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工作汇报(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汇报”。
第1篇: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4-00086 分类:环境政务管理信息领导讲话发布机关: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4年02月10日
名称: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文号:主 题 词: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并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部署。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出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这迫切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体制的活力和效率,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体制保障。
(一)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生态观念、发展生态经济、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的灵魂和目标指向,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然而,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够,难以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难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合力,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1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就是发展后劲,就是核心竞争力。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提高质量和效益的新阶段,只有转型升级才能持续健康发展。用生态文明理念分析环境问题,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提高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可以推进存量结构调整;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可以实现增量结构优化。从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看,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明显存在,影响行政效能,削弱监管合力,环保引导和倒逼机制作用尚未充分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有利于促进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升级,推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三)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加快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
大力推进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征的低碳发展,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向,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出路。我国要实现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必须加快转变能源资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逐步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碳排放强度。这在客观上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全面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加快低碳发展提供支撑。
(四)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力举措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民生之基、民心所向。2013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雾霾天气等污染问题集中爆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下,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缺乏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监督的职能配置,环境监管难以到位,这导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政策措施打了折扣。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集中力量解决细颗粒物(PM2.5)、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五)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职能不仅要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而且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必须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目前,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较为突出,存在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内在地包括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
生态环境由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多个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兼具生态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须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根本指向,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不断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准确把握和自觉遵循生态环境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保护生态环境,应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污染降不下来,环境质量就提不上去,人民群众也就不会满意。优先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坚持将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落实到政府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家庭等各方面,严格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实现污染治理全防全控。协调处理好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确保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
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控制陆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综合能力,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重要生物资源,承载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要在这些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间工作会商,及时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构建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换互通。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有林区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物种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增强林区发展活力。
我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大力促进集体林区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已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加大对林下经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和监督林地流转,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使其上课本、进社区、入工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精心做好环境权益被侵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大受理督办落实力度。发挥好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行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实行排污许可有原则性规定,但许可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明确。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并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部署。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出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这迫切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体制的活力和效率,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体制保障。
(一)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生态观念、发展生态经济、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的灵魂和目标指向,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然而,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够,难以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难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合力,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就是发展后劲,就是核心竞争力。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提高质量和效益的新阶段,只有转型升级才能持续健康发展。用生态文明理念分析环境问题,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提高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可以推进存量结构调整;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可以实现增量结构优化。从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看,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明显存在,影响行政效能,削弱监管合力,环保引导和倒逼机制作用尚未充分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有利于促进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升级,推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三)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加快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
大力推进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征的低碳发展,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向,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出路。我国要实现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必须加快转变能源资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逐步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碳排放强度。这在客观上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全面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加快低碳发展提供支撑。
(四)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力举措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民生之基、民心所向。2013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雾霾天气等污染问题集中爆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下,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缺乏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监督的职能配置,环境监管难以到位,这导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政策措施打了折扣。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集中力量解决细颗粒物(PM2.5)、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五)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职能不仅要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而且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必须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目前,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较为突出,存在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内在地包括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
生态环境由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多个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兼具生态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须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根本指向,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不断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准确把握和自觉遵循生态环境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保护生态环境,应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污染降不下来,环境质量就提不上去,人民群众也就不会满意。优先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坚持将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落实到政府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家庭等各方面,严格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实现污染治理全防全控。协调处理好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确保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
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控制陆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综合能力,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重要生物资源,承载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要在这些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间工作会商,及时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构建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换互通。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有林区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物种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增强林区发展活力。
我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大力促进集体林区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已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加大对林下经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和监督林地流转,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使其上课本、进社区、入工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精心做好环境权益被侵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大受理督办落实力度。发挥好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行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实行排污许可有原则性规定,但许可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明确。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生贤)
第3篇: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将有序推进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将有序推进
——专家解读“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
生态监管机构”
十九大报告对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作出了部署,提出“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这将带来哪些新变化?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
记者:您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有什么重要意义?
常纪文:这一体制改革的部署契合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保护的需要,体现了生态系统的综合性和监管的综合性,可以克服以往多头监管和“碎片化”监管问题。
记者:设立这样的监管机构,应如何加以落实?
常纪文:浙江、福建、青海、吉林等地已经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的试点工作。在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建立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果能够独立剥离的,应当予以剥离,合并到统一监管的部门;如果不能独立剥离的,则可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予以保留,分工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行政监管的社会性与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契合。
记者: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常纪文:建立统一行使职责的体制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另外,清理各部门的交叉职责、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统一行使职责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当有足够的耐心。
《 人民日报 》(2017年10月24日 07 版)
第4篇:最新时政热点:怎样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2014最新时政热点:怎样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中公教育清远分校 2月26日《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要求。落实这一要求,需要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
第一,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新期待相比,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主要的不适应表现在:一是统筹协调困难,顶层设计不足。生态环境保护是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强化部门协调、增强环保综合决策能力尤为紧迫。目前体制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四大建设的新要求,很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二是部门职责分散交叉、权责脱节,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等问题突出,既增加管理对象负担,也浪费有限的行政资源。三是保障体系不完善,难以为环境监管提供有力支撑。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多头执法、“数”出多门、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总的看,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现行体制难以适应中央对环境保护监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必须明确改革原则。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国家管理资源,优化机构设置,避免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促进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坚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全社会的各个方面。坚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分离。
第三,必须明确改革目标。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对所有污染物,以及所有污染源,所有污染介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实现环境污染的全防全控。二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体制。对所有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生物物种、生物安全、外来物种、遗传资源等生物多样性,以及所有保护区域进行整合,实施监管。三是建立统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统一监管民用核设施、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建立统一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应急响应体系,形成独立、权威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四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体制。需要将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等层面,以及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水土保持等领域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环评进行管理,避免多头负责、重复审批。五是建立权威的环境执法体制。将环境执法力量进行整合,明确环境执法地位,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建立有力高效的环境执法体制。六是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行为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环保不当干预行为。七是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将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环境监测资源进行整合,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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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9 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制定本方案。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新的阶段性特征,以建设美丽中国为目标,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政治和社会建设,必须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发展必须是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平衡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清新空气、清洁水源、美丽山川、肥沃土地、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必需的生态环境,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保护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
树立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自然生态是有价值的,保护自然就是增值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过程,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应得到合理回报和经济补偿。
树立空间均衡的理念,把握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平衡点推动发展,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增长速度不能超出当地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
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原则
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健全市场机制,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坚持自然资源资产的公有性质,创新产权制度,落实所有权,区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和监管职责,保障全体人民分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继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农村地区的覆盖,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形成支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又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坚持主动作为和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的自觉行为,同时要深化国际交流和务实合作,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技术和体制机制建设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承担并履行好同发展中大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
坚持鼓励试点先行和整体协调推进相结合,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支持各地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方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目标
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
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着力解决资源使用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构建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等问题。
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
构建更多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
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五)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六)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七)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
(八)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按照不同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中央政府主要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海域滩涂、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和部分国家公园等直接行使所有权。
(九)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三、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十)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统筹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调整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
(十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
(十二)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国家公园实行更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对国家公园试点的指导,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构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长效机制。
(十三)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
四、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十四)编制空间规划。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空间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鼓励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编制京津冀空间规划。
(十五)推进市县“多规合一”。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的指导,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十六)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探索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试点地区进行规划编制部门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空间规划的编制,可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文公布规划草案,充分听取当地居民意见。规划经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较高精度的规划图,并在网络和其他本地媒体公布。鼓励当地居民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空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当地政府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
五、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十七)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监测,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建设。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
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十八)完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省级统筹,完善省市县三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促进水资源使用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在严重缺水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控制水产养殖,构建水生动植物保护机制。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促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制度。
(十九)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坚持节约优先,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探索实行节能自愿承诺机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标准。合理确定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省级行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机制,定期发布技术目录。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监察。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逐步取消对化石能源的普遍性补贴。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二十)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和流转制度。
(二十一)建立草原保护制度。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强对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二十二)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确定各类湿地功能,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
(二十三)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制度,加强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发展沙产业,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探索开发与治理结合新机制。(二十四)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确定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推行近海捕捞限额管理,控制近海和滩涂养殖规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二十五)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二十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产出率统计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实现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目录,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加快制定资源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建立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资源再生产品。完善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落实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技术目录,实行政府优先采购、贷款贴息等政策。
六、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十七)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二十八)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九)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采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矿产资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推进实现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
(三十)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三十一)加快资源环境税费改革。理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合理确定税收调控范围。加快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在华北部分地区开展地下水征收资源税改革试点。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
(三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三十三)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的同时,更多用于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修复。
(三十四)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的耕地用途,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长效机制。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推进长株潭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七、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六)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构建各流域内相关省级涉水部门参加、多形式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与环境风险程度、污染物种类等相匹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七)建立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农膜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鼓励生产使用可降解农膜。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度。健全化肥农药包装物、农膜回收贮运加工网络。采取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扶持措施,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考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治农村污染。
(三十八)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
(三十九)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完善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机制。
八、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四十一)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采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都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组建或改组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十二)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完善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
(四十三)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基础上,尽快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扩大涵盖的污染物覆盖面。在现行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将更多条件成熟地区纳入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规定。
(四十四)推行水权交易制度。结合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等水权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和类型、交易主体和期限、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平台运作规则等。开展水权交易平台建设。
(四十五)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推广绿色信贷,研究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
(四十六)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九、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七)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研究制定可操作、可视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四十八)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四十九)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构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在市县层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核算主要自然资源实物量账户并公布核算结果。
(五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合理考虑客观自然因素基础上,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以领导干部任期内辖区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基础,通过审计,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浙江湖州市、湖南娄底市、贵州赤水市、陕西延安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五十一)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保障
(五十二)加强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精神,深刻认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单项改革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五十三)积极开展试点试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区按照本方案的改革方向,从本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发挥主动性,积极探索和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其中需要法律授权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将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综合性生态文明试点统一为国家试点试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指导和推动。
(五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家公园、空间规划、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耕地质量保护、节水和地下水管理、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五十五)加强舆论引导。面向国内外,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宣传力度,统筹安排、正确解读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培育普及生态文化,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十六)加强督促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正确解读和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6篇:文化体制改革汇报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主体单位现状的情况汇报
根据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的要求和安排,我县文化体制改革的主体是文体局、广电服务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电影公司(电影院)、蒲剧团。现将以上单位实际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体局、广电服务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文体局,正科级建制,2009年机构改革由文体局与广电服务中心合并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一室四股:办公室、文化股、体育股、综合股、市场股。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局长一名,副局长3名,工程师一名,工勤人员1人。现为正科级干部2名(局长一名,支部书记一名),副科级干部5人(副局长3人,纪检组长1人,副主任科员1人)。机构改革后,只进行了更名挂牌,实际职能未进行整合,目前只履行文化、体育相关职责。下属单位为文化馆、图书馆、少体校。
广电服务中心机构改革后应为**县电视台,实际工作中
未进行改革,仍为广电中心,履行原有职能。广电中心主任由县政协一名副主席兼任,支部书记一名,今年新配备副主任2名,总工一名。
**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09年文化体制改革时设立,隶属于**县文广新局,副科级建制,核定编制10名。现未能按要求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执法队伍进行整合,仅履行文化、体育相关职能。改革时,原文体局副局长兼任执法队长,由于工作调动,现执法队长空缺。现有人员9,其中占编2人,借调3人,临时人员4人。
二、电影公司(电影院)、蒲剧团
电影公司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电影院属电影公司,为省县统筹资金修建,2001年县政府拓宽街道、修建广场时已予以拆除。因无演出场地,不开展工作,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年检,现已吊销,未进行税务登记。原有工作人员23,减员5人(工资由养老保险所发放),退休7人,现待岗11人。电影院拆除时,人员工资由县财政按拆除前工资(95年工资)70%发放,养老保险由财政支付,个人部分由自己支付。2009年,县直幼儿园改扩建时,将电影公司拆除,经公司员工与县政府领导协商后,职工工资为95年工资额的70%+08年增
资的30%(高者每月800元,低者每月510元),由县财政支付。医疗保险09年起由财政支付,个人部分由自己负担。
蒲剧团,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政府每年拨付9万元经费,由文体局代发。现有人员23人(退休10人),待岗人员13人。自2007年至今,不开展工作。退休人员工资,县政府解决4人,其余6人由文体局在财政划拨的9万元经费中按300-800元支付。待岗人员不发工资,不交保险。目前,有一座家属楼,无办公和排练场地。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