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汇报(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第1篇: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穗公消[2010]36号文件
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单位“防火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确保广州市第16届亚运会体育场馆、接待酒店、定点医院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 安部第61号令)、《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GA654-2006)等法律、法规,制定《广州市涉亚场所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满分为100分,共分十四项内容。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价 标准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消防
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归口部门职责、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人职责。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维修维护人员消防安全职责、保安人员消防安全职责、—1—
电工消防安全职责、电焊工消防安全职责、客房服务人员消防安 全职责等,岗位责任要求做到定岗、定人、定位。3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亚运消防安保团队,单位亚运安保消防团队人员的当班人员要与公安消
防安保团队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应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会议、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 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 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 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 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建立档案,记录完好。
二、消防审批、法律文书的评价标准
(一)各类场所使用、开业前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 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包括单位内建筑物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 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公安消防机构历年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处罚意见书等)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要求按年份顺序依次归档。
(四)上述法律文书应统一装订,集中放臵在消防控制中心。—2—
三、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各类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 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臵影响消防扑救 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二)各类场所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
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临时搭建的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
度不应小于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三)各类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及贴邻 布臵;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臵;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 臵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四)各类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 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 合要求;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 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公共区 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臵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疏 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 照明设臵符合要求,完整好用;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 落实管理责任;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或安全控制与报警 —3—
逃生门锁系统。
五、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臵影响其正常使用 的障碍物;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臵不 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 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 光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 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确认。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 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委托 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每周应进行防火门的开关、应急灯的指示 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及供电情况检查,确保指示标志指示方向 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并完好有效。每半月应对防火门的铰链、闭 门器及防火卷帘的轨道、卷门机轴进行润滑保养。每半月应对应 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充放电试 验,保证亮度不低于0.5LX。各项检查应记录存档备查。—4—
(三)各单位要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订补充合同,要 求维保单位在6月份前驻场,亚运会比赛期间24小时进驻,每 班不少于2人。
六、消防控制室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 程序》、《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消防控制室火灾 事故紧急处理程序流程图》、《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图》要统一规格 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其中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不 小于15?的宜为标准二号图纸的规格(420mm×594mm),消防
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15?的宜为标准三号图纸的规格(297mm×420mm)〕。(二)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火灾应急预案各组当班人员的 值班信息,值班信息内容应包括所在应急预案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三)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图形显示器,具 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保证系统完好,明确显示报警点位臵;不 具备智能显示功能的,应配备报警地址编码对照表和建筑总平面 布局图、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和系统图,其中相关图纸应按照 本标准第一条的要求,制作成镜框挂于消防控制室的墙壁上,高 层建筑和报警点位超过100个的,可以使用标准三号图纸的规格(297mm×420mm)装订制作成图册,便于值班人员及时查找报 警点。—5—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 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要制成标准A4纸规格,装订成册,集中保管。
(五)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
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
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 良好。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 值班记录。
(六)消防控制室应配备包括手电筒、灭火器在内的必要的 消防器材,应至少配备一部外线电话、对讲设备、不少于2台消 防插孔电话机及其他相应的通讯联络工具。七、电气防火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 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 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周围应 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二)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涉亚比赛场馆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星级酒店应安装电 济火灾预警系统。
(三)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 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6—
八、可燃物和明火源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单位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 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 分隔;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 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臵灭火器材,落实 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 工;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人员密 集场所严禁在室内使用烟花、焰火等明火;演出、放映场所需要 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 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 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三)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 季度清洗一次;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九、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 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 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 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三)对以下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 或者吸烟的;疏散通道堵塞或安全出口锁闭的;常闭式防火门处 —7—
于开启状态的;灭火器被遮挡、移位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违章拉接电线或大功率电器未及时切断电源的;违章使用或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报告 上级主管人员。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 全。
(四)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
消防机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 产停业整改。
十、消防档案管理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一)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
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中心内。
(二)各单位对已建立的消防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保证档案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其中包括:单位的单位基本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自动消防 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资料,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 有效培训证件,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消防监督检 查记录,单位自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辖区消防中 队灭火预案和演练情况。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标准层重点部位平 面位臵图、标准层的平面图、重点部位的平面图等附于档案内,单位的总平面图应表明单位相邻的主要街道名称、周边的城市消 —8—
防水源、该单位建筑外的消防设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 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 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 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月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测报告、故障处理记录等。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消防控 制室值班记录》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 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月度检查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 测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3年。
(五)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动态消防电子档案,通过QQ群 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互动交流,实现单位防火档 案数据和报表上传、网上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等。(六)亚运消防档案应单独归档。
十一、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单位的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
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应当包括: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用火有无违章情 况、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 掌握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 效情况。
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定期开展,营业 —9—
时间巡查不少于每二小时一次,夜间巡查(非夜间营业场所)每 晚不少于2次,应当包括:火源、危险品管理情况;用电有无违 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在位、完整;防火分隔设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 在岗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巡查的消防安全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其中巡查分为营业
时间巡查和夜间巡查。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周至少一
次,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在500个以下的,提取的样本点不少于10%,在501—1000的,提取的样本点不少于5%,在1001—5000的,提取的样本点不少于2%,在5000以上的,提取的样本点不少于1%;水(泡沫、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
系统、灭火器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提取的样本点不少于20%,每月要普遍测试一次。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
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
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 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专人负责。重点部位应加 强巡查,重点要求警示标志齐全,管理措施落实,岗位责任人员 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器材、设施齐全好用。十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 —10—
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本单位所有员工至少开展一次 消防安全培训,并根据各部门的经营工作性质,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使全体员工掌握会发现、整改火灾隐患,会使用消防 器材与设施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引导、疏散在场的群众 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进行 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
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上述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单位应当建立由员工
组成的志愿(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人数不少于单位实
有人数的30%,并在广州市消防志愿者网(http://www.xiexieba)上登记。志愿(专职)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熟练掌握初起火灾处臵程序,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
火灾的能力。消防志愿者主要开展以下服务:(1)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常识;(2)广泛宣传逃生自救的常识,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3)帮助查找身边火灾隐患,并 督促进行整改。—11—
1、单位应有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并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手 册放臵在明显位臵,方便取阅。酒店按要求在前台、房间放臵足 够数量的《酒店防火疏散指南》。
2、单位应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岗位应当设臵消防 安全法规标识、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消防安全常识标识,粘贴或 悬挂消防宣传画、消防宣传“三提示”。
3、酒店附设的娱乐场所的卡拉ok点歌屏在开机或工作时段的空闲状态下应能显示公共娱乐场所“三提示”等消防宣传标语,在发生火灾时应有视像报警系统。
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的消防安全评价标准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通
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 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 序和措施。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 其职责。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 担。
1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建 —12—
立演练档案并结合实际不断补充完善预案。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2、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
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臵设臵“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3、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1)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
人员;(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
秩序。
十四、单位奖惩措施
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采取各种措施鼓励 专业岗位的消防人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员工按规定追究责任。—13—
第2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总 则
1.0.1 为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树立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防控火灾能力,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0.3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作为有效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应纳入单位消防建设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内容。术语和定义
2.0.1 消防安全管理“四化”标准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消防管理规范化、消防设施完好化、消防标识标准化、消防知识普及化标准。
2.0.2 消防管理规范化
单位全面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规范化消防管理。2.0.3 消防设施完好化
单位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齐配全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2.0.4 消防标识标准化
单位依照本标准对消防标识进行规范和统一。2.0.5 消防知识普及化
单位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消防管理规范化
3.1 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3.1.1 单位应当全面应用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开发的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施消防管理,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
3.1.2 单位应当建立《系统管理及应用规定》和《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3.1.3 单位应当应用该系统平台建立健全动态消防电子档案,接收公安消防机构与单位之间的通知公告,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互动交流,实现单位防火档案数据和报表上传、网上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等,强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3.1.4 每半年应用该系统平台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3.2 消防安全职责
3.2.1 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3.2.2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宜配备专业消防安保人员。3.2.3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3 消防安全制度
3.3.1 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3.3.2 制定顾客或消费者入店(场)消防安全逃生须知、逃生通道卡片、定期宣传消防安全逃生基本知识等制度。
3.3.3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3.4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记录齐全。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培训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3.4 重点部位管理
3.4.1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4.2 重点部位应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建立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3.5 用火管理
3.5.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严格实行动火证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5.2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用火。3.6 用电管理
3.6.1 建立电气防火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领导小组、电工小组成员名单,电气图纸,电工分片专责区,电气隐患部位,电气要害部位,爆炸和火灾危险部位等。3.6.2 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并记录齐全。
3.6.3 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凡能发热起火的电气设备(各种镇流器、变压器等)不准安装在可燃的材料上;凡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气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准违章作业;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3.7 重点工种人员管理
3.7.1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电梯维修工、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人员要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3.7.2 建立重点工种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重点工种人员名单,个人的人事概况及工作表现,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记录等。
3.7.3 制定学习、训练和考核计划,定期组织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消防知识学习。3.7.4 建立重点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与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相结合。3.8 防火巡查 3.8.1 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3.8.2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8.3 在巡查中,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并做好记录,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8.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3.9 防火检查
3.9.1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9.2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按照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3.9.3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3.10 火灾隐患整改
3.10.1 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10.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检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3.10.3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将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为火灾隐患整改提供人员、资金保障,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3.10.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10.5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10.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3.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11.1 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3.11.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3.12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
3.12.1 人员密集场所同一时间内工作人员超过20人以上的,应因地制宜组建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不足20人的,可组建一个梯队。
3.12.2 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同一楼层或防火分区所有当班员工组成,当班人数超过5人时,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明确各组各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当班人数少于5人时,设立通讯联络员、疏散引导员,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3.12.3 第二梯队由非起火部位的其它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各组各人的工作职责和任务。3.13 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3.13.1 当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或单位员工报警时,应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电话等通讯工具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实地核查。
3.13.2 核查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反馈确认火灾信息,同时组织本楼层或防火分区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3.13.3 消防控制室接到核查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启动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向单位值班领导报告,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增援,并告知顾客或消费者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有序地疏散、撤离火灾现场;确认消防设施处于自动状态,启动正压送风、排烟系统等联动设备,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强制电梯停于首层,切断有关部门的非消防电源。3.13.4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应迅速就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注意观察和安全警戒,防止爆炸、中毒、建筑垮塌和群众贪恋财物重返现场。3.14 值班室火警处置程序
3.14.1 单位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值班室报警,并组织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楼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3.14.2 值班室接到单位员工发出的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报告单位值班领导,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火灾现场。
3.14.3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值班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应按照第3.13.4规定实施。3.15 火灾事故事后处理
3.15.1 火灾事故发生后,失火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15.2 失火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3.15.3 对需要单位处理的火灾责任者及时作出处理。消防设施完好化
4.1 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防排烟设施、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4.1.2 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正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4.2 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检查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
4.2.1.1 单位每日应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系统运行日登记表,每季度检查系统的各个功能是否正常,并填写季度登记表。
4.2.1.2 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对于使用环境条件较差的应每年清洗一遍,清洗应送专业维修企业进行。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4.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
4.2.2.1 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专职人员每日必须巡检责任区内所有供水总控制阀、报警控制阀极其附属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和水压检查,保证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4.2.2.2 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确保运转正常。
4.2.2.3 每季度应利用报警控制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供水水流试验,以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4.2.2.4 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接口与配套附件应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4.2.2.5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4.2.2.6 每季度应对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检查其是否能及时报警。
4.2.2.7 消防用的蓄水池、高位水箱、气压水罐每月应检查一次,核对其消防水位及气压水罐的气体压力,并对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他用的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故障,应及时修理。4.2.3 机械防排烟设施维护管理
4.2.3.1 每半年进行一次风机试运行试验,检查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在正常供电条件和人为突然断电情况下能否正常运转,风机试运转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4.2.3.2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运行试验。4.2.3.3 送风口、排烟口平时处于关闭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手动、电动及远距离开启运行试验。
4.3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 4.3.1 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要求,完整好用。4.3.2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不得在安全出口张贴广告,公共区域的外窗、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责任制。
4.3.3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4.4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4.1 每日应对所有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一次,确保畅通。
4.4.2 每周应进行防火门的开关、防火卷帘的升降、应急灯的指示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及供电情况检查,确保指示标志指示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并完好有效。
4.4.3 每半年应对防火门的铰链、闭门器及防火卷帘的轨道、卷门机轴进行润滑保养。4.4.4 每年应对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功能和安全性检查,并进行充放电试验,保证亮度不低于0.5LX。
4.5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置
4.5.1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设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监控中心),其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其他单位应设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可直接拨打“119”报警电话及单位通讯联络。
4.5.2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设在建筑首层,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门上应设“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标志灯或标志牌。
4.5.3 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日常管理制度》和《火警处置程序》。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管理
4.6.1 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4.6.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4.6.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4.6.5 消防控制室操作(值班)人员应经常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并记录齐全,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4.6.6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消防标识标准化
5.1 消防标识设置要求
5.1.1 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分别设置下列标识:(1)消防安全布局标识;(2)消防设施标识;(3)危险场所标识;(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5)消防宣传标识。5.1.2 消防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5.1.3 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灯光或自蓄发光型标识。5.2 消防安全布局标识设置 5.2.1 单位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分别设置下列标识:(1)总平面布局标识;(2)消防车道标识;(3)防火间距标识。
5.2.2 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单位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还应标明专职消防队及车辆位置、特殊灭火剂储存位置及储量等内容。
5.2.3 对多层人员密集场所还应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重点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5.2.4 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5.2.5 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5.2.6 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识,标明“此处X米内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字样及宽度。5.3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
5.3.1 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下列标识:(1)认知标识;(2)操作使用标识;(3)设施警示标识;(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
5.3.2 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外)消火栓、防火卷帘、防火门、机械防排烟设施风口、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设施名称。
5.3.3 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同时设置操作使用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划线标明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顶部还应刷涂反光漆。
5.3.4 防火卷帘按钮、防排烟启动按钮和消防水泵远程启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警示标识。配电室、发电机间和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谢绝进入”警示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上还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5.3.5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及联系电话、检测单位、检测日期等内容。
5.3.6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5.4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
5.4.1 单位应设置下列消防安全疏散标识:(1)疏散指示标识;(2)疏散警示标识。5.4.2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通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5.4.3 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5.4.4 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的房门背后中上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5.4.5 单位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识,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或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 标识。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5.5 危险场所标识设置
5.5.1 危险场所应设置下列标识:(1)消防安全警示标识;(2)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3)危险设施操作标识。
5.5.2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标明消防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5.5.3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5.5.4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还应当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及灭火方法。
5.5.5 仓库还应当划线标识,标明仓库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5.5.6 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危险设施操作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5.6 消防宣传标识设置
5.6.1 单位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及自身安全经营理念,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岗位应当设置下列消防宣传标识:(1)消防安全法规标识;(2)消防职责制度标识;(3)消防安全常识标识。
5.6.2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大门前、主要疏散通道或者人员聚集部位的醒目位置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方式设置消防安全法规标识,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5.6.3 单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厂房、消防办公室的墙面上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通道上应设置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标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或单位规章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等内容。
5.6.4 单位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生产厂房、消防办公室的墙面上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通道、人员聚集部位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常识标识,宣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
5.6.5 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宾馆、饭店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
5.6.6 消防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定期更新。5.7 消防标识维护管理
5.7.1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模糊、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翻新。5.7.2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更新。
5.7.3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单位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规定。消防知识普及化
6.1 消防安全培训
6.1.1 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1.2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6.2 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
6.2.1 员工熟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职责,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安全防范措施。6.2.2 员工能够落实岗位检查制度,开展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及时发现以下火灾隐患:(1)在禁火区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2)疏散通道堵塞或安全出口锁闭的;(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4)灭火器被遮挡、移位的;(5)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6)违章拉接电线或大功率电器未及时切断电源的;(7)违章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
6.2.3 员工对工作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
6.2.4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员工应向单位消防主管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6.3 员工会处置初起火灾
6.3.1 员工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掌握灭火器、消火栓、消防卷盘、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的技能。
6.3.2 员工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具备完成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能力。
6.3.3 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向119火警台报警,同时通过电话、无线对讲系统等通讯工具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报告。
6.3.4 员工报告火警完毕后,能够迅速利用附近的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等实施扑救。
6.4 员工会组织人员疏散
6.4.1 员工能够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技能。
6.4.2 员工应当熟悉现场环境、特点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生火灾时,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能够积极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
6.4.3 发生火灾时,员工能够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确定逃生方法,并按照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等指示的方向,选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有序地逃生自救。6.4.4 在疏散撤离时,应注意疏散逃生方法,如不要乘坐普通电梯,使用湿毛巾或衣服护住口鼻,不要直立行走,要低姿撤离,防止吸入有毒烟雾,穿过烟火封锁区时,应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6.4.5 被困火场时,能够充分利用身边的绳索、窗帘、床单、被褥等物品实施自救,掌握火场求救、高层避难等方法和技能,充分利用管道、阳台、天台等设施逃生自救。
第3篇:完整版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关于在全市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工作部署,解决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建筑内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火灾的能力,现就推行单位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监督单位深入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内容,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夯实单位火灾防控基础,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单位火灾防控能力,积极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坚持 “先行试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全面推进、逐步完善、整体提高”的工作思路,以具有一定规模、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工作重点,其他性质的单位和行业、社区、村屯积极跟进,有计划、有步骤、有层次地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工作目标。以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为载 体,通过实施“三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四完善”(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四统一”(统一消防档案,统一防火巡查记录,统一防火检查记录,统一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使单位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的消防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单位“三个能力”(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和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全面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监督单位做到“八有”,即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保安人员及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等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管理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除明确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尚应明确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将单位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以正式文件公布并进行张贴、悬挂。单位的职责应张贴、悬挂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以人员照片的形式制成框架图悬挂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张贴、悬挂在相应人员的办公室或值班室。确保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清晰,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分工有章可循和有据可依。
(二)明确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单位做到“十二个落实”,即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要将各项管理制度印发员工学习,并将部分管理制度进行张贴、悬挂。要统一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检录、消防控制室值班检查记录的样式、内容和要求。消防安全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管理两大部分,并装订成硬面活页形式;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检记录要符合公安部61号令规定的16类内容;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包括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日运行情况、火警处置情况等三大部分,为每天一页,每月一本。确保单位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场所设置规范、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的各项记录档案统一齐全、灭火救援两个梯队建设完备,员工达到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场逃生方法和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的要求。
(三)明确各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单位做到“八个制定”,即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员工发现火情时的火警处置、自动消防系统操作、高温作业、变配电室操作、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火灾事故善后程序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要将上述操作规程予以正式公布,并在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变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悬挂,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要定期召集员工举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演练,检验员工熟悉、掌握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确保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安全使用设备,减少致灾因素,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处置火情,减轻火灾危害。三、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单位灭火自救能力 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标识化管理。监督单位在消防
设施处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并规范消防安全标识的内容、式样和张贴、悬挂位置。要在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附近规定的距离内设置黄色警戒线,在安全疏散楼梯或设有门禁系统等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防止物品、杂物等占用、堵塞安全疏散设施,影响正常使用。要在每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图文并茂,一目了然,方便易懂。要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水泵接合器、稳压泵、气压水罐、防火卷帘控制器等重要消防设施处设置管理责任标牌,注明消防设施名称和管理责任人姓名。要在消防联动控制柜、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其它管网控制阀门等部位悬挂标牌,注明各按钮、阀门控制的部位、区域和正常启闭状态。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灭火设施处设置检查记录表和使用示意图,明确检查内容、频次,并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填写。通过实施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标识率达到100%,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率达到100%,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率达到100%。
(二)强化对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监督单位明确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和工作要求。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巡查、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分别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记录表。要根据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对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必须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如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要尽快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并由维修保养负责人填写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表。要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通过强化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确保各项检查维护维护记录统一齐全,维护保养及时、规范、到位,完好有效率力争达到90%以上,一旦发生火灾,切实发挥作用,提高单位灭火自救能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软件建设方面
(一)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单位制定下列九类职责: 1、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5、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6、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7、销售人员职责 8、保安人员职责
9、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职责
(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健全十二类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防火巡查和检查制度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两个梯队建设)10、用火用电用气设备采购制度 11、燃气及电气设备的检查管理制度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三)统一消防档案簿册。指导单位统一下列五类档案簿册,并印刷成册:
1、消防安全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内部管理两大部分,并装订成硬面活页形式)2、防火巡查记录(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的10类内容)3、防火检查记录(按照公安部61号令要求的6类内容)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包括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每日运行情况(自检打印纸粘贴于消防控制室值班检查记录中)、火警处置情况等三大部分,为每天一页,每月一本] 5、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记录。
(四)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单位制定下列九类操作规程: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程序 2、员工发现火情时的火警处置程序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4、消防广播操作程序 5、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6、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7、高温作业操作规程 8、火灾事故善后程序
9、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悬挂、张贴相关建设标准。指导单位将各消防安全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印刷装订成册,发放到每个班组、每名员工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并将某些重点内容进行张贴、悬挂。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以人员照片的形式制成框架图悬挂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2、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悬挂于各自办公室。3、消防控制室悬挂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职责和火警处置程序。
4、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变配电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悬挂相关人员职责和操作规程。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硬件建设方面
(一)完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指导单位制定六类标准,并印刷装订成册: 1、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2、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维护管理标准 3、室内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6、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标准 统一日常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巡查、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并将其纳入到防火巡查、防火检查记录中,便于单位参观、学习、掌握和经验做法推广。(二)规范消防安全标识。指导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1、在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附近规定的距离内设置黄色警戒线。
2、在每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在安全疏散楼梯或设有门禁系统等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4、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水泵接合器、稳压泵、气压水罐、防火卷帘控制器等重要消防设施处设置管理责任标牌,注明消防设施名称和管理责任人姓名。
5、在消防联动控制柜、湿式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其它管网控制阀门等部位设置标识,注明各按钮、阀门控制的部位、区域和正常启闭状态。
6、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灭火设施处设置检查记录表和使用示意图,明确检查内容、频次,并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填写。
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 一、总则(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四)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六)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七)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八)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员工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时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员工进 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建立防火档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六)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七)保安人员职责
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八)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三、消防组织
1、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3、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四、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4、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五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5、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五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⑵ 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⑶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⑹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⑺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⑻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⑼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⑽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⑾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⑿ 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⒀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每日24h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⑵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⑶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⑷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⑸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⑹ 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⑺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
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 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 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⑹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⑺ 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⑵ 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⑶ 采取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⑷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⑸ 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⑹ 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⑺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⑼ 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⑽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⑾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⑿ 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⒀ 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压、倾倒和磨擦。(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6、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组织:
⑴ 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⑵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⑶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⑷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⑸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⑹ 其它必要的组织。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⑵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⑶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⑷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⑸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⑹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⑺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⑻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⑴ 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⑵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⑶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⑷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⑸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⑹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贯和完善:
⑴ 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⑵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⑵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并将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⑶ 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 “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⑷ 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⑸ 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⑹ 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⑺ 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⑵ 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⑶ 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⑷ 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⑸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⑹ 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⑺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⑵ 对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⑶ 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⑷ 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⑸ 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
1、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⑴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⑵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⑶ 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⑷ 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3、消防档案
⑴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⑶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⑷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程序
⑴ 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立即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⑵ 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⑶ 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⑷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5、员工发现火情时的处置程序
⑴ 立即通过报警按钮、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有效方式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同时做到: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通讯联络组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⑵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⑶ 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6、火灾事故善后程序
⑴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⑵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⑶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⑷ 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⑸ 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⑹ 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 对多层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六条 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公众聚集部位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七条 宾馆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房门背后中上部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第八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九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十三条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第十四条 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六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九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仓库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并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防火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高压氧舱、氧气仓库和药品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二十五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七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工业企业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制造、仓储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第四条 工业企业主要出入口、会议室、生产车间等部位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火灾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六条 易燃可燃物质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标识;仓库要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距、垛距、梁距。
第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性标识,还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储量、灭火方法及注意事项、第八条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输送物质的类别、流向。
第九条 操作失误易引发火灾危险事故、影响灭火救援效能的关键设施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第十一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十二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十三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十四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五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六条 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
第十七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条 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二十二条 灭火剂储存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存放灭火剂的种类、名称、存量。第二十三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第二十四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五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加油加气站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加油加气站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加油加气站。
第三条 加油加气站消防标识的材质、色彩、尺寸应结合企业整体形象,由各石油、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统一标识规格、大小、内容和位置。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的车辆、人员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进站消防安全须知”,明确进入加油加气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消防安全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五条 加油区的加油岛柱子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打手机”、“停车熄火”标识。第六条 加油机侧面应设置标识,标明加油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 油罐通气管上或装卸区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标识。
第九条 装卸区的消防沙池和灭火工具附近应设置标识,标明卸油作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 配电间和发电机房门口应分别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第十一条 站长室应张贴本站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设有便利店的,应在便利店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等标识。
第十三条 站内卫生间应在墙面上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标识。第十四条 站内消防通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通道请勿占用”标识。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设置及管理,保障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部位。第三条 消防控制室门外应设置标识,标明“消防控制室闲人免进”。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标识,并悬挂或张贴在控制室的墙面上。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或模拟图。
(一)设备具有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当显示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图,并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路线图,标明消火栓、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等。
(二)设备无消防设施显示功能的,应在控制室墙面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标明各类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线。
(三)建筑楼层结构不同的,应在墙面设置标准层的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其他楼层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图应在消防控制室建立档案专卷。
第六条 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应张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联动控制柜的工程,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程,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
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不少于2具4公斤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取得岗位机能资格或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牢记控制室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程序。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第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逐日填写值班记录和消防设施巡查、检查、维修记录,由值班、检查、维修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将下列资料整理归卷,存放在控制室内: 消防控制室相关职责、制度; 消防设施分布及疏散路线图;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
(四)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季度、月份检查试验情况;(五)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台球厅、健身房、桑拿浴室、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不应小于0.5平方米。
第四条 多层公共娱乐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并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吧台、工作间、消防控制室、办公室、配电室等部位应当设置消防安全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等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使用明火”标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包房的房门后中上部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标识应使用发光型标识。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箱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十一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二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设有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设备的,其标识设置还应参照《消防控制室消防标识化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第十六条 疏散走道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
第十九条 设有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的安全出口上部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识,逃生门上方醒目位置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第二十一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及本标准对消防标识有规格、尺寸规定的,应按规定制作;没有规定的,可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是重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2、防火卷帘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防火卷帘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防火卷帘外观标识: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
2、帘板、导轨、座板:帘板、座板、导轨的材料厚度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导轨的平行度、垂直度应符合要求;导轨与墙面间不得留有缝隙。
3、箱体:防火卷帘的箱体应采用钢板制作,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4、运行平稳性能: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5、启、闭运行速度及运行噪音:垂直卷卷帘的电动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 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 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 ;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
6、手动操作装置:防火卷帘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装置应灵活、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控制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7、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另一侧应安装手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8、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横向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竖向分隔的防火卷帘(中庭)应在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
9、防火门:防火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耐火极限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门门框、门扇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防火门应为平开门,其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置闭门器,常开的双扇及多扇门必须按顺序关闭;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其关闭的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和用于公共疏散的各类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能接收和显示其反馈信号。第六条 警示标志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七条 系统运行
1、防火卷帘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1、应逐樘查看防火卷帘的外观及警示区域内是否存放商品或杂物;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通电,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能否正常运行。
2、查看每扇防火门的外观;开启常闭防火门,查看关闭效果;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区域电动常开防火门的关闭效果及反馈信号。疏散通道上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自动或远程手动输出控制信号,查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解除情况及反馈信号。3、检查结束后,全部复位,恢复正常状态。第九条 半年检查和测试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防火卷帘系统和防火门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报警功能。操作步骤、方法: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防火卷帘控制器负载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的下降、停止、上升等动作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操作卷帘下降、停止、上升等功能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信号显示应正常。3、现场启动。操作步骤、方法:随机在现场手动启动2樘防火卷帘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启动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防火卷帘上升、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4、远程启动。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防火卷帘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自动启动。操作步骤、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模拟火灾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一次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用于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当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1.8 米处定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中位信号,当感温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中位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全闭信号;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延时5s—300s后,继续下降至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各部位动作信号。6、外观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启、闭运行速度、噪音以及与地面接触情况等。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的导轨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垂直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与地面接触时,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不得倾斜。7、水幕保护设置。操作步骤、方法:目测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设置情况。检查标准要求: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应为2.0m-2.5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m。
8、手动速放装置。操作步骤、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是否具有自重恒速下降功能。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功能,其不需要太大的操作臂力(其臂力规定不得大于70N)。
9、防火门。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阀)、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6、机械排烟系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7、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8、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动作状态。应能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开、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应能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的反馈信号。第六条 系统运行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断电或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电控柜等受控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受控的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等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第七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
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第八条 半年检查与系统功能试验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至少每半年应按下列操作步骤、方法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远程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任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3、自动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防烟分区内的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 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常开风口、阀除外),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所测试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4、手动复位送风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现场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6、远程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可用报纸或纸张测试排烟机启动时,排烟口或排烟阀是否将其纸张吸附。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能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防烟分区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8、手动复位排烟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9、活动式挡烟垂壁。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活动式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当一个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10、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同时查看风机运行状态的转换情况;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消防控制设备接到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停止空调机组运行;开启送风口(阀);启动送风机组;开启排烟口(阀);启动排烟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2、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纪录。
6、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7、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8、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10、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清洁,严禁设置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11.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1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2.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并应直拨119向当地消防队报警。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5、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6.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六条 火警处置程序
1、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下“消音”键,确认火灾信号部位,并通过无线对讲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2、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3、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设有防烟、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4、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通报,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5、接通相关部位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区域人员疏散。6.做好火警记录。第七条 系统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试验
值班人员每日在交接班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控制器报警自检功能:按下报警控制器自检键,控制器应完成系统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接到报警信号后,按下消音键,观察能否消除声信号;光报警信号能否保持;按下复位键后,看能否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控制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同时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卸下系统回路中的任一探测器或将连接线路断线,观察报警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4、火灾优先功能:在故障状态下,给感烟探测器加烟或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火灾报警信号能否优先输入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报警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情况,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查看能否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打印机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接通电源,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主电源开关,查看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工作;恢复主电源,查看主电工作情况;观察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7、屏蔽、隔离设备情况:查看报警控制器屏蔽或隔离部件的状况,询问屏蔽、隔离的时间和原因。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输出、输入控制模块等部件被屏蔽、隔离后,应尽快恢复。第九条 系统的季度检查及试验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探测器报警功能:用探测器试验器或其它方法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加温等试验,观察探测器确认灯是否显示,控制器能否接到报警信号。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5只,100只以上者抽验8只。当探测器其烟(温、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应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亮),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手动试验2只以上火灾报警按钮,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部位。
3、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查看火灾显示盘在火警、故障状态下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断电、短路及其它故障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4、火灾事故广播:在消防控制室进行选层或通层广播,观察选层状况及具体部位的广播声音状况。查看备用扩音机设置状况。选层广播的控制功能应正常,二层以上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应先接通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广播语音应清楚,备用扩音机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塞孔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2次以上通话试验;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了外线电话。消防电话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6、消防电梯:现场手动试验,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7、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消防电梯控制装置,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信号反馈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按下电梯前的手动报警按钮或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当电梯升至顶层(或其它层)时在首层操作下降按钮,消防电梯应直接降至首层,并向控制室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消防控制室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自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时,接收到报警信号后应能输出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降至首层的信号,显示其动作状态。
8、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9、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第十条 系统年度检查及试验
每年应检查和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2、自动和手动打开防火门,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第十一条 探测器清洗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定期对采样管道进行清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第十二条 探测器备品要求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20只的备品。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第六条 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
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
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
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第七条 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
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
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第八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第六条 系统每半月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应的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第七条 系统半年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5%。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如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7、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8、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操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装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9、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手动操作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受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10、机械应急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储瓶间的试验瓶上操作,观察系统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储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灭火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11、紧急中断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防护区内模拟火灾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秒时间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紧急中断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秒内,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的动作信号显示。
第八条 控制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室内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室内消火栓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4、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室内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8、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9、消防炮控制阀应启闭灵活;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消防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启泵按钮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查看室内消火栓标志、箱体、组件及箱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查看栓口位置。
6、查看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和配件;触发按钮后,查看消防泵启动情况、按钮确认灯和反馈信号显示情况。
7、查看消防炮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第六条 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消防泵启动功能试验。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2、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00MPa。
3、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及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放水,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如大于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4、消火栓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应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不低于0.15MPa。
5、消火栓最不利点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消防水枪、水带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消防水枪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一般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7m;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和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库房等,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消防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消火栓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消防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消火栓按钮启泵功能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启动一只消火栓按钮,观察消防水泵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其部位。标准要求:消火栓按钮启动后,其指示灯应显亮,灯光为红色,在室内光线条件下,距3米远处应清晰可见。
9、稳压系统功能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第七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第八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能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状态、物理位置、消防水箱(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4、喷淋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8、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9、喷头设置应符合设计选型;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10、末端试水装置应按孔口出流的方式要求设置,阀门、试验孔口、压力表和排水漏斗、排水管应正常。
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喷淋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喷淋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 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报警阀组:查看外观、标志牌、压力表;查看控制阀,查看锁具或信号阀及其反馈信号;查看通往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开启;打开试验阀,查看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恢复正常状态。第六条 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喷淋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喷淋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3、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动作试验。
4、报警阀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对报警阀功能进行一次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是否一致,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常开,试水阀处有无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查看延时器是否排水,观察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是否及时动作,喷淋泵能否及时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各部位动作状态。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用秒表测试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报警时间。测试标准要求:一是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应一致且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工作压力要求,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试水阀处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延时器应自动排水,在系统排水90S内水力警铃应发出连续报警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连锁启动喷淋泵。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5、末端试水装置设置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标准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它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25mm的试水阀;试水装置应有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其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喷淋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喷淋泵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喷淋水泵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喷淋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末端试水联动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系统最末端试水装置处打开试验阀,自水流出90S内,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喷淋泵是否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测试标准要求: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自水流出90S内,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喷淋泵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9、稳压系统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第七条 系统维护要求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只。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
建档日期
年
月
目录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总平面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重点部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 重点部位情况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基本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管理登记明细表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燃气、电器设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记录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登记表 义务(专职)消防队人员及器材装备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重点工种(岗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消防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等文件 公安消防机构下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法律文书 出租房屋、场地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消防奖励情况记录 消防处罚情况记录 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工作记事 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复函 动火审批证 消防工作通讯录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主 管 部 门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负责人
职 务
消防管理归口部门
归口部门负责人
职 务
专(兼)职 消 防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人
是 否 配 置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经 营 类 别
生 产 类 别
固 定 资 产
万元
年总产值
万元
占 地 面 积
㎡
建筑面积
㎡
高层栋数、高度
总面积
栋
m
㎡
地下建筑层数 总面积
层
㎡
重点工种人数
人
职工人数
人
重 点 部 位
处
义务消防队
人
主要产品或储存物品类别及储量
类
吨
备注:
注:(1)经营、生产类别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金融、厂矿、机关、院校、其它分类填写;(2)单位性质按国营、民营、外资、合资、合作、其它分类填写;(3)生产、储存类别按甲、乙、丙、丁、戊分类填写;(4)无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填写负责人。单 位 总 平 面 图
平面图要标识:1、方位指示;2、比例;3、周围、场内交通道路;4、重点部位;5、消火栓、灭火工具、器材位置等。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工艺流程图要标识:1、工艺设备所在部位;2、主要工艺设备名称;3、生产原料、成品(半成品);4、工艺设备的主要危险部位等。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务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职务
消防管理归口部门责任人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任: 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防火安全委员会 成员:
各 级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序
号
部
门
责任人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 务
重 点 部 位 及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序
号
重 点 部 位 名 称
责任人
职 务
重 点 部 位 情 况
部 位 名 称
所 在 位 置
建筑耐火等级
面 积
㎡
建 筑 结 构
高 度
m
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 务
使用性质及
火灾危险性
室内外
消防设施
疏散设施
预防措施
扑救措施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序号
制 度 名 称
注:单位的具体消防安全制度附后。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有: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义务(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其他制度
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制定。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序号
操 作 规 程 名 称
注:单位的具体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附后。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基本情况
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一、消防控制室
控制室所在建筑位置
控制室建筑面积:
m2 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
二、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
项 目
设 置 部 位
容 积
消防水池
m3
高位水箱
m3
气压水罐
m3
电话号码:
项 目
台数
型
号
扬程(m)
流量(m3/h)
电机功率(kw)
消火栓泵
喷淋泵
稳压泵
三、消火栓
项 目
数量
规格(mm)
出口压力
分 布 情 况
室 内
室 外
紧急启动按钮数量:
个
四、消防水泵结合器
项 目
数 量
规格(mm)
设 置 部 位
消火栓系统结合器
喷水系统
结合器
五、防火分隔设施
项 目
数量
安
装
位
置
耐火时间
生产厂家
防火门
防火卷帘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项 目
数量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火灾报警
控制器
感烟火灾
探测器
感温火灾
探测器
感光火灾
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复合式
探测器
区域
显示器
手动
报警按钮
火灾
警报装置
应急广播扩音机
应急广播扬声器
消防专用电话
联动
控制设备
控制功能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项 目
数量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喷 头
水流
指示器
报警阀
压力开关
安全
信号阀
末端
试水装置
系统型式(湿式、干湿、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
八、气体灭火系统
项 目
数量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控制箱
灭火剂容器
选择阀
喷嘴
系统类型:
启动方式:
灭火剂种类:
充装总量:
kg 充装日期:
年
月 日
九、干粉灭火系统
项 目
数量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报警控制器
火灾探测器
喷 嘴
干粉罐
动力气瓶
系统类型:
灭火剂种类:
充装总量:
kg
充装日期:
年
月 日
干粉罐总容积:
动力气瓶总容积:
工作压力:
喷嘴形式:
十、泡沫灭火系统
Mpa
项目
固定灭火系统
半固定灭火系统
移动灭火系统
释放方式
液上喷射
液下喷射
数量
生产厂家
项 目
固定泡沫产生器
移动泡沫产生器
固定比例混合器
移动比例混合器
型号
数量
生产厂家
项 目
数量
流量(m3/h)
扬程(m)
电机功率(kw)
泡沫混合液泵
水泵
泡沫液贮量:
㎏
贮水量:
m3 供水水源形式:
十一、机械防排烟系统
项目
数量
风压(pa)风量
(m3/h)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送风风机
排烟风机
项目
数量
控制方式
安 装 位 置
型 号
生产厂家
防火阀
排烟
防火阀
送风口
排烟口
防排烟
方式
防烟楼梯间
前室及合用前室
走 道
房 间
十二、消防安全疏散
项目
数量
设 置 部 位
型 号
生产厂家
消防
电梯
疏散指示标志
事故应急照
明
防烟
楼梯间
普通
楼梯
第4篇: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
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标准
一、总则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四)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公布实施;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情况的记录齐全。
(七)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宜少于一次,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八)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九)员工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火灾时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二、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7、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建立防火档案。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六)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七)保安人员职责
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八)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三、消防组织
1、消防安全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消防安全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3、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四、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4、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做到“四懂、五会”,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做好记录。
5、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知识;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五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会开展消防宣传。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 10 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⑵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⑷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⑸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⑹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⑺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⑻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⑼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⑽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⑾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⑿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⒀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制订每日24h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⑵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⑶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⑷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⑸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⑹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⑺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10(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⑹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⑸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⑹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⑺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⑵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⑶采取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⑷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导除静电的装置;
⑸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⑹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贮存;
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⑼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焊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⑾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事先必须严格检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⑿装卸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彻底消除遗留物;
⒀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压、倾倒和磨擦。(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消防训练。
6、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组织:
⑴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⑵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⑶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⑷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⑸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⑹其它必要的组织。/ 10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⑵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⑶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⑷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⑸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⑹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⑺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⑻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⑴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⑵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⑶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⑷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⑸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⑹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传和完善:
⑴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⑵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并将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⑶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
⑷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⑸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⑹地铁、高度超过100m 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⑺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⑵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⑶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⑷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⑸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⑹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⑺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⑵对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⑶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⑷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⑸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消防安全例会
⑴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⑵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⑴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⑵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⑶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⑷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3、消防档案
⑴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⑶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⑷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 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程序
⑴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立即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⑵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
⑶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⑷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5、员工发现火情时的处置程序
⑴立即通过报警按钮、内部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等有效方式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同时做到:疏散引导组及时引导本层人员疏散;灭火行动组实施灭火;通讯联络组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消防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之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是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拨打“119”电话报警。
⑶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同时做到:灭火行动组的人员立即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疏散引导组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通讯联络组继续拨打“119”电话报警;安全防护救护组携带药品,准备救护受伤人员。
6、火灾事故善后程序
⑴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⑷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⑸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⑹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