库管理;(5)加强河道空间管制,对其建筑物(构筑物)
进行分级管理。
第2篇: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文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
(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
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
(五)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
【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
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跨度不大于5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度在5~10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桥跨布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单孔跨径小于5m的即为涵洞。根据其6.0.4条关于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10米的跨河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度在25~50米时,应两跨过河。桥梁跨度大于50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16米。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跨布置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2.5 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而预制预应力板梁标准跨径下的最大经济跨度为25m,故提出跨25m的河道一跨过河,跨度在25~50米时两跨过河。(2)《内河通航标准》中提出桥梁跨度规定Ⅶ级航道限制性航道尺寸 4
为直线段双线底宽为16m,而从防洪安全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桥墩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跨径不宜小于16米。
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巡河路,梁底与巡河路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低于4.5m,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净空高度应根据巡河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跨越方式】,《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2条: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如当桥梁采取平交方式跨越河道,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平交口设置交通管制设施),以便在防汛期间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
(2)不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堤防或防浪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梁底高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相应执行《公
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3.2.2条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7.3条的规定。
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墩柱布置1】,桥梁墩柱设置在河道深泓线上,减少了有效的行洪断面,不利防洪安全;承台露出河床或位于冲刷线以上,不仅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而且造成局部流态紊乱,会直接造成堤脚冲刷,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影响极大。
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
【墩柱布置2】,本条对桥墩型式做了一般规定,以减少桥墩阻水和对局部流态的影响;从防洪安全的角度考虑,如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存在夹角,夹角越小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越小,阻水比降低,有利于洪水的下泄。在桥梁工程上,可通过调整桥梁纵轴线,实现其墩柱布置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流向一致。
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和截污管涵等河道建筑物范围内,且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米。
【墩柱布置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护河道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提出此条。
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桥面排水】,对桥面排水处理和布置方式的一般要求。
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同步建设】,《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从保护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用地受到批复工程红线的限制,提出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
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水位观测和桥梁型式】,《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7.2条“跨越河流或海湾的特大、大、中桥宜设置水尺或标志,较高墩台宜设围栏、扶梯等。”
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架空输电线路】,出于杆塔基础的安全和河道安全管理考虑。
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
(二)穿河建设项目
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采用与堤岸正交的下穿方式,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穿河方式和要求】,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5条“水域穿越宜与水域正交通过”,缩短水域穿越长度;《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1条“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障堤岸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安全,方便日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设施的施工,提出本条。
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
(2)建(构)筑物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
(3)如遇岩基河床等其他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穿河管与河道相关建筑物距离】,根据《防洪标准》(GB50501-94)第5.5.2条“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根据穿越工程的类别、工程等级和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从保护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建筑物安全的角度考虑,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如遇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3.输送流体的穿河管道,应在河道两侧设置截流控制设施。4.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线缆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穿河管阀井】,《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2条“生活水源保护地、水域大型穿越工程,输油管道两岸应设置截断阀室。截断阀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不被设计洪水淹没处”。
5.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及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监测设施。
【非开挖方式的施工要求】,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6条“采用顶管法施工修建穿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选择在土质坚实的堤段进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处理”。采用顶管等方式敷设管道的,如空洞尺寸较输送管道或者套管过大,容易产生河床和堤脚塌陷,造成穿越管道受力不均匀和河床堤脚破坏,应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
6.入河排放口水质应达标排放,较大的排放口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入河排放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为避免较大排放口水流对堤岸和河道管理设施的冲刷毁坏,提出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7.穿河建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标识内容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标识】,为方便河道管理,提出穿河建筑物设置标识,标识内容满足河道管理的要求。
(三)临河建设项目
1.与水工程无关的电力电缆、油气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供水、通信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防和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应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临河管线布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以及虽经批准但与防洪、治污无关且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既有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拆除”,对不同使用性质的相关管线提出布置要求。
2.禁止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果蔬等经济作物。
【种植绿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码头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4.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厘米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水位以上。
【布置高程】,对河道亲水平台和临河景观的布置高程作一般要求。
5.临河布置的箱涵和较大管道的检修口,布置应方便检修,其盖板或井盖应牢固可靠,避免水流冲击移位,确保安全。三、附则
1.本意见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码头项目
一、项目概况:
地理位置、规模(泊位个数,吨位,岸线使用长度等)、建设时间(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期)、性质(自备码头[备案制]、经营性码头[核准制],挖入式港池、河岸式)
注意事项:
是否涉及省、市级河道
是否涉及清水入湖,如果涉及,需清水入湖出具同意意见,并盖章
工程是否处于施工阶段,如果是,审查材料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阶段是否在汛期内(4.15—10.15),如果是,审查材料中需提供防汛应急预案。
二、审批前置条件:
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 交通部门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批意见 港航部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注意事项:
港口岸线批复(临时还是永久)如果是临时,无法审批成永久码头 环境影响报告是否包括码头,不包括,则需重新编制环评 国土、港航的选址要求
用地红线也是要标清的,并盖规划局的公章。窗口接收时,进行原件核对
三、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审批前置条件)
3.项目法人要求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请示文件 4.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5.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7.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报批稿)8.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
9.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计标准与措施 11.第三方承诺书
1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4.防洪应急预案
1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16.委托授权书 17.受托人身份证
18.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拟采用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占用水域项目需提供)
20.临时占用水域的,需报送活动起止时间及临时占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占用水域项目需提供)
注意事项:
初步设计方案(报批稿)如包含8、9两项,则可省去8、9项
第三方承诺书:镇政府需出具证明并盖章(如:该工程与周边无利益冲突,特此证明)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中乡镇意见一栏必须签字盖章
名词解释:
防洪安全影响报告:
对(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http://baike.baidu.com/view/678214.htm?fr=aladdin
注:斜体部分是项目也主需提供的,加粗部分是我们要求业主填写的。
第4篇: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文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
(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
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防洪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建管办[2004]109号文”)第1.3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提出,强调涉河建设项目要在可研阶段编制防洪评价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审批。
(五)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非汛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汛期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及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汛期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并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和措施,如遇特殊情况汛期必须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的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
【实施要求】,为避免和减少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的影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细化提出不同施工工期的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就涉河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监督检查,认定不符合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竣工后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备案。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完工建成和验收】,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具体要求(一)跨河建设项目
1.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经论证后,可以涵代桥。跨度不大于5米时采用单孔箱涵,跨度在5~10米时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过流断面按规划河道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桥跨布置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014版),单孔跨径小于5m的即为涵洞。根据其6.0.4条关于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和《公路桥涵标准图集》,结合河道的养护、管理的需要,提出跨度不大于10米的跨河桥可以涵代桥;为减少箱涵中间隔墩的数量,减少其对河道行洪的影响,提出各跨度范围的孔数设置条件;考虑发生超标洪水时箱涵过流能力应较设计标准预留一定富余度,提出过流断面按河道规划断面1.2倍以上进行设计。
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一跨过河。桥梁跨度在25~50米时,应两跨过河。桥梁跨度大于50米时,各跨跨径不宜小于16米。各跨跨径应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桥跨布置2】,(1)桥梁跨越上口宽度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时,如有桥墩设于河中(行洪断面内)将会对堤防安全和河道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根据《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2.5 条规定:当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的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而预制预应力板梁标准跨径下的最大经济跨度为25m,故提出跨25m的河道一跨过河,跨度在25~50米时两跨过河。(2)《内河通航标准》中提出桥梁跨度规定Ⅶ级航道限制性航道尺寸 4
为直线段双线底宽为16m,而从防洪安全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桥墩布置,减少对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提出跨径不宜小于16米。
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巡河路,梁底与巡河路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维护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且不应低于4.5m,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净空高度应根据巡河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跨越方式】,《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2条: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如当桥梁采取平交方式跨越河道,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平交口设置交通管制设施),以便在防汛期间保证防汛通道的畅通。
4.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
(2)不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堤防或防浪墙顶高程;(3)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梁底高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相应执行《公
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第3.2.2条及《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7.3条的规定。
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墩柱布置1】,桥梁墩柱设置在河道深泓线上,减少了有效的行洪断面,不利防洪安全;承台露出河床或位于冲刷线以上,不仅占用河道有效过流面积,而且造成局部流态紊乱,会直接造成堤脚冲刷,对堤防工程的安全影响极大。
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应与水流流向一致。
【墩柱布置2】,本条对桥墩型式做了一般规定,以减少桥墩阻水和对局部流态的影响;从防洪安全的角度考虑,如墩柱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方向存在夹角,夹角越小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越小,阻水比降低,有利于洪水的下泄。在桥梁工程上,可通过调整桥梁纵轴线,实现其墩柱布置沿水流方向的轴线与水流流向一致。
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和截污管涵等河道建筑物范围内,且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米。
【墩柱布置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4.1条规定: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护河道堤防和护岸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提出此条。
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桥面排水】,对桥面排水处理和布置方式的一般要求。
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同步建设】,《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工程用地范围内河段的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从保护桥梁安全出发,结合河道管理的需要,同时考虑到用地受到批复工程红线的限制,提出桥梁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红线范围内河道两岸堤防由桥梁建设单位同步按规划要求建设。
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水位观测和桥梁型式】,《公路桥涵通用设计规范》(JTG D04-2004)第3.7.2条“跨越河流或海湾的特大、大、中桥宜设置水尺或标志,较高墩台宜设围栏、扶梯等。”
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架空输电线路】,出于杆塔基础的安全和河道安全管理考虑。
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
(二)穿河建设项目
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采用与堤岸正交的下穿方式,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穿河方式和要求】,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5条“水域穿越宜与水域正交通过”,缩短水域穿越长度;《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1条“压力管道,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流体的各类管道,宜跨堤布设,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深圳市大部分河道为堤岸结合,为保障堤岸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安全,方便日后河道综合整治工程相关设施的施工,提出本条。
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同时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
(2)建(构)筑物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
(3)如遇岩基河床等其他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穿河管与河道相关建筑物距离】,根据《防洪标准》(GB50501-94)第5.5.2条“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穿越管段应埋设在一般冲刷及局部冲刷深度以下的安全深度,根据穿越工程的类别、工程等级和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从保护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建筑物安全的角度考虑,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2.5m,如遇特殊河段,其距离经论证后确定。
3.输送流体的穿河管道,应在河道两侧设置截流控制设施。4.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线缆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穿河管阀井】,《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243-2007)第3.3.12条“生活水源保护地、水域大型穿越工程,输油管道两岸应设置截断阀室。截断阀室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不被设计洪水淹没处”。
5.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及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监测设施。
【非开挖方式的施工要求】,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第10.2.6条“采用顶管法施工修建穿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选择在土质坚实的堤段进行,沿管壁不得超挖,其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处理”。采用顶管等方式敷设管道的,如空洞尺寸较输送管道或者套管过大,容易产生河床和堤脚塌陷,造成穿越管道受力不均匀和河床堤脚破坏,应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
6.入河排放口水质应达标排放,较大的排放口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入河排放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为避免较大排放口水流对堤岸和河道管理设施的冲刷毁坏,提出设置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7.穿河建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标识内容应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