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工作汇报(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业单位工作汇报”。
第1篇: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中央一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涉及行政机构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管理。
第2篇: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冯 达
【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2.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3.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1.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2.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3.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辽宁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二是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将政府部门存在的空余编制和因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调剂给用编单位,用以消化接收人员。
在改革过渡期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控制行政编制使用数量,一是对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行“退一减一”的管理方式,以削减编制规模。二是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的规定,只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事业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中来,对于无法通过考试和不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可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制度等方式解决有关人员的身份问题。
近日中央九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级机关挤占乡镇一线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对上提调剂使用乡镇编制有了严格限制。如何在遵守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完成好事业单位改革任务,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应当抓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仅要理顺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更要在此次乡镇体制改革中核定乡镇一线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编制,要把一线行政编制作为一条红线,不能找任何理由予以突破。另外,已经享有行政编制身份的优秀乡镇公务员,在一轮又一轮的遴选考试和正常的人事调动中不断流失。乡镇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依赖长期在当地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人员和政府雇员。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客观上存在着调剂乡镇行政编制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探索“有偿调剂”制度。把乡镇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和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对于大量从事乡镇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应该积极探索通过专项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普通公务员考试予以加分的照顾政策。当然,如何厘清这部分人员是比较难的问题,这需要当地的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确认,以保证公正性。
二是要探索“有偿回报”制度。使用乡镇编制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对乡镇有偿“回报”。当然“回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就本文所要探索的是录用考试和人事调动方面的“回报”,无论是省级、市级还是县级部门,只要跨层级使用了乡镇行政编制,都应该在自己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所调剂乡镇中选用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表现优秀的人员。当然,选用程序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三是要探索“下放管理”模式。对于那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由于其编制规模大,省一级政府的空余编制难以解决其现实需要,同时根据其日常的管辖范围来看,也确实存在着分地域管理的现实问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在地级市设有工作机构,但是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都由省级部门保障;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原本就设置在地级市。这样,应该探索机构“下放管理”,一方面减轻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为从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四是应当赋予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调剂使用权。目前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需要中央审批,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需要省政府审批。地方编制无论是纵向跨层级使用还是横向跨部门使用,都是地方性事务,应该适当的给予地方权力,尤其对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来说,更需要拥有这样的调剂权来保障全省的各项改革任务,尤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关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问题
按照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性法规能否成为授权依据引起了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视。辽宁省也有大量事业单位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比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探讨,实际上就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问题的探讨,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1.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容
我国《宪法》对中央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未做细致区分,实际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确认的是《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行,地方性法规制定执行性法规。这类法规的制定,必须要以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不能有任何“超越”权限范围的条文。为方便起见,下文称之为执行性地方性法规。
二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保留事项总共有十项:(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事项。
三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有些事项纯属地方性事务或具有地方性特色的事务,比如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的地方规定就属于地方事务,一般来说,该事项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2.执行性地方法规授权之探讨
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探讨主要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例进行分析。《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从以上来看,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授权的余地。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保留事项中除有关犯罪和刑法,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力剥夺和限制人员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也可以对其他法律保留事项采用执行性规定。
3.创设性地方性法规授权之探讨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在尚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处罚权力,同时可以赋予授权主体行政职能。但是,有一个疑问不得不说,就是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某种权力的情况下,是不是地方性法规都有创设权力,这实际上就是问上述那些地方性法规处罚创设权力到底是来自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来自于法律事先规定地方性法规拥有此项权力。这涉及到授权立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独立立法权的问题。行政法理论认为,基于授权立法的合法性,是可以承认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力的。这里有必要强调一点,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创设权,不能再进行授权。但是授权立法并不能作为地方性法规独立立法权的依据,要考察其是否有独立立法权,主要应研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其是否有独立的授权地位。
笔者认为,地方性法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独立意义上的立法权,也就是说其并没有凭借自身的立法地位予以规定行政职能的权力。因为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都是暂时的,当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加以规定并发生适用冲突时,地方性法规是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这种立法模式来源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不得不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当前各地方为发展的需要,都制定了某些相抵触的法规。原因就是地方事权范围太小,导致地方违法行政。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立法权与普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并不一样,《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与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情况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这样就存在着事业单位根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授权规定承担行政职能的情况,而这种变通规定也有可能与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继续深化,有关问题的探讨还远没有结束。以上就是本人对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问题的思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单位: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3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大家好!
按照今天座谈会要求,下面,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行政事业单位343个,其中行政单位37个,事业单位276个。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12.6亿元。县财政局内设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明确有分管领导,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配置、处置、调拨、资产网络系统管理等工作。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项资产管理均按相关制度、办法、标准执行。
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已全面做到了管理有机构,机构有人员,人员有职责,执行有标准,办事常态化、制度化。
二、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我们依据中、省、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标准和程序。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业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机制
近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等办法、通知、标准、方案、制度等。以上所述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极大地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绩效。
2、全面履行职能,积极推进工作
一是加强资产配置管理。目前我县各单位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我县《资产管理配置办法》和《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国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二是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资产处置均严格执行《凤翔县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凡涉及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出售等处置事项,均应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对大宗资产的出售,还应报县政府批准,由申请单位、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门资产处置小组,通过市场化的形式,公开拍卖,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拍卖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近年来,我县体育场、招待所、中医医院等房地产处置,党政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
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所用,必须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经营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经营收益应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管理。随着近年来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学校、单位搬迁等,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许多闲置房地产。2017年来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基本弄清了这部分闲置资产的底子,除一部分划入了凤翔县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外,其余资产也明确了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规范了管理行为。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2014年,我县财政、审计、监察三部门联合对全县各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在每年例行的财政监督检查中,将资产管理做为一项内容,每年都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单位整改,对严重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罚。
六是认真完成省市安排的工作任务。(一)按时完成每年的资产更新数据上报;(二)完成2016年清产核资工作;(三)编报完成2017年经营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四)完成检、法两院上划涉及的清产核资工作;(五)积极参与车改,完成了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也正在进行当中。
三、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力量薄弱。从局机关到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力量单薄的问题,制约了业务工作的时效性。
2、在资产配置环节,我县个别单位不能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超规格、超价格、超数量问题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部分单位未经审批,自行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个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不及时,个别单位资产长期不进行盘点和清查,出现了账实不符现象。
4、资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参差不齐,操作技术水平不高。四、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全面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配置和处置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没有发生任何有悖于上级精神的违纪违规事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障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
对市上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有以下两点:
(一)建议市上制定一个更加全面细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尽最大限度扩充配置目录范围,能将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特种设施、设备的配置目录纳入其中。
(二)优化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一是将配置审核能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简化信息系统后台管理功能,方便基层调整;三是加强对资产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操作水平。
第4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 1
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
(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
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发生国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理。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土地出让手续时,未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
(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我县印发了《沽源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搭建平台、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我县124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安装并运行了财政部门统一配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所有固定资产
数据和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实现了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通过对软件的“登记、申报、查询、分析、统计、审核、处置”等系统功能,基本实现对全县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会计制度不规范、不明确。一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从核算上对经费的收入、支出账都算的很明白,但对资产的增加、减少核算不严肃、不规范,往往是一支了事。尤其是基建工程完工,不能及时按照基建财务的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进行资产移交,将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二是执行会计制度不明确。表现在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记入国有资产,按基建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的资产也能按要求记入国有资产,但有一部分资产尤其是涉农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在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大多没有按国有资产进行反映,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
(二)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有些单位由于开支渠道不同,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列入固定资产账,这样就有一部分资产成了账外资产,无人管理,处置时不上报、不审批;有些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资产,不入账,视为己有,用完了自行处置;有些单位拆迁、报废资产,不报告,不办手 4
续,有账无实,致使国有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管理混乱
(三)日常管理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一是日常管理不完善。通过资产清查了解到,虽然大多数单位设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但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记账的问题。有的单位只设总账进行核算,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乡镇政府机关大多数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不完善。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单位虽然根据县政府安排进行了资产调整,但相关单位没有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单位无法进行账务核算。清查中还发现,尚有部分单位没有根据上次资产清查的结果及时进行调账。
(四)职责缺失,配置资产的职能无法落实。从目前的管理模式看,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只行使资产的处置权,而没有真正落实资产的配置职能,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谁想买啥就买啥,造成资金开支增大,形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浪费;在资产调剂方面,有些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过剩、闲置,而有的单位没有办公用房,设备紧缺,还要政府拿钱租赁办公场所。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
(五)监管手段单一,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于实际。目前,我县国资管理部门用于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基本局限于资产处置环节,而无法管理单位的资产“入口”。同时,各单位的资
产管理是否到位,并不影响财政资金分配部门对他们的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管理的好与坏,对下年底资金预算没有影响,无形中使单位只注重资金管理,注重资产的购进,而不在管理上下功夫。致使各单位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六)经营性资产和收入管理需要加强。事业单位由于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积累了规模相当大的经营性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预算执行监督、财会管理没有与经营性资产监管相结合;二是经营性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目前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但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如单位经营性收入的具体范围界定不清;对经营性收入的征收主体尚不明确;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后,其支出管理尚不明确等。
(七)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管理越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单位,尤其是主管部门越权擅自行使本应属于财政部门行使的资产管理权,随意报废资产、随意调拨资产、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还有部分单位办公用房临街,单位擅自将门面房对外出租,租赁费自行支配,没有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加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严格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资产配置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紧密结合,加大对各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强化管理职能。管理职能到位是管好行政事业资产的前提条件。县政府应明确将资产的配置,调剂职能真正落实到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明确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各行其职,以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三)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以资产产权管理为基础,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以资产处置为关键一整套可行有用的制度办法。
(四)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难点。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房产统一管理、公开招租的制度,防止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完善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单位使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产生的收入都应做到
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同时,资产经营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杜绝隐瞒、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资产经营收入。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与纪检、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一起加大监督力度,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纳入日常审计、监察范围,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对那些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无视管理法规,随意购置、处置国有资产,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隐瞒、逃漏国有资产收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5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
(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发生国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理。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土地出让手续时,未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
(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我县印发了《沽源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搭建平台、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我县124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安装并运行了财政部门统一配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所有固定资产数据和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实现了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通过对软件的“登记、申报、查询、分析、统计、审核、处置”等系统功能,基本实现对全县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会计制度不规范、不明确。一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从核算上对经费的收入、支出账都算的很明白,但对资产的增加、减少核算不严肃、不规范,往往是一支了事。尤其是基建工程完工,不能及时按照基建财务的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进行资产移交,将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二是执行会计制度不明确。表现在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记入国有资产,按基建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的资产也能按要求记入国有资产,但有一部分资产尤其是涉农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在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大多没有按国有资产进行反映,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
(二)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有些单位由于开支渠道不同,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列入固定资产账,这样就有一部分资产成了账外资产,无人管理,处置时不上报、不审批;有些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资产,不入账,视为己有,用完了自行处置;有些单位拆迁、报废资产,不报告,不办手续,有账无实,致使国有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管理混乱
(三)日常管理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一是日常管理不完善。通过资产清查了解到,虽然大多数单位设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但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记账的问题。有的单位只设总账进行核算,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乡镇政府机关大多数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不完善。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单位虽然根据县政府安排进行了资产调整,但相关单位没有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单位无法进行账务核算。清查中还发现,尚有部分单位没有根据上次资产清查的结果及时进行调账。
(四)职责缺失,配置资产的职能无法落实。从目前的管理模式看,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只行使资产的处置权,而没有真正落实资产的配置职能,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谁想买啥就买啥,造成资金开支增大,形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浪费;在资产调剂方面,有些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过剩、闲置,而有的单位没有办公用房,设备紧缺,还要政府拿钱租赁办公场所。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五)监管手段单一,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于实际。目前,我县国资管理部门用于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基本局限于资产处置环节,而无法管理单位的资产“入口”。同时,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是否到位,并不影响财政资金分配部门对他们的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管理的好与坏,对下年底资金预算没有影响,无形中使单位只注重资金管理,注重资产的购进,而不在管理上下功夫。致使各单位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六)经营性资产和收入管理需要加强。事业单位由于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积累了规模相当大的经营性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预算执行监督、财会管理没有与经营性资产监管相结合;二是经营性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目前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但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如单位经营性收入的具体范围界定不清;对经营性收入的征收主体尚不明确;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后,其支出管理尚不明确等。
(七)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管理越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单位,尤其是主管部门越权擅自行使本应属于财政部门行使的资产管理权,随意报废资产、随意调拨资产、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还有部分单位办公用房临街,单位擅自将门面房对外出租,租赁费自行支配,没有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加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一)严格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资产配置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紧密结合,加大对各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强化管理职能。管理职能到位是管好行政事业资产的前提条件。县政府应明确将资产的配置,调剂职能真正落实到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明确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各行其职,以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三)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以资产产权管理为基础,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以资产处置为关键一整套可行有用的制度办法。
(四)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难点。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房产统一管理、公开招租的制度,防止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完善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单位使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产生的收入都应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同时,资产经营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杜绝隐瞒、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资产经营收入。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与纪检、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一起加大监督力度,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纳入日常审计、监察范围,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对那些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无视管理法规,随意购置、处置国有资产,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隐瞒、逃漏国有资产收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6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
篇1
我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清查、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等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现将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我县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政局内部专门设立国资股负责管理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财政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总体思路,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单位申请—政府(财政)批准—财政拨款—政府采购(或构建)—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业务流程。
二、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行程序
(一)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工作相结合,国家投资项目经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或政府采购物质供货后,将批复决算或物质采购的情况同时通知国资股,由国资股及时监督单位将已完工程或采购物质记入固定资产。
(二)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摸清家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去年我们对全县124个单位展开了国有资产全面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首先让单位自查,并把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采用深入到每个单位对会计账簿与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询问的方式,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帐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采取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资产闲置、处置数量较大的单位及单位的大宗资产(如车辆、房屋及土地)进行重点清查,对土地、房屋建筑物采取现场测量与查看相关产权证件相结合,进行重点核实。通过清查,我们掌握了相关单位资产的具体情况,使单位的资产真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为处置、出租或调剂闲置资产提供了依据。(三)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步署,我们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占有单位结合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和卡片账,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在发生国有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理。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土地出让手续时,未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
(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我县印发了《xx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搭建平台、科学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我县124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安装并运行了财政部门统一配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所有固定资产数据和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实现了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通过对软件的“登记、申报、查询、分析、统计、审核、处置”等系统功能,基本实现对全县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监管。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会计制度不规范、不明确。一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从核算上对经费的收入、支出账都算的很明白,但对资产的增加、减少核算不严肃、不规范,往往是一支了事。尤其是基建工程完工,不能及时按照基建财务的要求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进行资产移交,将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二是执行会计制度不明确。表现在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记入国有资产,按基建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形成的资产也能按要求记入国有资产,但有一部分资产尤其是涉农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在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大多没有按国有资产进行反映,造成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二)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有些单位由于开支渠道不同,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列入固定资产账,这样就有一部分资产成了账外资产,无人管理,处置时不上报、不审批;有些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资产,不入账,视为己有,用完了自行处置;有些单位拆迁、报废资产,不报告,不办手续,有账无实,致使国有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管理混乱
(三)日常管理不完善、账务处理不及时。一是日常管理不完善。通过资产清查了解到,虽然大多数单位设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但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记账的问题。有的单位只设总账进行核算,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乡镇政府机关大多数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基础工作和日常管理不完善。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单位虽然根据县政府安排进行了资产调整,但相关单位没有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单位无法进行账务核算。清查中还发现,尚有部分单位没有根据上次资产清查的结果及时进行调账。
(四)职责缺失,配置资产的职能无法落实。从目前的管理模式看,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只行使资产的处置权,而没有真正落实资产的配置职能,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谁想买啥就买啥,造成资金开支增大,形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浪费;在资产调剂方面,有些单位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过剩、闲置,而有的单位没有办公用房,设备紧缺,还要政府拿钱租赁办公场所。资产使用效率低下,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
(五)监管手段单一,资产管理手段落后于实际。目前,我县国资管理部门用于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手段主要是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基本局限于资产处置环节,而无法管理单位的资产“入口”。同时,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是否到位,并不影响财政资金分配部门对他们的年度资产预算安排。管理的好与坏,对下年底资金预算没有影响,无形中使单位只注重资金管理,注重资产的购进,而不在管理上下功夫。致使各单位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六)经营性资产和收入管理需要加强。事业单位由于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积累了规模相当大的经营性资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预算执行监督、财会管理没有与经营性资产监管相结合;二是经营性收入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目前虽然明确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但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如单位经营性收入的具体范围界定不清;对经营性收入的征收主体尚不明确;经营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后,其支出管理尚不明确等。
(七)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管理越位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单位,尤其是主管部门越权擅自行使本应属于财政部门行使的资产管理权,随意报废资产、随意调拨资产、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还有部分单位办公用房临街,单位擅自将门面房对外出租,租赁费自行支配,没有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四、加强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严格国有资产配置。坚持资产配置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紧密结合,加大对各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强化管理职能。管理职能到位是管好行政事业资产的前提条件。县政府应明确将资产的配置,调剂职能真正落实到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明确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各行其职,以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三)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以资产产权管理为基础,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以资产处置为关键一整套可行有用的制度办法。
(四)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难点。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房产统一管理、公开招租的制度,防止低价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完善资产经营收入管理制度。单位使用有形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产生的收入都应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收取。同时,资产经营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杜绝隐瞒、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资产经营收入。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与纪检、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部门一起加大监督力度,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纳入日常审计、监察范围,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对那些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无视管理法规,随意购置、处置国有资产,低价处置国有资产,隐瞒、逃漏国有资产收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篇2
各位领导:大家好!
按照今天座谈会要求,下面,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汇报。一、基本情况
截止20xx年x月x日,全县共有行政事业单位343个,其中行政单位37个,事业单位276个。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12.6亿元。县财政局内设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明确有分管领导,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其职责是专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配置、处置、调拨、资产网络系统管理等工作。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各项资产管理均按相关制度、办法、标准执行。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已全面做到了管理有机构,机构有人员,人员有职责,执行有标准,办事常态化、制度化。
二、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我们依据中、省、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标准和程序。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做出了一定的业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1、强化制度建设,创新管理机制
近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等办法、通知、标准、方案、制度等。以上所述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极大地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行绩效。2、全面履行职能,积极推进工作 一是加强资产配置管理。目前我县各单位资产配置严格按照我县《资产管理配置办法》和《办公类资产配置标准》执行,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国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二是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资产处置均严格执行《xx县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凡涉及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出售等处置事项,均应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单位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对大宗资产的出售,还应报县政府批准,由申请单位、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组成专门资产处置小组,通过市场化的形式,公开拍卖,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拍卖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近年来,我县体育场、招待所、中医医院等房地产处置,党政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三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所用,必须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经营合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经营收益应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四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管理。随着近年来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学校、单位搬迁等,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许多闲置房地产。20xx年来我们组织力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基本弄清了这部分闲置资产的底子,除一部分划入了xx县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外,其余资产也明确了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规范了管理行为。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20xx年,我县财政、审计、监察三部门联合对全县各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在每年例行的财政监督检查中,将资产管理做为一项内容,每年都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单位整改,对严重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罚。
六是认真完成省市安排的工作任务。(一)按时完成每年的资产更新数据上报;(二)完成20xx年清产核资工作;(三)编报完成20xx年经营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四)完成检、法两院上划涉及的清产核资工作;(五)积极参与车改,完成了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的处置也正在进行当中。
三、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力量薄弱。从局机关到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着人员不足,力量单薄的问题,制约了业务工作的时效性。
2、在资产配置环节,我县个别单位不能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超规格、超价格、超数量问题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部分单位未经审批,自行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个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不够健全。未明确管理人员职责,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不及时,个别单位资产长期不进行盘点和清查,出现了账实不符现象。
4、资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参差不齐,操作技术水平不高。
四、对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全面做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资产配置和处置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没有发生任何有悖于上级精神的违纪违规事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障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对市上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有以下两点:(一)建议市上制定一个更加全面细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尽最大限度扩充配置目录范围,能将行政事业单位必需的特种设施、设备的配置目录纳入其中。
(二)优化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一是将配置审核能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二是简化信息系统后台管理功能,方便基层调整;三是加强对资产信息系统的操作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操作水平。篇3
近年来,各行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构建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信息系统、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但是,通过审计,特别是近期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项目的审计,我们发现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责任主体缺失,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一)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务管理工作,主要业绩体现在办事的效率和成效上,资产管理只是附属的工作事务,单位拥有的资产主要是作为办公使用,数额较小,因此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管理重视不够,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和明确的资产管理责任人,在日常固定资产管理中就会出现重复申购、各科室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管理混乱的情况,从而导致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物的保管主要是具体使用者,资产使用状况、保存情况等单位不是很清楚,主要看使用者的责任心和爱护程度,单位也没有形成资产的计划管理、职责分工、定期盘点的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按预算安排资金,资金拨付后并没有进行跟踪管理,对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严重脱节,只要单位在年终报表中反映了资金拨付情况,如资金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即算通过,至于形成的资产如何管理、是否完整入账核算并不过问,致使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目前,虽然初步有一套绩效评价体系,但针对性和适用性还有待提高,绩效数据主要靠行政事业单位自己上报,财政部门难以逐一进行核对,存在监督不主动、不经常和评价过程形式胜于实质的问题。
对于国资管理部门来说,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点多线长,存在形式多样,分布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国有资产管理者很难对资产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资金由财政拨付,土地由国土部门划拨,前期建设项目和采购过程国资管理部门并没有参与,而形成的有些资产不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和管理,如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往往建设单位不一定是建成后资产的管理者或使用者。特别是拥有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行政机关,资金由单位拨付到下属部门或企业,下属单位或企业如何核算往往不再跟踪,有时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都难以分清。相关部门如没有将资产情况报到国资部门,国资部门就不了解情况,也没有主动调查了解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国有资产情况,因此国资部门由于没有介入资产管理过程,这些资产就处在国资部门的监管之外。
(二)财务核算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人少事多,特别是一些小的部门,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由办公室人员甚至是驾驶员等兼职处理单位财务,财务知识、财经法规掌握不全面,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资产,只是财务在核算时按规定登记账务,不能完整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对购入的、自建的、无偿调入的、接收捐赠的资产不能及时计价、验收、入账,因此往往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
许多单位对应收账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措施不力,造成账务不清、责任不明,没有建立一套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账款长期不进行清理,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报账、回收、催收等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对已形成的应收账款催收不力,人员变动时交接、责任划分不清,有的金额较大,年限较长,领导和经办人员已换了几任,接任的人新官不理旧账,怕得罪人,所以长期挂账,容易造成损失和违纪违规问题。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单位资产处置、报废时要按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有关部门由于情况不清,又没有专门做深入的调查了解,怕贸然批复处理造成资产损失,不愿承担责任,许多时候不作明确批准,资产管理单位也不敢擅自做账务处理,部分资产已无法使用或已经不在,但财务账上依然存在,形成账实不符;部分单位的资产已经损失或由于技术进步应进行淘汰报废,却一直疏于管理,未及时申请核销,虚增了资产。
二、管理建议
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完善管理制度是根本保证。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拨付项目资金的管理
目前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资金,而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特别是各预算单位未入账的资产,因此,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并进行严格审查,以存量控制增量;财政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的跟踪机制,加强监督,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构建资产管理体系,预算资金用于物资采购、项目建设的,应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送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单位账务核算;充分发挥内部机构如预算、采购、基建等职能作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的资产台账,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
(二)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管理应负主体责任
加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配套制度,各单位作为项目主管或资产采购部门,应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做到账实相符,对建设项目形成或采购的资产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做到资产权属清晰、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登记。首先要有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做好日常性的管理工作,把好采购、登记、维护、报损等关口;其次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让相关人员掌握资产取得、核算、管理、处理的相关法规规定,这里的培训不仅是单位财会人员,也要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才能做到规范管理。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要注重资产的使用管理,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对往来长期挂账,未进行及时对账、清理和清收的问题,应制定相关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定期对往来账户进行核对、清收,做到应收尽收,以免形成呆账、死账,造成国有资金流失。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情况
财政的资产管理职责不能完全涵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因为会出现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交叉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预算、国土等部门的制度衔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机制,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将各种来源渠道形成的国有资产全面完整地纳入管理范围,减少管理上的盲区,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漏洞,对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资产管理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包揽,按照资产管理规定权限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金额较小,品种较多,所以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往往不太重视,因为在一般审计人员看来这些都是小问题,而且每次审计都会发现,如果经常提这样的问题也显得自己审计水平不高,即使发现问题也是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较多。为规范单位资产管理,审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促进单位健全制度,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单位资产管理审计监督,重点要关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之间的责任是否明确,履职是否到位,对固定资产来源、验收、使用、保管、维修、盘点等手续是否健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等。
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对单位往来款项的监督管理作用,在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往来款项的清理作为单位和领导管理责任落实的主要事项,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应用移送等手段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使领导和财会人员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促使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及时清理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往来款项,进一步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以制度进行约束,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责任到岗、责任到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使单位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7篇:工作证明(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证明
___(姓名),__(性别),__(民族),___年_ 月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该同志于 _年7月毕业于____________大学____学院_____专业(4年制本科、5年制本科、3年制专科、5年制大专班、专升本、本硕连读),于20_年_月到__________(基层单位)从事__________工作,工作单位详细地址:__州市__县市____乡镇_____。
特此证明
基层单位(公章)
2013年月日
县级主管部门(公章):
2013年 月 日
县级人事部门(公章):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