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月信访工作汇报(精选7篇)_两会期间信访工作汇报

工作汇报 时间:2022-06-16 07:36: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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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政信访工作

民政信访工作

2011年,我区(镇)的民政信访工作在开发区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民政局、县信访局的精心指正下,以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以社会管理创新为主线,结合机关作风建设和民政工作实际,以畅通信访渠道、提高办信效率、规范办信程序为手段,认真开展好信访的排查、化解、稳控工作。

1、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水平

民政信访工作是政府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的有效途径。民政线工作人员平时都能自觉加强学习,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洞察力,培养信访工作者的耐心、细心、信心;通过学习《五保供养条例》、《优抚工作条例》等业务知识,熟悉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

2、加强信访信息收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区(镇)除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外,在各类村居会议中,均能时时强调要求村居主要干部在工作中注意收集信访信息,及时、正确把握信访先兆,牢牢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权,防患于未然,及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我区(镇)除认真做好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还建立了农村困难群众贫困档案,适时召开困难群众代表会,对困难群众进行临时救助,使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有效地减少了信访量,防止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

3、建立信访接待制度,做到“一站式”服务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以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为根本,积极探索基层社区创新机制,通过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整合村居资源,构建覆盖全村信息、服务、信访、防控网络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以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2011年我区(镇)建成二个便民服务中心试点,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拟在2012年计划全覆盖,全部建成一站式服务大厅。同时制定了符合区(镇)实情的《如东经济开发区(苴镇)群众来访接待办法》,落实了信访事件化解责任制。我区(镇)设立信访办由专人专办信访业务,接待来访群众,制定了相关接待办理制度即《如东经济开发区群众来访接待办法》,凡到区(镇)上访的,一律由信访办接待登记,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答复;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分管领导,由领导协调处理。考虑到民政事多繁杂,涉及到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较多,我区(镇)特建立《民政信访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周二为民政分管领导接待日,按时全天候接待来访群众,解决群众之所求。提出的问题关系民政工作的有城乡低保、大病救助、五保供养、婚姻登记等,当场解决问题达到80%,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切实做到以人为本,解决信访对象实际问题

俗话说:“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民政对象来信来访主要源于一些实际问题难以解决,在信访工作中,我们只要对信访对象反映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解决民政对象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时,凡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保证不折不扣地及时落实到位;对一些信访反映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想方设法解决。在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该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就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解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更不将矛盾上交或推向社会。

全年我区(镇)共接待来信来访群众400余人(次),其中县信访局转办11件(次),信访室接待贫困群众临时救助226人(次)、双拥优抚43人(次)、大病医疗救助57人(次)、村委会选举换届16人(次)、灾民建房39人(次)、收养登记8人(次)。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案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在处理群众信访中,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1.5万元。通过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了群众的困难的燃眉之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优化接待工作,真正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在先、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解渴、一片诚心办事。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能解决的当场联系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第2篇:14月民政工作汇报

县民政局是xx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之一,负责全县的民政管理工作。工作宗旨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主要职责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扬社会民主,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权益。主要业务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救灾救济、社会捐助接收、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双拥”、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地方退休人员的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基层政权建设、殡葬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管理;行政区域勘界和划分;社区服务及老龄工作等。xx县民政局局机关设内设综合股、救灾救济股、优抚安置股、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城镇低保股、农村低保股,编制15 人,现实有干部职工25人,其中干部19人,工人6人。直属单位有烈士陵园管理所、公墓管理所、军队干休所、军供站、殡葬执法队、儿童福利院(儿童希望寄养中心)。民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75人。全县五保孤儿供养方式主要为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仅有35人,今年4月州福利院成立后全部从开化敬老院移交到州福利院。为解决集中供养率低的问题,去年成功申报了马塘敬老院项目建设,省补助项目建设资金150万元(经费已到位),预计投资300万元,可集中供养200位老人。目前已完成前期征地工作,争取年内完工并投入使用。今年争取申报平坝、古木敬老院建设项目,逐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

(三)优抚安置工作

1至4月支付887名重点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114.6万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209人20.9万元,因战伤残人员133人定期补助5万元;发放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出国参战支前民兵民1493人定补119.4万元,解决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13人,发放补助金4000元。接收2007年退役士兵106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28人,转业士官3人,农村退役士兵75人。目前,完成了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按州要求,7月前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四)殡葬管理工作

去年4月xx县殡葬执法队成立以来,共清理取缔xx县城区附近为土葬提供墓碑墓石的销售摊点67个,捣毁墓碑132块;清理规范丧葬用品经营户10户,取缔无证经营户3户;4次阻止在建 “活人墓”10冢,现场查获1起偷葬事件,烧毁偷葬棺木1俱,基本核清了逃避遗体乱占乱建和建“活人墓”的情况。去年12月,xx县平毁“空墓穴”现场会作为全州民政工作会议的一个分会场在东山片“空墓穴”清理整治现场召开。会议召开后,根据州政府要求,xx县开展了销毁空墓穴专项整治工作,共平毁空墓穴308冢。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全县15个乡(镇)有村委会121个,社区16个。去年完成了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党总支委员620名,其中,党总支书记121名;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委员449名,其中,主任121名,副主任121名。实现村党总支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108人,比例为89.3%。今年1至4月,为做好10月份的社区换届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组织人员开展了调研,代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县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意见》;针对7个社区无办公用房的实际,专门形成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4月份还完成了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和四个服务站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并上报州民政局转报省民政厅,拟争取项目资金220万元。

(六)老龄工作

全县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4455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2%。经调查核实,全县符合条件领取高龄长寿保健补助金的老人有4556名,年需经费191.6万元。xx县从今年1月开始按季发放,目前,一季度发放工作已全部结束。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我县在便民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办证点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截至今年4月,共办理《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12000余份。同时,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上公厕、看病免收普通挂号费待优待工作。

(七)其他工作

一是春节期间开展了弱势群体及驻军的慰问工作。春节期间,安排慰问金19万元,慰问重点优抚对象、因战伤残人员134名,低保对象152户,灾民、五保户60户、百岁老人8人以及县看守中队、消防大队、薄竹山雷达部队等驻文部队。同时,召开了军地团拜会。

二是完成了被列为50周年庆典督查的xx军供站建设、标准地名标志牌设置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1、xx军供大酒店按“三星级”标准进行装修,共计投入资金约850万元,军供酒店餐饮部设豪华包间10间,餐饮大厅1个(可摆放20张餐桌),可同时容纳300人就餐。客房部设54间客房,其中豪华套房4套,单人间14间,标准间36间,可同时容纳旅客90人/天。军供大酒店按督查要求按时完成装修任务,州庆期间接待国内外宾客332人。

2、xx县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于2008年2月25日启动,截止3月15日,共设置地名标志232块(套),其中更换标志153块(套)。

3、为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抽调工作人员9人协同州救助站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在“双庆”期间对城区范围内实施24小时监管,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救助。截止4月3日,共救助92人次。

第3篇:民政信访工作综述

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健全机制,把信访维稳工作做实做细

——XX县民政信访工作典型材料

民政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处方治访为手段,以突出职能服务为根本,健全信访各项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使民政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全部在县内得到解决。据统计,我局平均每年都要接待来人来访2000余人次,办理上级交办信件100余件,复信率100%,办结率98%以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民政信访对象超于多元化,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针对不同信访问题,我们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民政信访工作,为XX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把信访工作落实在一线

近几年来,我县信访问题较为突出,信访工作形势严峻,针对我县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当作我县头等大事来抓,着力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和强化工作措施以及落实和追究工作责任上做文章。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信访工作成效显著,民政信访工作在全县信访维稳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民政信访工作是我县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一项事关政治、事关全局、事关稳定、事关发展的重要工作。结合县委、县政府推行的“一线工作法”,建立健全 1

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一是推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任组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我局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依法依规限时办结直到息访为止。二是推行信访工作一线工作法。社情民意在一线回应,信访问题在一线发现,信访问题在一线调处解决,真正做到“意见有人听,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调,信息有人报,积案有人化,心结有人解,非访有人查,推手有人揪”。三是推行信访工作信息员制度。各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每月定期排查报送当地信访信息,重大紧急问题及时报告。各乡镇成立了双拥工作站。针对涉军信访维稳问题,建立了复退军人信息联络员制度。以复退军人原来所在部队为单位,挑选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复退军人担任信息联络员,由他们搜集战友的各种诉求后及时将信息与民政部门联系和反馈,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推行信访问题座谈会听证会制度。变上访为下访的主要工作要求就是民政干部深入基层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座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使信访问题在公开、依法、平等和谐的氛围中化解。我局近几年来就XXX、XXX、XXX等信访案件都召开了听证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五是推行信访工作定期研究和培训制度。局领导在月底对全局信访工作进行研究和总结,并针对信访工作涉及的法律政策邀请相关专业人土前来授课和指导,真正做到处理信访问题依法依规依程序。六是推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突出,化解问题及时的工作人员及时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信访工作中的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依法依规依程序实行责任

追究,奖优罚劣,使信访工作在有效运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信访问题的及时化解,圆满解决。七是推行信访问题立卷归档制度。对信访工作会议记录,信访问题实行一案一卷做到件件有资料,件件有文书,归档规范化。

二、突出重点,未雨绸缪,着力创新,把涉军信访做实做细 近几年来,我局一直把双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把涉军信访维稳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由于措施得当,成效也很明显,我县被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县”、我局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我局坚持变民政对象“上访反映,救助问题”为民政干部“下访接待,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变“救火”为“防火”,真实体察民情,把大量的信访问题解决在乡村一级,切实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抗美援朝老战士、79年参战兵以及复退军人中的特殊群体反映的问题是我县涉军信访问题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优抚对象信访问题,我局在各乡镇设立了优抚对象工作站。采取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的手段,真正把优抚对象稳定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矛盾化解在一线。有政策规定的,我局坚决依政策处理,做到不折不扣,没有政策规定,但信访人员反映强烈反复上访的,我局以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为原则,通过走访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具体方式,一方面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实际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通过综合途径解决问题。针对79参战兵,我局主动安排领导和局干部参加79对越参战退伍军人聚会与他们交朋友、话家常,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消除他们越级访、集体访的念头。清明期间我局组织烈士家属及其生前战友代表,去广西扫墓、调研,主动把不稳定因素消

除在萌芽状态,化解战士和家属的心结。组织人员赴西藏慰问现役军人,边疆战士倍受感动。针对涉军信访,我们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信访问题,而是多角度,多方式地创新工作方法,以求最好效果。如当复员回家战士在家创业办实事时,我局与相关单位联系,争取在技术上、经济上、精神上给予支持、鼓励、帮助,做到工作上是支持者、生活上是贴心人,事业上是帮助者。近几年来涉军信访没有发生过集体访、越级访。

三、民政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对象趋于多元化。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不再单纯是过去的以优抚对象、老幼病残、贫困户为主,现在扩大到离退休老干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救助者及其他如举报、咨询、投诉、婚姻服务对象、社会法人、民间组织等。民政信访对象区域性特点越来越明显。过去信访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现在城镇信访对象逐年增加,外地人员来信来访现象也逐年增多。

2、信访内容趋于复杂化。目前,除了“三老”对象的“三难”、退伍士兵的安置、贫困户的救济等之外,信访内容已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方方面面。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基层干部的违法违纪、灾民救助、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的登记及管理等等。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很现实,基本都涉及到集体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且都明确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不达目的,不肯罢休。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许多信访对象反映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有些问题,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处理不当,极易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3、信访形式趋于多样化。在社会转型中,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民政对象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对民政部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来信来访的形式已不在单纯局限于个人的来信来访,联名信、匿名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现象也明显增多。有的信访对象尤其是来访人员的言行超常、情绪激动。

4、政策法规的落差。民政对象的救济,补助标准虽然几经调整,有所提高,但由于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情况下,许多政策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难以实现同步提高的要求。这就造成优抚救济、低保对象信访问题的增多,极少数基层干部在执行一些政策法规上不到位,一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最敏感,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如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基层政权建设、“三老”的“三难”等,反映的问题也显得较为突出。

5、体制上的落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有、集体企业由于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致使企业亏损,职工收入降低,人员下岗,再就业困难,这就造成下岗职工上访的增多。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增大,使退伍军人安置的难度不断加大,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接收安置的退伍士兵。另外,许多企业效益下滑,客观上也给退伍士兵的安置带来困难,这就导致许多退伍士兵因安置问题而来信来访。

6、人员素质的落差。少数民政信访对象由于自身人为因素,造成不应有的来信来访增多,主要表现在:不懂政策;不满足对

问题的解决、要求过高;盲目攀比,造成心理失衡;法制意识淡薄、无理取闹等。另外,还存在一些因为问题或矛盾,群众不知道找哪一个部门解决,就盲目地往民政部门跑的现象。

四、做好民政信访工作的对策。

1、落实责任,建立民政信访领导责任制。

2、加强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

3、主动下访、加强预防、减少信访源。

4、认真处理信访对象反映的问题,提高信访满意度。

2012年6月

第4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7月1日民政部令第43号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政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民政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依法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督办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信访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宜。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第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三)向本级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下级民政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协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八)向本级民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定期报送信访情况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对信访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享受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岗位津贴。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部门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

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二)本部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民政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五)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相

关信访问题;对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可以约访信访人,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下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民政舆情汇集

和分析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提高信访工作信息化水

平,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可以邀请相关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参与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信

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机构;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民政部门的,应当转下级民政部门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

项,可以向下级民政部门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三)属于本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或者交办相关单位办理;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

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五)依法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当场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

重复信访、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事项处理预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采

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其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并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

答复;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三)咨询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访条例》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复核。

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

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

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

不再受理。第二十五条 下级民政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督办,并提出改进建

议: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建议的机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意见和建议的,应

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级民政部门及其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以及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办意见和建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建议

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现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在信访过程中采

取过激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及

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统一归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

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5篇: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颁布日期】 19991223

【实施日期】 19991223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7日民政 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 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指导下级民政信访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以下方式受 理信访事项:

(一)本级民政部门依法应当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 直接受理。

(二)依法应当由上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 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三)依法应当由下级民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下级民 政部门办理;但下级民政部门长期拖延不予办理或已经处理而当事人仍不 服的,跨行政区域的,以及其他不宜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上一级民政 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乡镇一级的民 政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涉及民政 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当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 办理。

第五条 来访人员中年老体弱、来访期间生活和返回原籍有困难者,特别是其中的烈军属、老红军、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视情况予以照 顾。

【章名】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 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 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 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 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 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 协调下级民政部门予以解决;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解决而 下级行政机关未予解决的,信访部门应当发函交下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商请相应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举、揭发、控告本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工作 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并按批办意见处理。

第十条 检举、揭发、控告下级民政部门国家公务员及其直属单位工 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信访事项,一般转被检举、揭发、控告人所在单位 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民政部门办理;情节严重的,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说明需要调查处理的主要问题和办理要 求;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必须针对交办事项进行答复,做到事实清楚、态度明确,有处理结果。

向下越级发出的交办函或向上越级呈报的办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 送被越过的地方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领导或者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办 理。必要时,请有关业务部门、当地政府予以配合。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结果,应当向原交办领导或者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与承办行政机关报告情况出入较大,情 况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上级民政部门应当派人到基层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商请当地行政机关来人共同研究处理。

【章名】 第四章 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下列信访情况,报告本级民政部门领导:

(一)人民群众对民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二)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四)重大信访事项和地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信访事项;

(五)突发性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集体上访苗头;

(六)其他需经领导批阅的信件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来信来访、重要建议、重要信访事项查 办情况,有关专题性和综合性信访情况,刊登信访简报或者进行专题报告,供本级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参阅。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向上级民政信访部门报送一份信访 报告。信访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

第6篇:信访工作总结信访工作总结民政

信访工作总结民政

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扎实推进

今年共承办人大建议3件,政协提案7件,全部按要求办结,代表委员满意率100%;网上25件、领导批示件10件、群众来信6件,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受理的41件(次)来信来访已办结,使100%的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达到100%,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群众满意度颇高。与去年相比,今年信访态势总体平稳,信访总量同比减少。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优抚工作方面,原参试部队人员要求提高待遇;军队复员干部和下岗志愿兵要求享受军队转业企业下岗干部解困待遇;二是基层组织治理方面,村居换届选举方面对选举工作存在异议;三是窗口服务方面,婚姻登记和社团办证时,因法定手续不齐等因素无法办理而极端上访的;四是社会服务方面,殡葬陋习扰民等问题。

以上信访事项均已办理完结,并与信访人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沟通关系。

二、扎实工作措施,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传达了有关信访工作会议、文件精神,使全局上下对信访工作要求以及《信访条例》内容实质有了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对农村基层群众开展了《信访条例》和各项民政政策的宣传教育,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运用正常渠道反映自己诉求的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强化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年初,我们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都江堰市民政局信访工作制度》,制定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工作方案》,就领导信访责任、首问责任、办理责任、责任追究、督查检查等重点环节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全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遇,建立领导挂牌接访制度,并坚持将信访工作与民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持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带头阅批来信,带头接待群众来访,带头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分管领导围绕各自分管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督促反馈办理结果;科室负责人主动配合化解矛盾,帮助解决来访群众实际困难。全局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抓,业务科室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民政信访工作格局,有效带动和促进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是狠抓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局就全市民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要求各基层民政工作要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局坚持将军队涉军维稳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高度关注、严加防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涉军人员建立了信息档案库,对重点对象和苗头性信访动态实行严密监控。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排忧解难,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是强化监督,及时反馈。一是对局机关受理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逐一登记备案,跟踪督办,季度检查,半年审查,提出督办意见。二是对各基层民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抓好调查反馈;三是按要求和程序向市委、政府领导汇报、向信访局反馈信息和工作动态,主动接受市委、市政府和信访局的监督指导。信访局工作总结五是破除殡葬陋习,厉行节俭办丧。最近几年,丧葬陋习扰民现象严重影响了城乡群众正常生活,严重破坏了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老百姓反映很大。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都江堰市民政局牵头对我市范围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电子礼炮车、非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等情况调查摸底。召开了各类人员代表座谈会,征求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关于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文明殡葬须知》、《给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一封信》、《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公约》和文明殡葬宣传标语等宣传资料。并制定了《都江堰市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方案》和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方案的通知》。4月23日,全市动员大会召开后,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正式进入宣传阶段,通过都江堰电视台、《都江堰快报》、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农村广播、农信通、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扎实做好了宣传、教育、引导工作。5月24日起,由市民政局牵头全面负责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治理工作,联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组成执法组进行了为期15天的集中联合执法活动,采取“现场取证、教育为主、事后处罚”的方式对极个别还在经营的客货混装、非法接运遗体灵车业主进行教育和警告。

至目前为止,都江堰市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不文明殡葬行为和陋习得以有效改善,节俭办丧、文明殡葬已深入到全市城乡老百姓的心中,为文明城市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信访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客观地分析,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需救助的层面比较大,潜伏的信访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由于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民政职能职责的局限性,群众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形成根源复杂、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主动汇报,认真分析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要务,集中抓难点、突出抓弱点,推动民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

第7篇:信访工作总结市民政信访工作总结

市民政信访工作总结范文

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XX大会和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对全市20XX年民政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全年工作目标与落实措施,扎实有序地开展了各项民政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现将市民政局20XX年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扎实推进

今年共承办人大建议3件,政协提案7件,全部按要求办结,代表委员满意率100%;网上25件、领导批示件10件、群众来信6件,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件,受理的41件(次)来信来访已办结,使100%的矛盾化解在了基层,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达到100%,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群众满意度颇高。与去年相比,今年信访态势总体平稳,信访总量同比减少。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优抚工作方面,原参试部队人员要求提高待遇;军队复员干部和下岗志愿兵要求享受军队转业企业下岗干部解困待遇;二是基层组织治理方面,村居换届选举方面对选举工作存在异议;三是窗口服务方面,婚姻登记和社团办证时,因法定手续不齐等因素无法办理而极端上访的;四是社会服务方面,殡葬陋习扰民等问题。

以上信访事项均已办理完结,并与信访人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沟通关系。

二、扎实工作措施,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传达了有关信访工作会议、文件精神,使全局上下对信访工作要求以及《信访条例》内容实质有了全面深刻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性。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对农村基层群众开展了《信访条例》和各项民政政策的宣传教育,既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群众运用正常渠道反映自己诉求的能力,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强化工作责任,狠抓任务落实。年初,我们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都江堰市民政局信访工作制度》,制定了《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工作方案》,就领导信访责任、首问责任、办理责任、责任追究、督查检查等重点环节做了明确具体规定。全局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遇,建立领导挂牌接访制度,并坚持将信访工作与民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持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主要领导带头阅批来信,带头接待群众来访,带头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分管领导围绕各自分管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督促反馈办理结果;科室负责人主动配合化解矛盾,帮助解决来访群众实际困难。全局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抓,业务科室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民政信访工作格局,有效带动和促进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

三是狠抓排查调处,及时化解矛盾。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我局就全市民政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要求各基层民政工作要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我局坚持将军队涉军维稳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高度关注、严加防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涉军人员建立了信息档案库,对重点对象和苗头性信访动态实行严密监控。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排忧解难,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是强化监督,及时反馈。一是对局机关受理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逐一登记备案,跟踪督办,季度检查,半年审查,提出督办意见。二是对各基层民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抓好调查反馈;三是按要求和程序向市委、政府领导汇报、向信访局反馈信息和工作动态,主动接受市委、市政府和信访局的监督指导。

五是破除殡葬陋习,厉行节俭办丧。最近几年,丧葬陋习扰民现象严重影响了城乡群众正常生活,严重破坏了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老百姓反映很大。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都江堰市民政局牵头对我市范围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电子礼炮车、非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等情况调查摸底。召开了各类人员代表座谈会,征求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关于规范殡葬活动的通告》、《文明殡葬须知》、《给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一封信》、《文明殡葬服务承诺书》、《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公约》和文明殡葬宣传标语等宣传资料。并制定了《都江堰市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方案》和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方案的通知》。4月23日,全市动员大会召开后,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正式进入宣传阶段,通过都江堰电视台、《都江堰快报》、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农村广播、农信通、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扎实做好了宣传、教育、引导工作。5月24日起,由市民政局牵头全面负责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治理工作,联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组成执法组进行了为期15天的集中联合执法活动,采取“现场取证、教育为主、事后处罚”的方式对极个别还在经营的客货混装、非法接运遗体灵车业主进行教育和警告。

至目前为止,都江堰市治理违规殡葬行为和殡葬陋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不文明殡葬行为和陋习得以有效改善,节俭办丧、文明殡葬已深入到全市城乡老百姓的心中,为文明城市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及市信访局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客观地分析,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需救助的层面比较大,潜伏的信访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由于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民政职能职责的局限性,群众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形成根源复杂、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主动汇报,认真分析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切实“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要务,集中抓难点、突出抓弱点,推动民政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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